徵收民地供建商蓋豪宅 北市府有違憲之嫌

2014-07-08 20:42
台北市政府徵收民地,不以公益為目的,卻交給建商蓋美河市豪宅,監院昨日通過聲請大法官解釋,此一作法是否違憲。(取自信義房屋)
台北市政府徵收民地,不以公益為目的,卻交給建商蓋美河市豪宅,監院昨日通過聲請大法官解釋,此一作法是否違憲。(取自信義房屋)

監察院院會8日通過監委馬以工、林鉅鋃和李復甸針對捷運新店機廠美河市聯合開發案徵收土地爭議提出的釋憲案,監委們認為,台北市政府以交通建設籌公益事業用地名義徵收私人土地後,北市府就不應以徵收土地後的新地主名義再和建商日勝生聯合開發,之後又打算將聯合開發興建豪宅後的土地再移轉登記於購屋的私人名下,完全違反強制徵收私人土地的公益目的。

但台北市政府、內政部則認定,捷運設施的主管機關依法有權辦理毗鄰土地的開發,台北市政府去年更枉顧監察院的糾正案,將美河市案的聯合開發土地陸續分割登記至購屋者名下,因此監察院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要求司法院就二個行政機關間對法律解釋不同提出統一解釋。

監委李復甸表示,調查監委們甚至曾三度赴行政院及內政部等行政部門巡查時,一再提醒行政部門,勿在監察院已通過糾正案,行政部門尚未釐清適法爭議前,就輕率將聯合開發後的土地移登記在美河市建案的購屋者名下,甚至建議北市府改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與日勝生爭議,但台北市政府在取得內政部的解釋函後執意而行,因此監委們認為,一旦大法官就台北市政府以交通建設名義徵收土地後再以聯合開發案移轉私人名下作法,認定違憲,則屆時遭強制徵收的土地已移轉登記到私人名下,台北市政府擴大解釋法律的結果,將坐實圖利廠商日勝生罪嫌,後果將難以收拾。

調查監委亦指出,儘管監察院是尋求司法院就二行政機關對法令解釋不同提出統一法律見解,但只要大法官就徵收土地的法律解釋見解接受了監察院的法律解釋,則內政部和台北市政府就有強制徵收人民土地圖利私人,而有侵占人民財產權的違憲問題。

監委認為,國家為興建公益事業之需,擬取得私人土扡時,其方法為多元,諸如協議價購、以地易地或設定地上權等,因此政府採取徵收土地方式時,基於憲法所定比例原則之要求,應具備其手段上之必要性,亦即土地徵收應為達成徵收目的(取得公益事業用地)之「最後手段」,或「不得已手段」;且興辦事業人於取得所需用地的過程,應優先採取徵收以外其他各種較溫和、侵害較小之方法,盡客觀、可能之努力以達目的,必待客觀上無法達成以合意方式取得所需用地時才得以採行微收方式。

監委強調,但台北市政府將15棟住、辦大樓的基地,並不屬於捷運設施所必需,卻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該大樓基地,明顯已違反「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憲法第23條所需之比例原則,甚至台北市政府將人工地盤不計入建蔽率計算,不僅欠缺公益性和正當性,更有極嚴重的適法性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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