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募條例修法 增訂喊停機制、限時撥款

2014-02-13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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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會在日本311地震時募款所得未及時撥款引發爭議,政府因而修訂法令。(取自紅十字會網站)

紅十字會在日本311地震時募款所得未及時撥款引發爭議,政府因而修訂法令。(取自紅十字會網站)

行政院會今(12日)早通過公益勸募條例修正草案,增訂勸募善款撥付時程、限制重大災害勸募活動總執行時間以及「喊停機制」,並明定重大災害勸募活動應定期將勸募所得財物使用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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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日本三一一地震時,紅十字會共募得25億多元,卻未將善款一次撥付,引發爭議,促使內政部研擬修法,後因行政院改組,轉由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負責。

草案增訂,除非民間團體呈交「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給主管機關,說明募款的撥付方式與時程,否則在重大災害勸募活動期滿後90天內,需將募款所得全數撥付。

草案另增訂重大災害勸募活動有不可歸責於勸募團體事由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總執行期間不得超過10年;不可歸責於勸募團體的事由包括匯差產生賸餘、重建工程發包延宕、災情未如預期嚴重等。

草案也增列「喊停機制」,即當勸募團體所得已達預定勸募金額時,應主動公告且不得再有勸募行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為確保募得財物能多數用於勸募目的,草案增訂重大災害勸募活動應定期將勸募所得財物使用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若勸募活動所得總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應辦理會計師專案財務報表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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