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同婚釋憲形同法官立法、法官修憲

2017-05-28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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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24日公布的同婚釋憲案,是一次嚴重的「法官立法」事件,民意基礎薄弱的「大法官會議」明顯違反了五權、三權分立的憲法架構,並膨脹自身權力,已經嚴重侵犯立法權,並實質傷害了憲政體制。(資料照,陳明仁攝)

作者認為24日公布的同婚釋憲案,是一次嚴重的「法官立法」事件,民意基礎薄弱的「大法官會議」明顯違反了五權、三權分立的憲法架構,並膨脹自身權力,已經嚴重侵犯立法權,並實質傷害了憲政體制。(資料照,陳明仁攝)

這次的同婚釋憲案,是一次嚴重的「法官立法」事件,實非憲政法治國家應該採取的社會改革途徑。大法官會議的民意基礎非常薄弱,毫無在立法行為上越俎代庖的立場。大法官會議進行釋憲,應該是針對不同法律的或有互相抵觸時,已然經由立法機關制定的不同法律,已經具備堅實民意基礎的各種法律,在可能互相抵觸的情況下,根據憲法的精神排解這樣的法律歧義。大法官會議,毫無任何立場代替立法機關制定因應「新時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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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人會立刻反駁我,理由是美國的同性婚姻合法化也是經由大法官會議的釋憲才達成。美國的釋憲,是一個完全不可同日而語的情況。美國是一個聯邦體制,民法刑法,包括婚姻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由各州自行訂立,某些權益,各州或有不同。而美國大法官會議在2015年之所以判決同婚在美國各州一體適用,主要的根據是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所謂的 Equal Protection Clause(均等保障條款)。這個1868年的憲法增修條文,主要的精神是保障美國公民在各州的權利都受到同等的保護。2015年美國同婚法聲請釋憲的背景是,有許多州(高達36個州)已經通過同婚合法,仍然有不少的州(14個州)認定同婚非法,那麼這樣的一國兩制,在承認同婚的A州取得婚姻證書的同婚者,搬遷到了不承認同婚的B州,諸多權益會受到侵害,這就違反了 Equal Protection Clause,所以聯邦大法官會議不得不統一全聯邦的法律。這樣的過程,也是美國全國墮胎合法化的的途徑。有些州合法,有些州非法,一國兩制,滯礙難行。只能靠大法官會議的判決統一全國法律。

台灣現今的同婚釋憲,並沒有這樣的迫切需要大法官會議統一全國互相抵觸的法律,或是需要解除現行法律滯礙難行之處的背景。

另外,在這個司法陣仗之前,美國各州早已經實施無過離婚,通姦罪也早已經除罪,婚姻早已經不是一種嚴謹對待的社會契約,婚姻的成立,婚姻的終結,都享有高度自由,不受社會外加的束縛,全國各州的婚姻規範大都趨於一致。而且,同性婚姻也具備了堅實廣泛的民意基礎,已經有36個州,經由各州民選的州眾議員與州參議員立法承認同性婚姻。也就是說,認可同性婚姻已經是美國大多數州的大多數選民的民意表態。所以,聯邦迫使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少數各州接納同婚,一方面並有改變那些少數州的基本婚姻價值,沒有戕害那些少數州民眾的基本權益,另一方面也是順應美國全體的主流民意。因此,美國聯邦大法官會議的干預,促成聯邦一致認可同性婚,也符合憲法裡的 Due Process Clause (程序正當條款),符合由美國憲法第5以及第14增修條款所規範的所謂程序正當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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