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美伶:身份關係是基本大法 必須非常謹慎

2017-05-24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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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24日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僅限異性結婚違憲,婚姻平權大平台舉辦活動慶祝。(盧逸峰攝)

大法官會議24日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僅限異性結婚違憲,婚姻平權大平台舉辦活動慶祝。(盧逸峰攝)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針對同性婚姻未能獲得法律上保障,認定相關規定違反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人民平等權的保障,行政院必須在二年內提出修法版本,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表示,她任職法務部期間,曾經參與《民法》親屬篇修法,後來轉任大學教職後,也教授「親屬法」,接下推動同婚跨部會修法對她並不會太困難,但她坦言,「身份關係法律是基本大法,必須非常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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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今日就「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總統府已請行政院依照今天的釋憲結果,綜合各界意見,儘速提出具體的法律方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表示,根據今天大法官釋憲,僅針對同性婚姻無法獲得民法所獲得的配偶保障部分,認定相關法令違憲,但大法官釋憲文,並沒有針對日後到底該採取民法修法或另立專法方式,給予行政部門明示,因此未來行政部門在討論過程,二種修法版本都將同時被討論。

法務部官員表示,由於法律上夫妻、配偶、父母、甚至祖父母的用語非常多,同婚合法化可能涉及到其他部會主管法律,例如內政部戶籍法甚至衛福部人工生殖法,因此,去年底立法院審議民法親屬篇修正案,行政部門雖然沒有提出對應的修法版本,但法務部當時曾函詢相關部會,請相關部會就同婚合法化後,可能涉及的法規架構調整提出相關檢討。未來行政院在進行跨部會協商時,相關部會意見也將納入參考。

法務部官員表示,大法官針對同婚釋憲,僅針對婚姻保障部分認定違憲,其他涉及的法律關係部分,並沒有解釋到,未來同性婚姻合法化後,部分男女異性戀婚姻所產生的法律關係,如果只是不涉及其他親屬的社會福利給付,未來同性配偶試用上爭議應該不大,但涉及醫療同意或其他親屬權益的部分(例如類似平鑫濤拔管爭議),未來在設計上如何避免爭議,立法技術上就需要一些討論。

陳美伶表示,她今天正式接下同婚修法的工作,「這是一件好事」,她過去民法親屬篇修法,是在她在法務部任內時完成,後來她到學界後也教親屬法,因此這份工作對她而言,並不是太困難。

陳美伶表示,從大法官釋憲文初步看來,對於男女異性戀婚姻部分,並沒有法律問題,未來修法不管是修改民法,或是另立新法,只要針對同性婚姻欠缺的法律保障部分修法補強即可,「就像刑法『沒收新制』上路後,其他法令也要配套修法一樣,我不認為現行法令需要很大幅度修正。」

不過陳美伶強調,目前由立委尤美女主導的同婚修法版本,當初只有修改《民法》親屬篇1、2條文,法制作業上不夠周延,有鑒於法律上,「適用」、「準用」都有其明確定義,如果只修1、2條條文,屆時同婚配偶在其他法律上,到底能否適用,恐怕將產生很大疑義,「基本身份關係法律,是基本大法,在權益規範上必須非常嚴謹周延,大法官會議或許知道這是一項重大的修法工程,所以給了行政部門二年的時間。」

陳美伶表示,未來同婚所涉及的修法範圍到底有多大,目前她還需要再經過相關部會共同討論後,才能對外宣布,但可以確定的是,同婚合法化後,同性配偶所應享受基本權利義務,例如所得稅法的撫養親屬免稅額、扣除額試用上,就會牽涉到修法。

但有一些議題,可能已經屬於另一個層面,行政部門會依據其迫切需要,決定是否一併納入修法,舉例來說,以台灣社會對代理孕母都無法接受的今天,《人工生殖法》是否有必要因應同婚修法,就值得討論,至於《醫療法》手術同意書部分,目前法律規定,已經不排除同志配偶同意,現階段也無需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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