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第一!大法官宣告違憲 兩年內未改進,同性可依民法結婚

2017-05-24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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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宣告民法婚姻規定,未能使同性別二人結合,違反憲法婚姻自由還有平等權保障,有關機關應該於2年內檢討改進。青島東路上挺同熱吻慶祝。(蘇仲泓攝)

大法官宣告民法婚姻規定,未能使同性別二人結合,違反憲法婚姻自由還有平等權保障,有關機關應該於2年內檢討改進。青島東路上挺同熱吻慶祝。(蘇仲泓攝)

台灣將成為亞洲第一個婚姻平權國家,大法官今針對台北市政府、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聲請的同性婚姻釋憲案,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的規定違憲,主管機關應以法律保障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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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宣告《民法》婚姻規定,未能使同性別二人結合,違反憲法婚姻自由還有平等權保障,有關機關應該於2年內檢討改進。逾期沒有完成相關修法立法,同性二人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0170524-青島東路上挺同民眾 同性戀 婚姻平權 同志(盧逸峰攝)
大法官宣告民法婚姻規定,未能使同性別二人結合,違反憲法婚姻自由還有平等權保障,有關機關應該於2年內檢討改進。青島東路上挺同民眾歡聲雷動。(盧逸峰攝)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摘要 by jiyuyen on Scribd

以下是是解釋文:

爭點:

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0170524-青島東路上挺同民眾 同性戀 婚姻平權 同志(盧逸峰攝)
大法官宣告民法婚姻規定,未能使同性別二人結合,違反憲法婚姻自由還有平等權保障,有關機關應該於2年內檢討改進。青島東路上挺同民眾歡聲雷動。(盧逸峰攝)

理由書:

本案聲請人之一臺北市政府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戶籍法第2條參照),因所轄戶政事務所於辦理相同性別二人民申請之結婚登記業務,適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下稱婚姻章)規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10195153號函(下稱系爭函,函轉法務部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發生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經由上級機關內政部層轉行政院,再由行政院轉請本院解釋。就婚姻章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規定相符,應予受理。另一聲請人祁家威因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21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格權、人性尊嚴、組織家庭之自由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亦應受理。查上述兩件聲請案所聲請之解釋均涉及婚姻章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併案審理。本院並依大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3月24日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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