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石猛觀點:罷韓提議連署「偷跑」恐已違法

2020-03-15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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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還有這條「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的規定!(資料照,高雄市政府提供)

原來還有這條「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的規定!(資料照,高雄市政府提供)

罷韓團體「Wecare高雄」於高雄市韓國瑜市長(下稱韓市長)就職滿一周年之翌日(即民國108年12月26日)上午即將罷免市長所需選民總數1%之罷免提議連署書送達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依常情其罷免「提議」連署書,顯係於韓市長就職未滿一年前即已開始進行,而引發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之爭議,惟就此先決程序之第一階段罷免「提議」連署違法爭議仍懸而未解之際,現已進入第二階段之罷免「徵求」連署 ,故本文認為有予以釐清之必要。

所涉法律爭議、實務見解及本文看法

1、 據報導內政部就上述事件,涉及市長就職未滿一年即進行罷免提議之連署乙事函復中選會,略以:「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次查同法第79條規定,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查對提議人名冊,提議人非屬罷免案原選舉區選舉人、(是否)符合身分限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蔡孟妤、楊濡嘉,〈罷韓連署書 高市戶所查對〉,2020年3月31日,聯合報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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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未簽名或蓋章,以及提議有偽造情事等,應予刪除。依上開規定,提議人之領銜人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後,始得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連署期間法既無明定,亦未列為應予刪除之事由,當無另行限制之必要。因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之查對與宣告成立與否屬選舉委員會權責,本部尊重貴會意見。」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係禁止規定,其立法意旨在確保政治穩定,避免政治惡鬥,而為我國釋憲實務上所肯認之合憲國家利益  。復早自民國36年制定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即有罷免提出之法定期間限制規範,並沿用至今,是可認系爭規定係立法者調和人民受憲法第133條保障之罷免權及前述確保政治穩定、避免政治惡鬥等合憲國家利益下所設計之合憲管制手段。考量罷免案之提議倘符合法定人數,則選舉委員會依法即應函告提議人之領銜人限期領取連署人名冊後,才得於六十日之法定期間內「徵求」連署,是罷免案之提議成立與否,於罷免程序上即具有法定先行程序(即德國法上所謂「先行裁決」(Vorbescheid))之重要地位,是應認系爭規定之限制,包含第一階段罷免案提議之連署以及第二階段於提議成立後,於一定期間內所徵求之連署行為,故連署人自不得於罷免提議法定期間前即「預為連署」,方屬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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