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專欄:捷運殺人案件該怎麼個審法?

2014-08-11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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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捷隨機殺人事件的主嫌鄭捷,已遭檢察官提起公訴,然而,法官審判仍需謹字無罪推定原則。(圖為北捷殺人案頭七晚會,余志偉攝)

北捷隨機殺人事件的主嫌鄭捷,已遭檢察官提起公訴,然而,法官審判仍需謹字無罪推定原則。(圖為北捷殺人案頭七晚會,余志偉攝)

在台灣,有人贊成採取人民公審做為司法審判的模式嗎?對此不表同意的人,必然懂得,和任何其他民主法治國家一樣,台灣的司法審判,在本質上不屬於應該交由民主政治多數決的政治性活動,而是必須訴諸於專業理性判斷的程序。司法審判當然不能完全忽略社會民意與輿情的走向,但是法官仍須本於憲政正當性所依憑的法治原則,堅持獨立而理性的思考行事,不能隨著社會風向搖擺妥協。這個道理,在捷運殺人案件,應該並無不同。

捷運殺人案件,檢方業已完成了偵查程序,以鄭捷為被告提起公訴。這正是可以用來檢驗台灣社會堅持法治原則的程度,一宗極佳的案件。

捷運殺人事件,駭人聽聞,社會矚目,台灣應已無人不知。值得一問的是,有誰認為鄭捷不是兇手呢?如果做個調查,發現絕大多數的人都說鄭捷是兇手,那還需要煞有介事的審判嗎?認為不需要審判直接可將鄭捷綁赴刑場的請舉手!舉手的朋友,則請回答下一個問題,什麼樣的案子可以直接綁赴刑場,什麼樣的案子不可以,是由誰說了算數呢?

關鍵就在於此,說一個人是應該綁赴刑場的殺人犯,到底由誰說了才算數呢?是被害人?是媒體記者?是閲聽大眾?是網友?是警察?還是檢察官呢?其實都不是,是以法官說的為準。

法官審判任何一個刑事案件,都不能預斷,只能憑藉聽審時呈庭的證據,獨立判斷做出決定。正是因為在法官判決之前,誰說被告有罪都不能作數,法官在審判的過程之中,必須假設被告是無罪的,而應該由檢察官負擔舉證責任,成功說服法官被告有罪之後,才能判決有罪。

即使是在捷運殺人案件,這個道理也不能等閒視之,否則審判就不過是個過場,一種表面上的儀式而已。

即使是被告完全承認犯案行為的案件,審判中也絕不是說完全沒有值得認真思考的題目存在。檢察官起訴的罪名是殺人罪,最重的刑罰是死刑。最高法院明白揭示的正當法律程序是,必須將定罪的程序與量刑的程序分開;定罪程序在先,量刑的程序在後,但是不一定必要。為什麼呢?定罪的程序是問被告有沒有犯罪,量刑的程序,則是認定有罪時才有的程序,如果認定無罪,就不須要量刑了。

將兩個程序分開的道理,還不是在追求司法效率,而是為了避免破壞無罪推定原則。死刑案件應該如此,其實一般案件又何嘗不然?這個道理就像是法律規定的證據法則一樣,在問案的時候,如果第一個問題就是:「你把偷的牛賣了還是殺了?」而不是先問被告:「你是不是偷了牛」的話,這在理則學上叫做套問,問的人不可以這樣問,被問的人也就不必回答;這應該算是訴訟程序的ABC。有監察委員質疑,檢方在起訴的同時求刑,並不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其道理就在於此。檢方當然不是不能求刑;只是應該在量刑的程序中求刑,而不是該在起訴而尚未定罪的時候求刑。無論是以此影響法官的心證,或者是藉此在公開審判中不當影響輿論,都極不恰當。

另一個在定罪程序須要先問的問題,是被告受審的能力,也就是被告有沒有理解審判程序的性質與目的,以及尋求辯護律師為訴訟防禦的能力。基本上這是個涉及醫學的專業問題,就像另外一個涉及醫學的專業問題一樣,被告行為時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䧟,以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為行為的能力,也是在定罪階段需要檢方舉證,也可能成為辯護人為無罪或不罰之辯護的重要辯詞,而成為法官必須考量而在判決書中交待的問題。

涉及醫學的專業問題,審判中可能有尋求具有足夠專業知識、甚至具備臨床經驗的專家提供專家鑑定報告的必要,捷運殺人案檢方於起訴時已經提出專業鑑定報告企圖證明被告具有受審能力,也不欠缺認知其行為違法性的心智能力做為支持,就是正確的基本動作。在接下來的程序中,法官為了了解被告究竟是在什麼樣的精神狀態下殺人,或者企圖回答任何人都可能有的問題,被告究竟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犯行,也可能容許被告辯護人另行選任專家鑑定人提供報告以供對照的請求。

至於被告的精神狀態有無可以減刑的事由,那又是應該留待定罪之後,進入量刑階級時所應考慮的問題,同樣是需要參考醫學專業鑑定意見始能做出正確決定的題目,又不待言。

也許有的朋友會問,如果被告承認是自己做的,也與一切事證相吻合,人看起來也正常,只是怪了些,審判程序為什麼還要費如此周章呢?道理很簡單,此中涉及法治應該堅持的底線:審判不能草率過場,想當然耳;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審判輿論一致控訴犯下捷運殺人重罪的鄭捷,尚且如此鄭重行事,就可以推知,其實任何人被控任何罪名時都會如此行事;反過來說,如果鄭捷的案子可以破例,那麼其他被媒體指控犯罪的人,為什麼不能破例?無罪推定的原則一旦失守,無辜而入罪的危險必然大增,那可能就是與法治國家說再見,而又要回到白色恐怖的時代的前奏了。當然,台灣如果真的有人相信人民公審可以防止白色恐怖,那不妨想想、問問:文化大革命的社會,會不會比白色恐怖更恐怖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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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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