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爆代位求償 法部:國賠法最快速

2014-08-10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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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氣爆炸出來艱難巨大的復建工程,法務部認為走國賠程序對災民最有時效也最有利。圖為氣爆第3天現場。(吳逸驊攝)

高雄氣爆炸出來艱難巨大的復建工程,法務部認為走國賠程序對災民最有時效也最有利。圖為氣爆第3天現場。(吳逸驊攝)

高雄氣爆損失慘重,由於訴訟費時,必須由政府或第三方先支付賠償金額,以利災民處理後續事宜,此為代位求償。代位求償可循《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3途徑,但構成要件、請求國家賠償或補償的條件均不同。法務部認為,採國賠法代位求償最快速,災民可最快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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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長陳菊已指示市府成立專責小組,研議如何協助氣爆災民最快領到賠償金。至於是走國賠或其他法律途徑,市府認為循國賠法不一定最快,傾向先由政府發一筆錢給災民,協助民眾引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再由政府代位求償,取得災民訴訟代理權,幫災民打官司。

高雄氣爆事件援引何法作為代位求償依據,中央地方不同調。行政院傾向依據《國家賠償法》,高市府則傾向採《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政務次長陳明堂受訪表示,採國賠法應該最快速,以高雄氣爆事件為例,代位求償就由高雄市政府來做,未來官司訴訟結束釐清責任後,高市府可向肇事者求償。

陳明堂說,採國賠法處理應是最快速的方式,比如4年前北二高發生走山事件,當時也用國賠法處理,由交通部負責先賠償。至於為何高市府不願援引國賠法做代位求償,政院官員認為,高市府「心有罣礙」,擔心如此被誤認為疏失在高市府,但事實上,訴訟過程中可釐清責任歸屬,責任疏失不一定是高市府。

政次吳陳鐶受訪指出,國賠法構成條件必須是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者是怠於執行職務,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則是因為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傷,可請求國家「補償」,是暫時性補償性質,「救急不救窮」,與賠償不同。

陳明堂說,如果採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則是由檢方代位求償,「是檢方的事,和高雄市政府無關」,但犯保法僅補償者僅限死亡之遺屬或受重傷之受害人,且補償額度有限制,補償金額用途為喪葬費、醫療費、撫養費等。此外,損害賠償不一定有犯罪行為,國賠法和民法都不以構成犯罪行為要件為前提,

至於民法第312條,陳明堂表示,民法是一般性債務的求償,基於照顧民眾而代位求償,氣爆災民可選出代表進行團體訴訟,代表可以是高市府,也可以是社會人士,比如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要先代付也可以,郭台銘先代加害人付損害賠償,就取得代位權,未來打完官司,郭台銘可以向加害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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