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校退伍違反「旋轉門條款」 58.8萬所得全數沒收

2016-11-08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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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曾姓前陸軍上校因違反旋轉門條款,今(8)日遭台中地方法院依《公務員服務法》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圖為陸軍6軍團542旅雲豹八輪甲車。(資料照,吳明杰攝)

1名曾姓前陸軍上校因違反旋轉門條款,今(8)日遭台中地方法院依《公務員服務法》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圖為陸軍6軍團542旅雲豹八輪甲車。(資料照,吳明杰攝)

曾姓退伍上校因違反「旋轉門條款」,今(8)日台中地方法院宣判需服4個月有期徒刑,他在離開軍旅生活後,不到1年即擔任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採購案的民間公司顧問,每月領5萬多元薪水,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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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姓退役上校在退伍前曾在陸軍兵整中心服務,自2008年7月16日擔任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副主任,但是他從2011年退伍後不到1年,又擔任了2家生產軍用車零組件與餐與兵整中心採購案的民間公司顧問,並領有每個月5.6萬元薪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旋轉門條款,台中法院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不法所得58萬8000元全數沒收,全案可上訴。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凡公務員在離職後之3年內,不得擔任其離職前5年職務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台中地方法院認為,曾姓退役上校未依法進行利益迴避,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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