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承恩專欄:設亞洲人權法院處理香港人權侵害

2019-10-25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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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期間,香港警察暴力已是國際人權問題。內國法制失靈之時,應該交由國際人權機制設立標準,並由國家相互監督。亞洲人權法院的遠見,在此特別具有價值。(AP)

反送中期間,香港警察暴力已是國際人權問題。內國法制失靈之時,應該交由國際人權機制設立標準,並由國家相互監督。亞洲人權法院的遠見,在此特別具有價值。(AP)

十月十七日模擬亞洲人權法院(Asian Human Rights Court Simulation,簡稱「模亞」)公布了第一宗案件的判決,認定在邱和順一案上,台灣政府侵害了他受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公約與習慣國際法所保障的人權,包括生命權、不受殘酷不人道待遇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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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於國家的法院防止國家侵害人權

模亞是由台灣前大法官許玉秀發起,號召亞洲各國公民社會共同組成,由十個國家/地區的十三位專家擔任法官,目前秘書處設於台灣,七月底在台北的首次言詞審理中,並得到台灣律師界及公民團體的義務投入。

20191017-模擬亞洲人權法院17日針對邱和順告政府案進行宣判,模擬亞洲人權法院顧問許玉秀教授於記者會發言。(顏麟宇攝)
模擬亞洲人權法院17日針對邱和順告政府案進行宣判,模擬亞洲人權法院顧問許玉秀教授於記者會發言。(顏麟宇攝)

之所以是「模擬」法院,是因為亞洲是當前世界主要區域中,唯一尚未建立國際人權法院者。雖是「模擬」,模亞審的案子、適用的法律以及必須經過的程序,完全按照國際司法的規格。

玩真的,是為了向各國政府展現,公民社會有決心在亞洲建立區域性的人權保障機制;而亞洲應該比照其他區域,建立國家之上的法院保障人權,因為真正的國際安全、價值趨同乃至心靈契合,是建立在對人與人權的尊重之上。

人權的侵害者往往是國家,而在各國國內經常無法藉由法律獲得正義。此時普世性的人權標準應有介入的空間。「邱和順案」即是一例:一九八八年涉嫌擄人勒贖、殺人等罪,邱和順被關押超過三十年,其中二十三年,案件在法院往返,即使存在受到刑求做成自白、關鍵證據遺失、未盡調查義務等眾多瑕疵,最後定讞仍是有罪。

邱和順有四年被單獨監禁,十八年被配戴腳鐐,長期處於待執行死刑名單。即使經過最高法院判決達十二次,台灣的法律程序仍無法釐清此案所有疑點。模亞判決認定,依照國際人權標準,這些構成了對邱和順的人權侵害。

邱和順母親老淚縱橫,為兒爭取正確判決。(作者提供)
邱和順母親曾老淚縱橫,為兒爭取正確判決。(風傳媒)

催淚彈使用備受爭議

香港反送中運動延燒五個多月,警察暴力不斷升級,從驅散群眾過度使用武力,包括濫射催淚瓦斯,到濫行逮捕、逮捕後的凌虐乃至性侵,傳聞指控不斷。這些問題如果被放在國際人權標準的天平上,會得到怎樣的評價?

其中,在驅散群眾時使用催淚彈備受爭議。警察不是不能使用合理手段來控制或驅散群眾,特別是當示威遊行已涉及暴力時。但考慮到發射催淚彈可能造成身體傷害甚至致命,如何使用成為關鍵。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因為催淚彈有致命可能,國家法律必須就警察何時可以使用、如何使用有所規定,並採取適切有效措施,防範催淚彈的濫用,避免造成意外人身或生命傷害。

專家指出,催淚瓦斯的用途在於對眼睛、皮膚和肺部造成暫時性的刺激以驅散人群。正確使用方法是朝人群邊緣一小段距離處,並向膝蓋以下位置發射。由於目的在驅散人群,發射前亦應給予群眾足夠警告,並給予群眾撤退的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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