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正運觀點:全球金融科技監理的邏輯與綱領

2016-09-29 06:50

? 人氣

酌情應用原則的另一個體現層次則在於「在地調適」。每個金融市場有不同的發展程度,舉例而言,歐盟訂有全球最細緻且規範保障密度最高的個人資料安全與隱私保障規則,但這樣的一套規則,對金融市場較低度發展的西非或南太平洋島國卻未必適用。高密度的消費者與個資保護框架雖然有助於提高信任,但卻有可能過度拉高金融服務提供者的法令遵循成本,進而導致其不願進入市場,甚至採取去風險化(de-risking)的行動策略,關閉其在某些市場的營運或是產品服務,這反而使得原本就不易接近金融資源的族群更加沒有使用金融服務的機會。因此,如何將全球標準制定機構所共同推崇的最佳實踐或是監理標準,「轉譯」成符合本地市場需求的「原則」與「途徑」,並進一步「在地調適」成「本土規範」,亦是踐履酌情應用原則的重要關鍵。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至於「賦能致動原則」,主要體現在三個層次:各利害關係群體間的協作、彈性且能容錯試誤的監管體制,以及監管能力的提升。首先,集體協作應該存在於金融監理機關、其他監理機關、金融業者、金融科技業者、非營利倡議組織與智庫、消費者代表團體以及議題專家(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大專院校)相互之間。 協作的目的除了資訊分享外,更重要的在於共同認識創新科技的可能應用情境、市場需求與風險面向,進一步建立新一代的金融科技監理標準以及產業的自律規範。其次,能夠使業者與監管者以迭代(iterative)方式推行容錯試誤的監管體制,除了可以透過某些創新監理途徑,如「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或「試點」(pilot program)來實踐外,更重要的關鍵在於,制定一套足以促使業者與監管者共同制定監理與自律標準的法定機制與程序。這套法定機制與程序,至少要能就以下幾個面向給予明確的指引:哪些新法規的制定以及新監理舉措的採用需要透過這個協作式標準制訂程序才具備正當性,甚至是合法性?哪些團體或個人可以參與這個協作式標準制定機制?被排拒在外的團體及個人是否有申訴的途徑?如何確保監理機關「實質且具體地」回應各個利害關係團體於此程序中所提出的書面及口頭意見?這個機制應該透過何種方式達成決議或共識?標準制定後,如何規範一個試驗期間與機制,容許這些標準以迭代的方式調整、更新與演進?最後,監管能力的提升,可以說是決定金融科技監理成敗的關鍵因素。唯有當監管者能確實了解各種創新科技的運作細節、運行弱點、衍生風險以及應用情境時,才有可能真正理解以該科技為基礎的金融產品或服務對於金融體系所可能造成的影響,也才有可能真正幫助金融科技業者踐履法令遵循,協助其融入並適應龐雜的金融監理體制。監管能力的提升除了透過對監管者提供即時且深度的培訓外,上述的集體協作以及足以容錯試誤的監管體制亦是確保監管能力與時俱進的關鍵。與此同時,迭代式的監理模式,還能夠為錯誤的監理舉措提供一條快速修復的途徑。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