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遭逼簽「服務態度合約」 勞動部:醫院違法

2016-09-07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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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接獲護理人員反映,遭醫療機構要求簽署「服務態度合約書」,凡被反映服務態度欠佳1年超過4次以上一律解僱。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取自衛服部網站)

勞動部接獲護理人員反映,遭醫療機構要求簽署「服務態度合約書」,凡被反映服務態度欠佳1年超過4次以上一律解僱。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取自衛服部網站)

勞動部表示,近期接獲相關護理人員反映,遭醫療機構要求簽署「服務態度合約書」,凡被反映服務態度欠佳之同仁,1年超過4次以上一律解僱。勞動部強調,醫療機構如欲提升護理人員的服務態度,應經由管理制度對員工加以輔導協助改善,不得以累積違反次數而直接予以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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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若無技能培訓 則「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無效

另外,部分醫療機構為解決醫療人力不足,而與護理人員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並要求龐大違約金。勞動部強調說明,去年底修正施行的《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必須符合「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或「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2項要件,勞工因非可歸責於自身的原因而於最低服務年限期限屆滿前離職,不負違約責任。

勞動部表示,醫療機構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目的,僅在考量降低招募的不便、須耗費時間重新訓練新進員工或避免人力短缺等因素,並無提供護理人員相關專業技能培訓,也無給予護理人員合理補償,則雙方所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依法無效,不得要求護理人員負違約責任。

「醫護人員匙實施彈性工時 需經過工會協議」

勞動部強調,護理人員輪班、休息時間及加班等常見的勞資爭議問題,醫療機構應該更為謹慎處理,例如雇主更換護理人員工作班次時,即應依法讓其有足夠休息時間以恢復體能。「醫療保健服務業」雖屬得適用4周彈性工時之行業,得於每2周內安排至少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7休1」限使得制;但彈性工時須經過工會或勞基協議始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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