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宏觀點:再任大法官違憲乎?

2016-09-0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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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因為卸任大法官四年後回任,引發違憲爭議。(顏麟宇攝)

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因為卸任大法官四年後回任,引發違憲爭議。(顏麟宇攝)

筆者先前就兼任司法院正副院長之大法官(或兼任大法官之正副院長?)人選,提出積極適格條件,期盼在總統說明提名理由、人選自介乃至立法院審查時有可檢視基準。但當時提名的謝林配『懇辭』獲准後,從新的人選許蔡配浮出檯面開始,在還未進入積極適格與否的討論前,出現了另外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再任大法官是否違憲』(即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之不得連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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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再任大法官是否違憲的看法,有採文義解釋或體系解釋,也有提出比較法解釋(就是參考德國規定)或目的解釋乃至後果考量等不同觀點,採文義解釋或體系解釋者,以否定見解居多;採持比較法解釋或目的解釋者,則是比較多持違憲的立場;而持後果考量的,則肯否見解參半。因為這些探討的文章已經非常多,筆者無意再多著墨。筆者比較關心的是,當時修訂憲法增修條文的過程為何?曾否討論為何不得連任?是否禁止任何再次擔任大法官的可能?[1]

86年修訂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2項,是第一次增訂大法官不得連任之規定,爾後89年、94年修憲[2]時,除了將條文移列至第5條及修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外,均無其他關於任期之修訂。所以找出當時的修訂理由,是瞭解修訂大法官不得連任之理由的必要途徑。但很可惜地,目前筆者所能搜尋到,僅僅只有『照黨團協商通過』幾個字,完全沒有任何實體理由的描述。而依86年7月10日第三屆國大第二次會議第二十六次大會速記紀錄記載,當時修訂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時,其實有四個提案(即第107、108及22、95號提案)。其中第107、108號提案並無不得連任之規定,而第22、95號提案則均有不得連任之規定。所以當時就有關大法官得否連任,是重要的爭執點,最後通過的是第22號提案。

通過的第22號提案是由彭錦鵬教授等人所提出,根據彭教授當天就其提案關於不得連任的說明如下:「本案最大特點是參考世界各國的成例後而作的規定,…不連任者佔多數。…大法官不能連任可免除其在釋憲時,存有爭取連任的心理,否則對釋憲案或許會產生不良影響,我們期盼大法官能全心全意投入釋憲工作…[3]。」同時採取不得連任立場的第95號提案,是由楊敏華教授等人所提出,楊教授當時就提案中不得連任部分之說明為:「在任期部分,目前大法官任期九年,且可連選連任不受限制,因此曾有大法官一口氣連任了…,因此在參加大法官會議時只要舉手即可,一舉手就能連任,一連任就是…。大家都希望大法官能本著良知良能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因此我們明文規定不管任期為九年或十二年,都不能讓大法官有連任的機會…。如此一來,他們就會因為自己再也沒有機會擔任大法官而戰戰兢兢…,扮演憲法守護神的角色。[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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