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司法院長提名一齣荒謬的憲政鬧劇

2016-09-05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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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1日出席「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顏麟宇攝)

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1日出席「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顏麟宇攝)

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風波不斷。蔡英文總統先前提名公懲會委員長謝文定與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為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人後,外界爭議不斷,遭到若干團體及人士強烈批評,導致兩人辭去提名,並創下總統撤回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咨文的首例。不料總統另提名前大法官許宗力出任司法院院長,卻引發更大的合憲與否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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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大法官出任司法院院長,曲解憲法真諦

引發爭議的根源,在於《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主張卸任大法官可再被提名者認為,文本上既然已經清楚書寫為「連任」,指的就是「任期接續」,故大法官於卸任後經過一段時間,再度被提名為大法官應非憲法所不許。然而此種解釋真的毫無疑問?

從修憲的過程及意旨來看,規定大法官不得連任,乃參仿德國、義大利等國之例,目的在新陳代謝或確保大法官獨立超然,強化司法獨立性。至於何謂「連任」?則不能單純僅針對「連任」二字解釋,必須連同「不分屆次」一併考察。在「不分屆次」的情形下,只要擔任過大法官後離職者,不論是因故辭職或期滿卸任,若再出任大法官,縱使已離任一定期間,將形同出任「次屆」大法官,自然違反憲法不得連任規定。正因憲法增修條文將「不分屆次」與「不得連任」同時規範,即使未如德國憲法法院法第12條規明文限制大法官再任,亦可得出相同的適用結果。如若不然,勢必發生卸任後應間隔多少「適當期間」,才不會構成「連任」,一個月、一年、兩年,還是八年?這可從近來眾說紛云、莫衷一是的說法,可證一斑。

近來論者未能正確運用法律解釋方法,將問題拘泥於「連任」二字的考究,各自解讀「連任」是否包括「再任」,以及卸任後間隔多久才能「再任」,簡直將嚴肅的憲法解釋大義,窄化降格為文字的訓詁小學,甚至菜市場小販的喊價,已然令人嘆為觀止。更驚悚的是,為了區別辭職回任與期滿再任的不同,塑造期滿再任的正當性,還創造出有無任期「空窗期」,或是職位是否有人接任的「椅子說」等光怪陸離的論調,將應該公平一致適用的憲法規範,曲解為因人設事的工具,更是令人瞪目結舌。

尤有甚者,有人主張與其爭吵提名的合憲性,倒不如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審查時,嚴格檢視被提名人適任與否。且不論從政治現實及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往例來看,立法委員能否嚴格審查,答案其實已不言可諭。將國會審查被提名人「妥當性」,與是否具備提名條件「合憲性」混為一談,根本就毫無邏輯可言!試問一個運動選手如果連參賽奧運的資格都有問題,去討論他有無爭金掛銀的奪牌實力,豈非顯得多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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