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觀點:江春男酒駕速偵緩起訴,樹立新典範

2016-08-1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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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酒駕爭議,請辭駐新加坡代表的江春男。(視頻截圖)

因酒駕爭議,請辭駐新加坡代表的江春男。(視頻截圖)

新任駐星代表江春男先生,宣誓就職後因酒駕風波,旋即宣布請辭駐星代表,此事件算是告一段落。不過,台北地檢署不到一週時間,火速以「速偵案件」,將該案緩起訴處分,速度之快、效率之高,再起漣漪。所謂緩起訴,是指暫緩起訴的意思。對於一些輕微及應予自新的案件,檢察署會定一段暫緩起訴的期間,期間過後,被告無再犯之類的行為,就視同不起訴,初犯、態度良好、未肇事及酒測值較低的酒駕案件,給予緩起訴是正確的作法。其次,本案處理模式,若能作為爾後類似案件的SOP,將是萬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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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江先生酒測呼氣值0.27毫克,涉嫌不能安全駕駛罪,台北地檢署考量是初犯且犯後態度良好,同意以支付公庫6萬元為條件,給予緩起訴處分。有法界人士指出,若單純酒駕案,又是初犯,如此偵結並不算特別快,不知道這是哪位法界人士的看法?基本上,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而駕車,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類似案件,檢察官偵查後認為初犯及態度良好,多予緩起訴處分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而,草民在被逮捕後的五、六天內,知悉自己獲得緩起訴處分,尚屬少見。此外,本案尚有讓人拍案驚奇處,警方本著為民服務的精神,凌晨快速移送地檢署,從酒駕逮捕到釋放的時間非常短暫,算是神速,人權保障再上層樓。

過往,有酒駕被逮捕移送法辦經驗的兄弟姊妹們,得到如此待遇的,不知有幾位?較諸市井小民酒駕案件,經常要拖上好幾個月,才知道自己究竟是被起訴還是緩起訴。此案可謂快刀斬亂麻,如此作業模式,是否也應擴及適用其他類似案件呢?

依照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的規定,被告於受審被控刑事犯罪時,應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拖延的權利,台灣雖未加入聯合國,但於2009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上述規定就成為台灣內國法,甚至不少大法官解釋或最高法院判決,都曾引用兩公約的精神來解釋法律。偵查中案件,就目前速審法規定,並不包含偵查程序,但依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採取「控訴後法則」之見解,解釋上也應包含在內。並且,以台灣實際情況來說,負責偵查案件的地檢署,廣義而言也算司法機關,就偵查中受迅速處分之權利,應在《公政公約》保障之列,檢察官在偵查人民有無犯罪時,亦不得無故拖延,否則對於一生不曾進過幾次檢察署的人民來說,有個刑事案件一直懸在那裡,影響日常生活頗鉅。

對此,法務部早在2002年試辦《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快速終結案件實施要點》,基於減輕民眾出庭應訊之勞費,並儘早得知案件偵查結果,而達到訴訟經濟及便民之目標,對於可以職權不起訴、緩起訴或是簡易處刑的案件,檢察署可以依上開要點分成「速偵」類案件,並於值班檢察官訊問完畢之後,馬上給予職權不起訴、緩起訴或是簡易處刑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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