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三讀 當事人或被害人可請求法官個案評鑑

2019-06-29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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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臨時會院會28日三讀修正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資料照片,盧逸峰攝)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28日三讀修正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資料照片,盧逸峰攝)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28日三讀修正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過去人民必須透過民間團體來請求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這次修法讓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能直接請求個案評鑑,直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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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於民國100年7月公布,外界認為法官法施行多年以來,成效明顯不彰,過於嚴苛的程序及要件,造成實務上懲戒、淘汰不適任司法官的困難重重,屢遭質疑官官相護,嚴重打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這次法官法修法,立法院長蘇嘉全於20日、24日召開黨團協商,當時會中對於廢止法官全面評核制度,讓法官個案評鑑請求主體,納入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或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人等條文,朝野無法取得共識。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昨天晚上挑燈夜戰處理法官法草案,但因國民黨團逐條提出要求表決、重付表決,院會處理到27日晚間11時45分,全案只處理到草案第37條條文,院會今天從草案第39條開始表決處理。

三讀條文規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外部委員(即學者專家),增加有對法官「獎懲」事項的表決權,另外也廢止法官全面評核制度。

關於法官評鑑委員會制度改革上,三讀條文規定,法官若有違反法官倫理、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等狀況,情節重大,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檢察官外的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為擴大外界參與跟監督司法的表現,三讀條文明定,法官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組織結構,增加外部評鑑委員(即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分別從原來的4人改為6人。

在懲戒程序部分,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有懲戒必要者,現行機制為「將做成的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經監察院彈劾後再移送職務法院審理」。為加速懲戒速度與效率、避免疊床架屋情形發生,這次三讀修法通過條文規定,「有懲戒之必要者,法官評鑑委員會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種類」,採「雙軌制」運行,藉此強化評鑑委員會的職能。

至於職務法庭運作上,這次修法最大亮點,就讓法官懲戒案件的判決引進多元觀點。三讀條文規定,第一審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加入2名參審員作為合議庭成員,而職務法庭的裁判由原本的1級1審,變更為1級2審;第2審案件應於6個月內審結。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說,這次修法有6大重點,包括擴大司法官評鑑的外部參與,提升公信力;強化個案評鑑制度;適度放寬請求評鑑時效;懲戒程序改採「雙軌制」;職務法庭由1級1審改為1級2審制,增加外部參與;增修法官懲戒處分種類,增訂「剝奪、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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