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在野黨團所提出、目前已於立法院逕付二讀的「普發 2 萬元」(《全民共享經濟成果及穩定民生特別條例》草案),其「適法性」在法學界與朝野之間存在高度的憲政與財政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點與適法性討論如下:
一、 憲法爭議:立法權是否侵害行政權(加預算)
這是本案最大的適法性疑慮。反對者與行政院主要引用以下兩大法律依據,認為立委提案直接指定發放金額屬於違憲:
1. 《中華民國憲法》第 70 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因預算編列權屬於行政院(國家管家),立法院的權限是審查、刪減或凍結,不能自己當「請客的主人」叫行政院買單。直接立法要求發放 2 萬元,等同於變相實質增加政府支出,有流於「肉桶政治」並侵害行政權的憲政危機。
2. 《預算法》第 91 條:規定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時,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並指明資金來源。」在野黨團提出該特別條例時,未與行政機關完成實質經算與財源指明程序,程序上被質疑未合乎財政紀律。
二、 財源與特別預算編列的法理爭議
針對在野黨主張「以今年稅收超徵部分還稅於民」,財政部與法界對其財源適法性提出反駁:
1. 特別預算的例外性原則:行政院與民進黨團指出,政府規劃的「普發 1 萬元」是依循正當程序編列於 116 年中央政府一般總預算中,程序合法合憲。然而,發放 2 萬元卻是要疊加一個「特別條例」與「特別預算」。依據《預算法》,特別預算必須符合國防緊急、重大災變或重大經濟巨變等「例外條件」才能編列,普發現金是否符合此法理仍有爭議。
2. 中央與地方財稅歸屬錯置:財政部指出,雖然全國稅收超徵,但依據新版《財劃法》,高達 4500 億元增加的稅收是屬於地方政府(如營業稅撥付),中央實質僅多出約 2500 億元。立法院若強制要求中央普發 2 萬元(需約 4700 億元經費),實質上在野黨所謂「不用舉債」的財源基礎在法律結構上是不成立的,中央仍必須被迫舉債辦理。
三、 提案黨團(在野黨)的適法性抗辯
支持普發 2 萬元的國民黨團則認為該提案完全合法,其論點包括:
1. 立法創制權:立法委員本就有為民請命、制定「特別條例」的法律創制權。過去也有通過《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或前次疫情後的《全民共享特別條例》之首例,在野黨認為透過先立法通過特別條例,再由行政院編列特別預算送審,程序上並未跳過行政院編列預算的權限。
2. 還稅於民之正當性:在野黨強調,AI 產業暴發帶動整體國家經濟與稅收大增,此為「全民共享 AI 紅利」。在法律框架內推動財政紅利返還,是國會議員履行監督政府、改善貧富差距與實質振興內需的合法正當職權。
由於該特別條例目前已由藍白陣營挾人數優勢在立法院「逕付二讀」並交付朝野協商,若未來強行三讀通過,行政院依法可依憲法程序提出「覆議案」;若覆議失敗,最終亦可能步上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的條路,由大法官針對立法院此舉是否違反《憲法》第 70 條作出最終的適法性裁決。然而因為大法官提名屢屢被藍營杯葛,大法官會議形同虛設。
筆者的看法是,國民黨不是執政黨,按照憲法規定,在野黨不能隨便增加預算,如果要增加,需先取得行政院同意,否則區區兩萬元如何改善貧富差距?若要改善貧富差距,應該縮短勞工與軍公教的退休金差距才是,因彼此差距太大了。
如果立法院自己隨便加價,那麼地方議會是否也可以如此做?之前雙北、台中與花蓮等縣市議會,不是決議請他們縣市政府普發現金嗎?為何他們可以不同意而中央政府不行?
總之,行政院重申普發現金必須符合「不排擠施政、實質零舉債、程序合法合憲」三大原則是對的。立法委員不能不遵守置憲法的規定,否則誰當在野黨都可漫天開價,像話嗎? (相關報導: 全國普發2萬現金要來了?立法院、行政院最新進度曝光,拚最快「這時間」三讀通過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大學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