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十日國慶大會,立法院長韓國瑜公開指出,行政院長卓榮泰不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並提醒賴清德總統,若不能解決行政、立法對立,台灣民主恐被國際社會認為是「假民主、真獨裁」。
令人意外的是,總統府人士不但沒有正面回答這項嚴肅的憲政質疑,反而指責韓國瑜「言行失態、貽笑國際」,甚至向出席國慶的友邦元首、使節及外賓表達歉意。
究竟是國會議長公開提醒總統維護憲政貽笑國際,還是總統任命的行政院長屢次拒絕副署法律,總統卻未能有效解決爭議,才真正損害民主國家的國際形象?
民主國家的國慶,不是只能歌功頌德、不能批評政府的場合。國會議長公開指出行政、立法衝突,縱使言詞尖銳,仍屬民主政治應能容納的意見表達。總統府若認為韓國瑜所言不實,就應具體指出哪些事實錯誤、哪些憲法解釋不當,而不是以「失態」、「貽笑國際」迴避問題。
尤其卓榮泰不副署法律,並非憑空捏造。行政院自己於八月二十七日表示,已有八件立法院三讀法律案未予副署。這是行政院公開承認的事實,也是值得嚴肅檢驗的憲政爭議。
更令人難以理解的是,卓榮泰十月十三日回應韓國瑜時,竟宣稱基於維護憲政秩序,不副署是他的「憲法權利跟義務」,而且是「被動、必要的作法」。
試問:憲法哪一條明定行政院長具有拒絕副署國會三讀法律的獨立否決權?又有哪一條規定,只要行政院長自認有必要,就可以阻止法律公布?
「被動」只是描述採取措施的原因,「必要」只是行政院長對措施的評價。兩者都不能單獨證明憲法授權。
卓榮泰若主張拒絕副署是憲法權力甚至憲法義務,就應明確說明:權力依據何在?行使條件為何?有無期限?由誰監督?人民及其他憲法機關如何尋求救濟?
這些問題若無法回答,所謂維護憲政秩序,豈不可能反而成為行政權擴張自我權限的理由?
《憲法》第二條明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六十二條規定,立法院由人民選舉的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第六十三條更賦予立法院議決法律案的職權。
反觀卓榮泰,既不是人民直接選出,也無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而是由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直接任命。行政院長雖具有憲法賦予的行政職權與間接民主正當性,但其權力行使同樣必須受到憲法限制。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長副署。副署制度具有行政院長對總統國家行為共同承擔政治責任的功能,也涉及行政權內部的制衡。
然而,「公布法律之命令須經副署」,與「行政院長得獨立否決國會通過的法律」,是兩個不同的憲法命題,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即使承認副署具有實質制衡功能,也不能不問其行使條件、法律效果及憲法界限,就推導出行政院長具有無限期阻止法律公布的權力。
《憲法》第七十二條更明定,立法院通過法律案,移送總統及行政院後,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憲法規定的是「應」,不是「得」。 (相關報導: 夏珍專欄:一百天後,如果卓榮泰不辭職… | 更多文章 )
當然,行政院若認為法律窒礙難行,並非毫無救濟途徑。《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已明定覆議制度:行政院得經總統核可,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若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即「應即接受該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