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的職權,來自於憲法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該條規定審理案件,包括「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而該條並沒有規定,上開案件的權力來自哪裡?包括學者、專家、立委在內,從來沒有人質疑該條文的合憲性?豈不怪哉!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明確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78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而憲法第78條明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及增修條文所定乃列舉規定,並非例示規定,意味著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以憲法及增修條文所明定為限,不包括未明定之情形。那些權限不是舉例可以包括未舉例之其他情形,而是限定所列舉之範圍,以符合憲法明確化之要求,亦即憲法保留原則,也就是立法機關對上開職權,不得增加或刪除。而不管絕對或相對保留,上開條文都沒有授權立法機關,且歷次大法官解釋亦無稱大法官可以處理憲法及增修條文以外之事項。
由此觀之,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款、第2款、第5款完全超脫憲法第78條及增修條文第5條大法官職權範圍,這些條款不是違憲的條文嗎?總不能說,憲法法庭擴大服務範圍,是好事而不是違憲吧!因為這是小學生三年級的講法!憲法訴訟法第68條彈劾總統、副總統,有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為依據。第77條之政黨違憲解散,亦有增修條文第5條為基礎,憲法訴訟法對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定於第84條以下,有其憲法第78條之憲法法源。試問其他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及地方自治保障案件,規定在憲法或增修條文哪些條文?總不能說,以前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類似規定,所以延續下來就合憲吧!那是不負責講法,且不是在講合憲、不合憲的辯論。
美國的聯邦眾議員,依法可聘用18個全職助理、4個兼職助理,聯邦參議員通常有30~40個左右之助理,而其助理雖非經過考試認證,但實務上具備政治、法律、公共政策之領域,其核心條件為政治敏感度、應變能力、人際關係協調、口語表達能力,且重視國會實習經驗。高市早苗曾經在美國國會眾議員派翠西亞.施洛德辦公室實習1年4個月。台灣的國會助理8~14名,薪水不高,流動率高,雖有法、政、公共政策、經濟等背景,但因工作時間不確定,隨時待命,低薪多工,雜務繁多,難以專精,不像美國國會助理,雖低薪高工時,但可作為職涯跳板價值,因公共政策影響力、福利制度及豐沛人脈上具備全球政治圈少見之獨特優點。因此,許多頂尖法政、公衛、經濟、科技人爭相當國會助理,以一展長才。由於台灣的國會助理有上述缺點,簡直無法嫓美美國,加上立委來自四面八方,良莠不齊,因此,立法、修法之品質,仰賴提出之機關,而非立法院的立委及助理。上開憲法訴訟法司法院2018年提出,不管不知或故意隱瞞若干條文違憲之風險,但急於表現「有在做事」,立委也照單通過,哪在乎是否違憲或合憲?
將來應修改憲法訴訟法,讓它光明磊落的合憲才是正途,並趁此機會,修訂憲法法庭判決程序錯誤或情事變更,有再審救濟之途徑。因為,大法官不是神,也可能判決或解釋錯誤,天底下哪有一錘定音的道理?讓大法官自我修改錯誤,匡正嚴重錯誤的判決,才是憲法的守護神,而非相信「第四審神的憲法判決」。並適度提高立委助理薪水,以吸引優秀人才加入強化國會的行列,以提升立法品質。 (相關報導: 風評:大法官的「司法驚夢」─憲法法庭不如直接宣告補充保費違憲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