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底開始,立法院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之後,台灣就進入憲政危機。日前,憲法法庭發表爭議極大的判決(114年憲判字1號),由只有五個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宣告《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多個重要條文違憲無效,讓憲政危機達到新一輪的高峰。
强調一下,筆者很大程度上認同法庭判決結果,即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違憲(這個另文討論)。然而,憲法法庭的程序是完全錯誤的。在憲法和法律中,正當的程序和正確的判決,一樣重要,無分高下。只有保障了正當的程序,才能讓判決立得住脚。
憲法法庭的這次裁判有雙重爭議。
第一,用新法還用舊法。
台灣大法官的定額是15人,現在七個名額空缺,只有八個現任大法官。而這次判決,是由五個大法官(正方)徑自組庭召開的,另外三名大法官(反方)反對這樣組庭,拒絕參與。因此,三名大法官的意見,不是支持還是反對到底修正案是否違憲,而是僅僅開庭就已經不符合程序。
之所以有不同意見,主要的原因是修正案被總統公佈後,已經成爲正式法律。而修正案本身,又規定憲法法庭如何組成和如何審理。那麽在仲裁這個法律是否違憲之前,憲法法庭是否應該依從這個修正案呢?
反方大法官的説法是,應該先承認法律有效,按照這個法律去組庭,然後再裁判而違憲與否。
正方大法官的説法是不應該,應該按照原先的法律去組庭。
在這個層面中,雙方的説法都有一定道理。儘管筆者認爲反方的説法更加合法合理一些,但也很難完全否定正方的理據。
應該說,陷入這個困境,强行通過修正案的國民黨和民衆黨固然是始作俑者,但賴清德政府沒有當機立斷,宣佈「不副署,不公佈」,也必須負上很大責任。由於法律公佈後就生效,當時筆者就評論認爲,賴政府的做法必然導致非常嚴重的「法律不清晰」,從而一定會為以後的憲法仲裁帶來很大爭議。果然如此。
其實,在正方五名大法官中,有一名同樣反對這樣組庭,只是最後被説服了依從其他四人的意見。所以,從是否認定修正案無效而根據舊法去組庭而論,正反兩方實際是四比四。
第二,即便依據舊法,五人法庭依然不合法。
正方五人組庭更大的問題是,即便依據舊法,這樣組庭也是不合法的。
根據舊法規定,必須由現有總額大法官三分二以上出席評議,過半數同意。現有大法官是八人,三分二是5.33人。所以,必須六人出席評議,判決才有效。
正如反方大法官《「不同意判決」的公開法律意見書》中所說,「憲法法庭未合法組成即不具審判權,5人判決當然無效」。
爲了繞過這條,正方大法官提出:「六、本件判決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應不計入現有總額」。
他們認爲:如果大法官一直拒絕參與評議,會導致其他大法官行使職權「被阻止或妨礙」,那拒絕參與的大法官也不該被計入「現有總額」。
於是,在這種解釋下,減少了「分母」,「現有總額」就變成正方五人,這樣大法官就變成「百分百」出席評議。 (相關報導: 風評:大法官加速憲法法庭的死亡 | 更多文章 )
在該判決中,最荒謬的莫過於這個説法,因爲這不是釋法,是造法,完全超出了憲法法庭的職權:無論從憲法和憲法訴訟法的文字中,還是立法原意,根本看不到「拒絕參與評議」就可以「不計入總額」。
拒絕參與評議,並不是「不工作」、「不負責任」,而是大法官的職責之一。因為如果進行的評議是不合憲不合法的,那麼大法官有責任守住憲法和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拒絕評議才是最負責任的做法。
更值得指出的是,三位反方大法官不是簡單地「拒絕評議」,而是在評議規則上有分歧,他們還提出替代方案。即根據新法中的第30條第5款:「依本法第十二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七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
這樣由八人參與評議,同樣可以達到仲裁之目的,只要六人通過,依然可以得出修正違憲的判決。
當然,正方的大法官也可能不接受,或許認爲「修正法本身就不生效」所以也不應該用新法,這是原則問題。但反過來說,用同樣邏輯,反方不接受在舊法下進行評議,不是同樣是原則問題嗎?
而恰好,這正是關鍵所在。雙方各持己見,找到最大公約數,用爭議最小的方式,作出正確的判決,才是身爲大法官守衛憲政的最適當方法。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用明顯不合法的形式「强行判決」。
正方大法官,更進一步妖魔化三位反方大法官,說他們「拒絕審判」,「拒絕參與評議」。這是完全錯誤的。此後,綠營人士更進一步發揮,抹黑指責反方大法官「躺平」,白白領工資。
其實,如上所述,反方大法官不肯參與正方大法官提出的方案,提出了自己的處理方案,只是正方大法官不肯同意罷了。這當然不能被認為「一直拒絕參與」,更不能說成是「阻止和妨礙」其他大法官的職權。
事實上,類似的保障參與度的門檻在所有民主政制中都存在,而且都是必須的,這是民主原則不被破壞和濫用的根本保障。
比如,公投必須由一定百分比的投票比例才算有效。很多公投的實例,就是反對方宣傳不投票,從而讓公投不通過。
比如,國會通過法案,必須有一定百分比的議員出席投票,才能算有效。於是很多議員在投票時故意離場,讓法案不通過。此前最近,德州議會民主黨議員出走,讓議會無法召開去通過議案,德州政府發出通緝令,其荒誕程度令世界譁然。何解?因為不出席讓議會流會,正是議會鬥爭的常態。五位正方大法官的邏輯,就和德州議會的一樣。
憲法法庭的基本原則也是民主制度:在法官投票中,還是少數服從多數。因此,為參與度設置門檻,同樣也是民主制度的保障。很簡單,如果這個「參與度」的門檻是不重要的話,爲何包括台灣在内的所有憲法法庭,都會規定這個參與度的門檻?
筆者承認,憲法法庭非常重要。因此,如果實在沒有其他辦法,那麽硬是要通過「非常手段」恢復憲法法庭的運作,那麽或許是情有可原的。然而,在存在反方提出替代方案的情況下,那麽還是要「霸王硬上弓」,這顯然不可能是最佳方案。
事實上,這樣的危害深遠。
第一,由於這次判決有雙重爭議,其中第二個(依照舊法也人數不足)更是非常明顯地不合理,因此,不但這次判決是否合法成疑。憲法法庭「復活」之後的所有判決,也都將成疑,以後很可能全部被推翻。
第二,法庭不僅要判決,還要讓所有人都看得到,心服口服的方式,進行判決。這樣才能維持法庭的權威。憲法法庭作爲台灣最高的法律機構,更不應該用這種爭議極大的方式去判決,損害自己的權威,讓極少數還有公信力的機構蒙塵。這樣做,不是維護正義,而是加劇政爭。它不但對政壇亂鬥毫無幫助,更損害了台灣的法治和憲政。試問人民若不再相信憲政,那麽台灣豈非步入憲政崩壞的「大亂鬥」之中?
第三,更深的質疑是政治倫理,即憲法法庭根本不應該去審理「規定自己權限」的法律,這正如裁判又是自己,選手又是自己。
根據判決所説「憲訴法作為大法官行使職權的程序規範,不應妨礙大法官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問題是,任何「收緊」憲法法庭運作的條款,都可能被憲法法庭解釋為「妨礙大法官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更何況,如果一旦憲法法庭對觸及自己權力的條款,都可以用這種「五人法庭」的惡例闖關的話,那麽很容易走到「憲法法庭獨大」的極端。更非台灣之福。
美國被刺殺的保守派言論領袖查爾斯·柯克(Charles Kirk)在反墮胎「辯論」中經常說一句話,很適合現在的台灣情況:「兩個錯誤相加,並不等於一個正確。」(Two wrongs don’t make it right)。
現在台灣的憲政危機就是如此。《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是錯的,但憲法法庭用錯誤非法的方式,判決其違憲無效,並不會糾正回去。相反,它只能激起更大更多的「錯」,讓台灣憲政走入動蕩不安,現在的台灣政局正是如此。對比其立法院立委,憲法法庭五個大法官本應更理性、更要有刹車功能,他們的錯更令人遺憾。 (相關報導: 風評:大法官加速憲法法庭的死亡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旅美時事評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