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近期媒體報導,韓國國會通過法案,拔除檢察官偵查權,不再是偵查主體,當然也就不能再指揮警察辦案!最值得台灣注意的,不只是把多少偵查權從檢察官手中移交警察,而是它終於願意追問一個長久遭司法威權掩蓋的問題:當檢察官既能偵查、又能指揮警察,最後還能決定是否起訴,這樣的權力配置,究竟是司法專業,還是權力套餐?
韓國的改革成果能否經得起考驗,仍須觀察;但至少韓國已經承認,檢警關係不是祖宗牌位,不能只因沿用多年,便永遠不准碰、不准問。反觀台灣,至今仍保留《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彷彿只要法規名稱印得夠莊嚴,半個世紀以前的權力結構就能自動適用於AI詐騙、虛擬貨幣洗錢與跨境犯罪的時代。
必須說明的是,檢察官指揮或要求警察協助偵查,並非台灣獨有。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93條仍容許檢察官向司法警察作一般指示、要求偵查合作,必要時亦可命其協助個案偵查;司法警察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甚至可能被請求懲戒或撤換。德國刑事訴訟法也規定,檢察機關得自行調查,或透過警察機關進行調查;法國更明定司法警察在共和國檢察官指揮下行使職務。
然而,台灣真正特殊且值得反省之處,在於主要法治國家多把檢警關係納入刑事訴訟法整體規範,我國卻極為罕見地另立一部名為《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專法。現行條例仍以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為基本架構,法規名稱本身,就透露出一種古老的權力想像:檢察官是偵查中樞,警察則像人力、車輛與設備一般,等待上級安排配置。
「調度」二字,字典解釋就是安排、配置。用來調度警力部署、車輛班次,當然沒有問題;但當它被用來界定兩個依法負責犯罪偵查的專業機關時,問題便來了:警察究竟是具有專業判斷與法定職責的偵查機關,還是檢察官辦案時可以隨時調來使用的人力資源?
尤其荒謬的是,在今天的刑事司法實務中,第一時間受理報案的是警察,趕赴現場的是警察,調閱監視器的是警察,追查金流、分析通聯、執行數位鑑識、跨境交換情資的,仍然是警察。許多案件移送地檢署以前,犯罪事實、嫌疑人身分與主要證據,早已由警方完成初步建構。
可是,一翻開法律,檢察官才是偵查主體;一打開新聞,治安責任卻全是警察的。詐騙增加,警政署長要檢討;槍擊發生,警察局長要下台;毒品入侵校園,基層員警要加強查緝。至於依法主導偵查、掌握起訴權的檢察體系,往往像坐在司法包廂裡的貴賓:案件辦得好,是檢察官指揮有方;治安變差,則是警察防制不力。
這套制度最精巧之處,正在於把權力與責任切割得乾乾淨淨。權力可以向上集中,責任則向下配送;檢察官擁有指揮之名,警察承擔治安之實。於是台灣刑事司法產生了奇特景象:真正跑現場的人未必能決定偵查方向,法律上的偵查主體卻不必對整體治安成敗接受同等程度的公共課責。 (相關報導: 檢警調掃蕩四海幫「詐騙洗錢水房」!清查84億不法金流 壓制境外資金介選 | 更多文章 )
我們當然不能因為警察承擔第一線工作,就主張將所有偵查權毫無制衡地交給警察。偵查權涉及搜索、扣押、拘提及人身自由限制,本來就需要法院、檢察官及外部機制共同監督。但「需要監督」不等於「必須被調度」;程序制衡更不等於制度矮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