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數位平台已成為民眾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外送平台更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產業之一。Grab申請併購foodpanda台灣事業,引發各界討論,也再次考驗主管機關如何在產業發展、消費者利益及市場競爭之間取得平衡。
企業併購從來不是單純規模的加總,而是市場結構、競爭態樣及產業發展的重新調整。公平會審查併購案件,最重要的任務是判斷交易是否實質限制競爭,而非先預設交易必然有害市場,再尋找理由支持既有立場。若偏離競爭法的基本精神,不僅可能影響個案結果,更可能對整體投資環境產生長遠影響。
第一,應從公司治理與企業經營的角度理解此次交易。
Delivery Hero近年持續調整全球布局,出售部分市場資產、集中資源投入核心市場,本就是跨國企業常見的經營策略。企業會依據資本效率、市場競爭及長期發展重新配置資源,這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也是國際企業正常的商業決策。若將企業正常的資產調整過度政治化,容易忽略跨國企業經營本來就必須依據市場環境持續調整布局。
第二,也應將Delivery Hero可能遭收購的國際趨勢納入整體競爭分析。
目前國際市場已多次傳出大型企業有意收購Delivery Hero,全球平台產業持續整併已是不爭的事實。若未來Delivery Hero完成整體收購,台灣foodpanda的經營策略勢必受到新的全球經營方向影響。換言之,主管機關在審查台灣個案時,不宜僅停留於目前的市場樣貌,更應觀察全球平台經濟的發展趨勢,理解市場結構本來就是動態變化,而非靜態不變。
競爭法保護的是市場競爭,而不是特定市場結構。市場是否具有競爭力,關鍵仍在於是否存在持續競爭、創新及提升消費者福利的可能,而不是單純比較市場上有幾家業者。
第三,政府審查國際企業併購案件,更應避免「先畫靶、再射箭」。
公平會依法應以證據、經濟分析及市場事實作為審查基礎,而不是先形成結論,再尋找支持理由。企業併購原本就是外資進入陌生市場最普遍、也是最有效率的方式之一。許多跨國企業進入海外市場,都是透過併購快速取得品牌、通路、人才及市場基礎。
如果國際企業認為台灣的併購審查存在高度不確定性,甚至容易受到非市場因素影響,不僅可能影響本案,也可能降低其他外資投資台灣的意願。對一個希望持續吸引國際資本、發展數位經濟的市場而言,這並非有利訊號。
主管機關當然必須嚴格把關,但嚴格審查並不代表可以預設結果。公平、公正、透明且可預測的審查程序,本身就是健全投資環境的重要基礎。
第四,市場競爭應透過商業模式決定,而非透過政治或非市場力量排除競爭。
若有其他企業對foodpanda資產有興趣,本應依照市場機制提出更具吸引力的交易條件,以商業模式、經營能力及資本實力公平競爭。這才是自由市場應有的運作方式。
反之,若競爭焦點逐漸從商業競爭轉向透過政治遊說、行政壓力或在地力量影響主管機關決策,反而可能扭曲市場競爭,降低投資人對市場制度的信任。真正健康的競爭,應該是在市場上比效率、比創新、比服務,而不是比誰更能影響政策方向。
競爭法的目的,從來不是保護特定競爭者,而是維護競爭機制本身。主管機關審查併購案件,也應回到競爭法最核心的價值,以市場事實及經濟分析為基礎,兼顧消費者利益、產業發展及投資環境,建立可預期且具公信力的審查制度。
Grab併購foodpanda案,不只是一起企業併購案件,更是台灣如何面對跨國平台經濟、吸引國際投資及建立現代競爭政策的重要觀察指標。唯有回歸法治精神與市場機制,才能兼顧競爭、創新與產業發展,讓台灣在全球數位經濟競爭中保持長期競爭力。 (相關報導: Grab併購Foodpanda惹議!外送工會憂壟斷市場、國安風險籲政府駁回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東吳大學商學院暨明志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系助理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