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威颱風逐漸飄離,留下的多半是短期災損;然而,中聯致癌油事件所引發的食品安全危機,傷害的卻是全民健康、政府公信力與人民對國家治理的信賴,其影響恐將持續多年。此次事件最令人不安的,不只是致癌油流入市場,而是政府資訊公開遲緩、風險控管失靈、行政究責緩慢,以及面對社會質疑時,仍不斷以政治攻防取代責任政治。
人民真正憤怒的,不只是吃到有問題的食品,而是面對攸關生命健康的重大公共危機時,政府究竟是站在人民這一邊,還是先站在廠商與行政體系這一邊。
近代民主憲政的發展,就是一部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民權利的歷史。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第二條明定,一切政治結合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自由、財產、安全以及「反抗壓迫」等不可讓與的天賦權利。換言之,人民並非國家的附屬品,而是國家存在的目的;當政府偏離保障人民的使命時,人民自然享有要求政府改正與負責的權利。
更值得深思的是,《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第十二條明白指出:「保障人及公民之權利,要有公權力。公權力係為公眾利益而設,非為受公權力委任者之特別利益而設」,這句兩百多年前留下的憲政格言,今日讀來仍極具警醒意義。行政權存在,不是為了維護執政者的政治利益,更不是為了掩飾行政失誤,而是為了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及其他基本權利。
美國《獨立宣言》同樣揭示,政府的正當性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當政府持續侵害人民權利時,人民有權改革或改變政府。這是在宣示一項民主政治最根本的原則:政府是人民的受託者,而不是人民的主人。
德國《基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更進一步規定,任何人於自由民主基本秩序遭破壞,而其他救濟途徑均已失效時,有抵抗任何企圖破壞此秩序者之權利。這項規定源自納粹時代的深刻歷史教訓,其真正目的,在於防止國家權力失控,而不是賦予政府對抗人民或國會的權力。
因此,無論法國、美國或德國,民主國家所承認的抵抗權,其主體始終是人民,而不是政府。抵抗權是限制公權力的制度,而不是行政權擴張權力的工具。
再看看我國憲法,其規範精神亦完全一致。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行政院如認為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預算案或其他重大決議窒礙難行,得依法提出覆議;但立法院經法定程序維持原決議後,行政院院長即應接受該決議。憲法賦予行政院的是覆議權,而不是抵抗權;更沒有自行停止執行法律或抗拒國會決議的權力。
依法行政,是行政機關最基本的憲法義務。行政院依憲法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掌理全國行政事務。《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等相關法制早已建構完整工具,政府本應迅速查明污染來源、全面公開資訊、建立統一退貨補償機制、整合中央與地方行政資源,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因此,法制並不欠缺,真正欠缺的是行政領導、危機治理與責任政治。
此次中聯致癌油事件,社會質疑的不只是業者違法,更包括行政機關是否善盡監督責任、資訊是否透明,以及究責是否真正落實。從事件初期公布資訊反覆、地方政府要求中央擴大揭露產品名單,到行政部門面對各界批評時仍陷入政治攻防,都使人民感受到政府首先考量的,似乎不是人民健康,而是行政形象與政治成本。
責任政治的核心,在於行政機關犯錯後,是否願意立即承認、公開說明、依法究責並承擔政治責任。人民可以接受政府有失誤,卻不能接受政府一再延誤資訊公開、推諉責任,甚至將公共危機轉化為政治攻防。
政治哲學家托克維爾曾提醒,民主最大的危機,不只是多數暴政,更是長期執政後產生的權力優越感。當執政者自認代表民主、代表進步,便可能逐漸降低接受監督與究責的意願,使行政權由服務人民轉而保護權力本身。這正是所有民主國家都必須警惕的制度風險。
人民有反抗濫政的權利,是要求政府回到憲法、回到法治、回到責任政治。這種反抗,首先表現在要求資訊公開、要求依法行政、要求國會監督、要求司法救濟,以及要求失職官員承擔政治責任。唯有如此,人民主權才能真正落實,民主制度才能維持!
中聯致癌油事件留給台灣最大的課題,不只是如何修補食品安全制度,更是如何重建政府的責任文化。政府的一切權力,都來自人民;人民賦予權力,是為了保障公共利益,而不是容許行政權逃避責任。這正是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美國《獨立宣言》、德國《基本法》以及我國憲法所共同揭示的民主法治精神,也是中聯致癌油事件帶給我們最深刻的憲政警示! (相關報導: 孔令信觀點:蓋牌護航─賴清德的「治水神話」與食安承諾早被戳破!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