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強調其旨在全面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化解風險、推動高質量發展,為建設金融強國提供法治保障;但中國民間卻高度關注其中行政監管權力的擴張、域外管轄的延伸以及對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的潛在影響。
大陸司法部關於金融法草案的監管征求意見公告/翻攝自中國司法部官網。
草案首次明確「邊控裁量權」引發跨國資本在中投資新擔憂 已經結束征求意見的《金融法》(草案)中關於「邊控裁量權」的論述/翻攝自中國司法部官網。
草案共11章95條,核心內容包括:中國金融領域仍面臨風險隱患多、監管治理能力薄弱、服務實體經濟質效不高、法律體系協調性不足等問題,製定金融法正是為解決這些突出矛盾,提供「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
然而,中國民間輿論的關註點更多集中在監管權力的「準司法化」與潛在的「長臂管轄」。總部設立在美國的人權組織「中國人權」 第一時間在社交平臺上指出「草案第55條賦予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廣泛調查權,包括查閱復製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凍結查封可能轉移隱匿的涉案財產,以及對涉嫌違法人員直接決定不準出境並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執行,無需法院司法審查。此舉被視為行政權力膨脹,可能沖擊公民財產權利、隱私權與遷徙自由」。
此外,第12條僅明確人民幣包括實物與數字形式,進一步鞏固數字人民幣壟斷地位,對加密資產等新興領域則留白處理,引發「執法靈活性」擔憂。供應鏈金融等跨界領域也被預計將面臨史上最大合規重塑,監管套利空間大幅壓縮。第85條則建立反製裁與阻斷機製,禁止任何組織個人執行外國歧視性限製措施。這些規定被解讀為金融法律的「武器化」,可能對跨境金融活動、海外華人企業及外資機構形成壓力。
此番民間輿論熱議反映出當前中國金融法治建設與市場預期之間的張力:一方面是去年大陸金融工作會議後「強監管、防風險、促高質量發展」的堅定導向,另一方面是經濟下行壓力下,民營企業家對合規成本上升、經營不確定性增加的普遍關切。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2025年3月28日會見國際工商界代表有40多位外資CEO,其中包括美國聯邦快遞、德國賓士、日本豐田、韓國三星等。(新華社)
同為規範大陸金融監管秩序,與2022年擱置的《金融穩定法》有何不同? 先前,中國大陸征集的《金融穩定法》作為專項風險防控法律,重點構建金融風險「防範—化解—處置」全鏈條機製:包括早期糾正、風險監測、處置基金、股東加重責任、地方政府與中央分工等,強調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守住系統性風險底線。其核心是「守底線」,針對危機處置場景設計具體工具,如股權減記、債轉股、公共資金使用順序等。
而金融法草案則是金融法律體系中的「1」,采取通則性立法模式,從頂層設計層面明確方向性、原則性要求,統領銀行、證券、保險等單行法及各類監管規則。
未對處罰劃分主要細則,「合規寒冬」如何有效避免? 由於草案未直接區分國有與民營,但多項製度設計對民營企業(包括臺商在內)影響深遠。準入審批嚴格化、股東資質審查、股權結構清晰要求、禁止虛假出資與股權代持,以及違法成本大幅提高(罰款可達營業額5%、終身禁入等),將終結部分「野蠻生長」模式。供應鏈金融等此前監管盲區領域將被徹底規範,虛假貿易、類票據業務面臨重塑,頭部合規機構或將受益。
其中,第55條的財產凍結、出境限製等措施,可能被用於針對民營企業家,特別是涉嫌「非法金融活動」(第71條)的民間融資或跨境資金運作;域外管轄與反製裁條款則增加海外投資的不確定性。加之當前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雖在推進,但實際融資難、信心不足問題仍存,疊加金融法強化監管,或進一步擠壓民營企業的生存空間,形成「合規寒冬」。
金融法草案的最終落地,將取決於後續修改能否平衡「強監管」與「促活力」。若能通過細則明確執法邊界、強化司法救濟,並與民營經濟促進法形成合力,或可實現監管與發展的良性互動;反之,若執行層面「一刀切」,民營企業短期陣痛或難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