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中央評議委員會於2026年4月13日作成眾評決字第115000003號裁決,以重大違紀為由將不分區立委李貞秀除名。裁決書記載,李貞秀於4月7日會議中,以「辭任不分區立委」為條件,要求黨方提供薪資補償、年終獎金、交通與住宿津貼,並明確表示「要讓我下台的那個人買單」、「不要跟我討價還價了」。
黨紀責任至此已然確定,但真正值得追問的,是另一個更根本的問題:「當公職的去留被轉化為金錢對價,現行法律是否有能力回應」?
直覺上,多數人會聯想到貪污治罪條例。李貞秀作為不分區立法委員,屬於依法令服務於國家之人員,主體適格並無疑義;其於會議中提出具體金錢條件,亦符合「要求不正利益」的基本結構。問題並不在這裡,而是在於關鍵的一步,她所標價交換的「辭職」,能否被認定為「職務上之行為」。
如果採取嚴格的傳統見解,答案恐怕是否定的。立法委員辭職,在法律上屬於單方放棄身分的行為,並非公權力的行使,也不涉及具體職務決策。在這樣的理解下,即使其行為在倫理上高度可議,仍可能落在刑事處罰的範圍之外。
然而,若從近年司法實務逐漸發展的「職務影響力」觀點出發,問題就變得不再單純。不分區立委的席次並非個人私有,而是來自政黨票所形成的國會席次配置。席次的存續與移轉,將直接影響國會結構、委員會組成與法案表決結果。
當一名立委以其去留作為談判籌碼時,其所運用的,是否正是其職務所附隨的制度性影響力?若答案為是,則「辭職」或許不再只是單純的身分放棄,而是具有公權力效果的行為,進而可能進入貪污罪規範的射程。
這正是本案真正的法律分水嶺。不是有沒有開價,也不是有沒有對價,然,公職席次的「進退」,究竟是私人自由,還是公共權力的一部分。
比較法上,2008年美國伊利諾州州長Rod Blagojevich曾試圖把歐巴馬當選總統後留下的聯邦參議員空缺拿來賣,最終被判刑14年。該案之所以成立,關鍵在於「任命」本身即屬公權力的行使。相較之下,本案並非出售任命權,而是對「是否繼續佔有席次」開價。
兩者形式不同,但都指向同一個核心問題:「公職席次是否可以被轉化為交易標的。」
即使最終司法機關認定「辭職」尚不足以構成貪污罪的職務行為,但本案仍提出了一個無法迴避的制度風險。如果允許公職人員以去留開價,則未來任何政黨內部的席次調整,都可能演變為金錢談判;國會席次將從選民授權的結果,轉化為可交易的資產。這不僅是紀律問題,更是對民主正當性的侵蝕。
因此,本案真正值得關注的,並不只是李貞秀個人的法律責任,而是現行法律體系是否已準備好面對這類行為。當公職倫理已被明確突破,而刑事法規仍停留在傳統職務行為的框架時,這種落差本身,便是一個需要被正視的問題。
換言之,這或許不是一個「已經可以明確定罪」的案件,而是一個逼問制度邊界的案件:當公職被標價時,法律究竟站在哪裡?
*作者為黨外新連線召集人、民進黨中央黨部組織部前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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