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法學家「拉德布拉赫」說,違反法律適法性的,都不叫法律。
什麼是法律適法性?法律的適法性,就是法律不是經合法政府,合法立法機關,依照程序正義出台的法律,就叫法律。只要違背法的適法性,這種法律自始至終都是無效法律。
憲法法庭開或不開?
最近,鬧得紛紛撓撓的憲法法庭案,終於在五位大法官自救,重啟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引起法界兩派紛爭。一派主張,大法官為當事人,需要廻避立法院做出來法律,並給予遵守。且大法官人數不足,是國會與總統問題,需由總統府與立院做相互溝通解決,司法院大法官做為當事人,自然不能參與其中,需要廻避。因此主張,大法官再有任何不甘,都必須遵循立法院制定「法律」。所以有不少法律學者,援引當事人廻避原則,認為在大法官人數不足時,必須廻避當事人對法律的判決。
所以有三位大法官,依此理由,拒絕憲法法庭判決,並具陳裡由。
不同意見書陳列,大法官需有忠誠憲法之義務,現在大法官人數僅有八人,未達法定人數十人,因此不具開立憲法法庭合法人數。同時列舉憲法第三十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
事實上大法官人數缺額,和國民黨及民眾擋在立院擋國防預算,是一模一樣,可以預見的是,大法官就民進黨是國會少數黨情況下,是不可能被通過的。如同國防預算案,藍白兩黨要求賴清德到立院答詢一樣,問題是賴清德到立院,藍白兩黨就會通過嗎?答案當然不會,這只是藉口而已。那麼大法官員額持續無法補足,憲法法庭名存實亡,司法機關無法履行應有職責,司法院算不算被動違憲?
因政黨鬥爭而讓職權喪失,對人民申請之憲法釋憲案無法開庭,造成人民損失該算誰的責任?主司釋憲機關的大法官,難道沒有責任?
立法機關叫大法官吃屎,大法官吃不吃?
美國建國先賢湯姆士·潘恩說過,任何違反常識都是不符合邏輯,違背正義。假設立院藍白以國會多數立場,立一條法律,讓大法官必須吃屎。那麼依照大法為當事人立場,且人數不足下,不能開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通過法律要大法官吃屎違憲情況下,那麼大法官吃或不吃?不吃大法官沒有足過人數開憲政法庭宣告該法律不合憲,宣告該法律違法,所以依法必須吃。吃,該法律明顯違憲,大法官要遵守明顯違憲法律?所以大法官該如何自救?恪遵憲法第三十條第五項及第六項?所以吃了?這不貽笑大方,丟盡大法官的臉?
所以拉德布拉赫說,不是經過合法立法機關,合法程序制定出來的都叫法律。所以湯瑪士·潘恩說,只要違反常識的都是違反正當性。同理,法律的正當性,必須在合乎正義之上。
說文解字中,法為去水,就是天秤,權衡當中合理性。所以當合理性喪失時,必須有所權擇,而非固守一端。
如果大法官人數是零時,司法院要如何運作?
再假設一下極端,賴清德繼續連任,國會繼續藍白大於綠,大法官皆必須重選,大法官人數歸零,司法院大法官從此無人,整個憲政體系崩解,試問,大法官有無自救辦法?還是人去樓空,管他身後波濤掀天?
德國基本法有條法律叫抵抗權,即擁有立法權力政黨意圖毀滅法律正當性和實行立法獨裁時,人民有抵抗權。那司法院的抵抗權在哪裡?還是司法院永遠相信政客黨爭不會危及國家安全和制度穩定?
從歷史經驗而言,狂人即野心家從來不會從地球上消失,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伊朗宗教政客破壞人權,都是現實中例子。職言之,只要能達到個人權力慾望,任何手段都可以堂而皇之為之。所以人性不是保障制度的萬靈丹,只有透過制度性保證政客不會利用制度漏洞,破壞制度,才是政治穩定最佳保障。
台灣大法官任期制,而非終身制,給了政客野心家一扇可以運作之門。大法官是否終身制,是時候被討論了。只有大法不再成為政治鬥爭中被勒索的棋子,台灣憲政運作才能穩定執行。 (相關報導: 夏珍專欄:憲法,真成了賴清德自己的災難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時事評論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