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很多年「臺灣光復節」都變得無聲無息,甚至也有「臺灣仍遭受殖民」的說法流傳。現今依照立法院決議,光復節恢復放假,仍有部分黨政人士質疑臺灣「沒有光復」。
「沒有光復」究其根本不外兩大理由:其一是認為國民政府也是「外來政權」,其統治未經當年臺灣住民同意,其治績甚至更遜於日帝。其二則是主張中華民國戰勝後僅有接管,「收復」程序欠缺法理支持。
沒有「光復」的兩大理由
反對光復概念者,有同時引用上面兩項理由。但畢竟國民政府在1945年後即在臺陸續舉辦基層與縣市、省級選舉,也選出代表前往南京參加中華民國憲法制訂,自彼時起至少到1949年秋國共內戰全面潰敗前,包括蘇聯,沒有國家否認中華民國政府的合法性及其在包括臺灣省在內行使已有4年的治權。誠然,內戰期間國府轄下治績幾是全國狼籍,但遷臺前後,在地國民形式上可參與中央以下各級自治政務,遠多於日殖時期。加上80年代以後中央民代增額、全面改選等本土化進程,可以說以光復為起點,在朝野反覆拉鋸下,已完成了一個連續的政治過程。以反事實推論,若沒有光復做為歷史起點,以中華民國政府在離島終於擊退共軍為中繼,臺灣是否能取得從地方漸次到中央的全民參政,可能性恐應更加保留。
更回推至滿族統治的清代,臺灣雖長期被目為邊遠,漢族士子形式上仍能平等參加中國各級科舉,且在大陸縣、州、府、省級及以上的職務任職者大有人在,為日治所不及。渡臺漢人、漢官對臺灣各族原住民確有不平等之殖民事實,但認為官方曾有海禁、民俗一般不願離鄉背井的滿清,對臺灣漢人為主社會實施過「殖民」,則與西方和日本近世在「落後」地區殖民的古典型態相比,清代之「殖民」當屬遠遜。
「未定論」四個主要錨點
是以質疑光復,主要集中於「收復」程序於法理不合,是為「臺灣地位未定論」。關於「法理不合」,大致有四個錨點:第一、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終戰詔書、降伏文書都非「條約」,不能作為處分領土之法律依據。第二、國軍來臺接受,係依盟軍對日軍頒佈之「一號命令」分區接收受降,屬軍事安排,不能完成領土交割。第三、國共內戰、臺海分治後,兩岸皆未出席舊金山和會,因此對日本「拋棄」之諸領地,未能至喙,亦不再有主張之機會。第四、兩岸雖日後分別與日本締約,日本以不能「兩度拋棄」為由,拒絕重為處分,法理上臺灣屬誰,懸而未決。
近年來,兩岸政治緊張,北京以聯大2758號決議反擊臺北「互不隸屬」論述,除臺北反對之外,華府亦越顯積極表態,指明宣言、公告、2758號決議等皆不決定或不涉及臺灣地位。若因此臺灣法理地位在戰後80年仍未決定,又何來「光復」之說?更何況肯定光復,被認為會鞏固在國際間佔有「中國」名分優勢的北京犯臺的理由,「光復」的理念,因而更令許多人畏懼。 (相關報導: 許劍虹專欄:台灣光復80周年紀念─美國戰略視角下台灣地位的演變 | 更多文章 )
對上述「未定論」四項錨點的反對論述亦所在多有,此處不贅。值得深思處實在於何以「未定論」歷經起伏,且非臺灣所獨有?觀諸金山和會召開時,東亞已經深陷冷戰。早自日本帝國政府單獨向美國投降(海外日軍不論),美國對日、德實行完全不同之策略,可知華府懲蘇聯在歐洲乘勝擴張之教訓,需獨力掌控日本全局,並竭力排除親蘇力量參與戰後日本遺留東亞利權之處分,方能符合國家利益與地緣戰略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