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列教師有擔任行政義務惹議 教部:現已有規定,草案僅為更明確

2019-03-08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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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7日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其中明列教師有擔任行政的義務,引發反彈聲浪。圖為教室示意圖。(資料照,顏麟宇攝)

行政院會7日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其中明列教師有擔任行政的義務,引發反彈聲浪。圖為教室示意圖。(資料照,顏麟宇攝)

行政院會7日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明列教師有擔任行政的義務,引起兩大教師工會組織反彈。教育部今(8)日澄清,現行教師法已有規定,草案只是更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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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教學工作繁重,許多教師不願兼任組長等行政職務,校長徵詢不到人選,往往只能找資淺教師出任,處理事情往往受限於經驗不足,引發許多爭議。校長協會等團體因此爭取將教師擔任行政職務定為「義務」。

全教總:應檢討的是校長遴選制度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的教師法修正草案第32條第11款,明訂教師有擔任行政的義務,這項條款引發兩大教師工會同聲抗議。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聲明指出,教師本質是教學與輔導,兼任行政職務在法律上增加了公務員身分,理應得到教師本人的同意,不能強制。

全教總指出,只有欠缺人和或領導統御能力的校長,才會找不到人擔任行政職務,應檢討的是校長遴選制度,或是讓學校改用專任人員。以法律強制教師擔任行政職,將造成校園混亂。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今天也發出新聞稿,認為教育部應思考減少不必要的行政業務、評鑑和公文往返,提高教師參與行政業務的誘因,而非片面以法令規定義務。

教育部:不可能強制每位教師都任行政職

對此,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上午以文字回應指出,現行教師法第17條即規定教師負有「擔任導師」及「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等義務。修正草案是為使上述文字中的「參與行政工作」更為明確,才明列「擔任行政職務」,以避免執行的爭議。

教育部指出,實務上學校行政職缺有限,不可能強制每位教師都擔任行政職,校長仍需依校務推動理念和需求,尋找適合的人選。

教育部並強調,這次修法共召開5次焦點團體座談和12次討論會議,參與者包括學者專家、校長、教師、家長團體,以及各縣市教育局處。草案昨天獲得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爭取本會期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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