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國內 軍事 歷史 專欄

賈忠偉觀點:「仁安羌戰役」與列強「取消不平等條約」,一段被人刻意誤植的歷史故事

二戰英國老兵、退役上尉費茲派翠克(中)2013年3月訪問臺灣,晉見馬英九總統。(圖片摘自總統府網站)

【中文《維基百科》之【仁安羌之戰】詞條中有兩段關於歐美列強去除《不平等條約》的敘述:

(1)……在仁安羌大捷發生八個月之後,中華民國政府分別與美國、英國在華盛頓、重慶簽定了平等互惠條約,以取代舊時之不平等條約,為中英南京條約後中國的百年屈辱,畫下句點,亦顯見國際社會重視我軍對此役的貢獻。

(2)民國102年(2013年)2月27日,馬英九在臺灣接見英國退役老兵費茨派垂克(費茲派翠克/Gerald Fitzpatrick,1919~2018)伉儷時,對其還原歷史所做的貢獻,表達了高度謝忱。馬英九向英老兵提到,「劉放吾將軍與113團官兵的英勇事蹟,一直隱沒逾半世紀之久,直到民國81年(1992年),英國前首相柴契爾夫人造訪劉將軍,此事蹟才公諸於世。其後我政府也特別頒發劉將軍褒揚令,表彰渠卓越貢獻。」馬英九又指出,「此役我軍雖擊退日軍,但傷亡慘重,且時值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場異常艱辛,我軍能於其時贏得第一場勝仗,不但盟軍士氣大振,亦為抗戰史上境外取勝之首役,極具正面意義。盟軍對中華民國國軍刮目相看,大幅提升中華民國的國際地位,英美兩國也因此決定在民國32年(1943年)1月11日,聯袂廢止近百年的不平等條約,另訂平等新約。」】(註一)

◆同樣的在《國防部全球資訊網(中華民國國防部網站/新聞稿)》中對於「仁安羌戰役」也有類似的敘述:

民國31年(1942年)4月16日,英軍遭日軍包圍於緬甸仁安羌,瀕臨全殲之危,英軍不斷求援,新38師師長孫立人將軍指揮劉放吾團長所屬第113團趕赴馳援,以該團不足千人兵力重創數倍優勢日軍,成功解救英軍7,000餘人,以及英美傳教士、新聞記者等500餘人,締造國軍揚威異域的「仁安羌大捷」。回顧這一仗,由於獲致具體戰果,令盟軍對中華民國刮目相看,進而使我國國際地位大為提升,英、美二國也相繼廢止對我國的不平等條約,其中,《開羅宣言》明載日本竊自中國的領土,包括東三省、臺灣與澎湖列島必須歸還中華民國;民國34年(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公告》第八條也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換言之,中華民國遠征軍英勇犧牲解救盟軍,間接促成臺灣、澎湖重回中華民國的懷抱,意義非常深遠。(註二)

◆而在《全民國防教育網》之【仁安羌大捷】中則是這樣寫道:

二、仁安羌戰役是我國抗戰史上境外取勝的首役,既振奮盟軍的士氣,也讓國軍的貢獻超越國界。曾是當年獲救英軍其中一員的英國退役陸軍上尉費茲派翠克(Gerald Fitzpatrick,1919~2018),盛讚中華民國軍隊在仁安羌戰役的英勇表現,特別來華向國軍表達崇高的敬意與謝忱。費茲派翠克長期向英國政府投書,並親撰《中國遠征軍在緬甸解救英軍--仁安羌之役》一書,還原國軍英勇援救盟軍的史實,為歷史作見證。在仁安羌戰役發生後的9 個月內,中華民國分別與美國、英國在華盛頓、重慶簽定平等互惠的新約,取代舊時的不平等條約,在在彰顯國際社會肯定與正視國軍對此役的貢獻。(註三)

但事實真的如此嗎???其實不然,這是被有心人給刻意誤導的說法!!

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unequal treaty)》的由來與廢除

1842年,清朝在與英國的第一次鴉片戰爭(1840~1842)中戰敗,8月29日清廷代表欽差大臣耆英、伊里布和英國代表璞鼎查在泊於南京下關江面的英軍旗艦康華麗號(HMS Cornwallis)上正式簽訂中英《南京條約(Treaty of Nanking,又稱「江寧條約」、「萬年和約」)》。1843年中英又訂立《虎門補遺條約》,這《虎門補遺條約》就是中英五口(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港口)通商章程和善後條約的別名。自從這兩個條約訂立之後,中國所喪失的權利,除賠款(2,100萬銀圓)割地(割讓香港)之外,最大者尚有四項:(1)設立外國人居留地;(2)協定關稅;(3)創立領事裁判權制度;(4)規定片面的最惠國條款(註四)。也就是說,中英《南京條約》(含《虎門補遺條約》)是歐美列強以強勢武力逼迫中國簽訂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中國也因此進入了外國人稱之為條約體系的時代。(註五)

估計近代中國與外國所簽的不平等條約至少有343個(註六)。為了要擺脫次殖民地的地位,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的《巴黎和會》和《華盛頓會議》時,與會的中國代表就利用這個機會向各國提出廢約的七個希望條件,分別是:(一)廢除勢力範圍、(二)撤退外國軍警、(三)裁撤外國郵局及有線無線電報機關、(四)撤銷領事裁判權、(五)歸還租借地、(六)歸還租借、(七)關稅自主。另外還有請求和會取消民國4年(1915年)5月25日的《中日條約》及換文,但並未獲得任何善意的回應(註七)。不過在當北伐(1926~1928,中共稱為: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大革命)軍攻佔漢口後,在國民黨左派與當地群眾的合作下,卻意外的收回了位於漢口與九江的英租界。到民國18年(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再收回鎮江英租界。隔年(民國18年/1930年),英國將廈門英租界正式交還國民政府。(註八)

北伐完成之後,國民政府在民國17年(1928年)7月,率先與美國簽訂《中美關稅條約》,之後就以這個條約為標準,同時與挪威、比利時、義大利、丹麥、葡萄牙、荷蘭、英國、瑞典、法國、西班牙等國談判並陸續簽訂了《友好通商條約》或《關稅條約》。到民國29年(1930年),日本也終於同意與我國簽署《中日關稅條約》。新稅則規定了不超過12.5%的新關稅稅率(依照《南京條約》的規定,中國對於進口商品只能徵收5%的進口關稅)。新關稅實行後,所有的關稅均由海關徵收。自民國22年(1933年)開始,中華民國政府正式收回了關稅自主權,曾經是獨立委外管理的海關自此成為了中華民國政府財政部的下屬機構。(註九)

在關稅自主談判的同時,中華民國政府也和英美兩國展開廢除《領事裁判權(即治外法權)》的談判。在民國20年(1931年)時,中英兩國已經談定廢除《領事裁判權》的草約,與美國也達成了類似的妥協。當時的條件是:天津、上海各保留《領事裁判權》五年、十年,其他各地英美在華的《領事裁判權》即行取消。可惜後來接連受到「九一八事變」與「七七事變」的干擾與影響,這讓我國與英美兩國談判的進度受到影響。尤其在「七七事變」之後,情況變的更加複雜。一方面,國民政府此時的外交重點在於爭取國際社會的援助,無力顧及不平等條約的問題;再來則是,當時日本首要侵略的目標為歐美列強利益集中地沿海各省和長江流域,繼續讓列強保有《領事裁判權》與「租借」,有利於增加美英與日本之間的矛盾。國民政府因此並不急於廢除領事裁判等特權。(註十)

相對的從民國27年(1938年)開始,日本政府就不斷的以--放棄《領事裁判權》和「交還租界」、「放棄駐兵權」等來誘降已經搬遷至重慶的國民政府。在誘降汪精衛集團時,日本還虛偽的宣稱要「援助中國從東亞的半殖民地地位中逐步解放出來,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日本甚至還故意離間與嘲諷中國與西方盟國的關係是--中國沒有平等地位,被西方國家「不是當做一個盟國,而是當做一個工具在使用」。(註十一)

隨著日本在東南亞侵略的腳步加大,歐美各國對於中國戰場的關注也逐漸增加。民國29年(1940年)7月18日,英國首相邱吉爾在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直譯為平民院或庶民院)表示,英國準備在和平恢復後,「與中國政府在互惠平等的基礎上談判廢除領事裁判權,交還租界和修改條約的同題」。次日,美國代理國務卿威爾斯(Sumner Welles,1892 ~1961)就邱吉爾聲明向記者發表談話稱:「我國政府傳統的及業經宣佈的政策和意圖,是在條件允許時,就我國與其他國家放棄根據國際協定在華所享有的治外法權及其他一切所謂特殊權利問題,迅速與中國進行有秩序的協商,並達成協定。此項政策迄未變更」(註十二)。

歐美列強與汪偽政權比賽拉攏中國

民國29年(1940年)3月30日,汪偽政權於南京正式建立,同年11月30日,汪日簽訂《中日間基本關係條約(日汪基本關係條約及附屬秘密協約)》,日本正式承認汪政權。日本政府同時也表示:隨著汪日關係的新發展,將「撤銷與廢除」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日本占領區)所享有的治外法權,並「交還」專管租界。民國30年(1941年)5月31日,美國國務卿赫爾(Cordell Hull,1871~1955)和中國新任外交部長郭泰祺博士(1888~1952)交換函件,赫爾希望和平局勢迅速到來,就與中國政府商談廢止美國和其他各國在華的領事裁判權及有關特權。這一年的11月26日,赫爾對日本駐美大使野村提出的建議也包括取消在華領事裁判權及其他特權,日本政府曾將這個建議看作最後通牒,發動對美戰爭。(註十三)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美英三國正式結成同盟,雖然日本軍隊佔領了美國設於上海的在華法院與西方各國位於上海的公共租界,等同宣告列強在華治外法權基本上已名存實亡。(註十四)但卻因此延誤了中美英三國間關於廢除不平等條約的談判進度,當時美國總統羅斯福認同中國戰場的重要性,只是受限於國際運輸困難等問題,再加上當時英美的戰略佈局為--「先歐後亞」,因此盟國能夠給予中國的實質援助並不多,這逼得國民政府不得不放出風聲來,聲稱除非盟國能即時且給予足夠的援助,不然中國將同日本媾和。在這種情況下,美國覺得有必要從各方面提高中國的地位,並鼓舞中國的士氣,除了撥付5億美元的貸款外,美國人又把廢除不平等條約的問題提上日程。但國務院卻對此持有不同意見,遠東司司長漢彌爾頓認為--當時的美國僑民已經不能享受特權,美國人不需要再這個時候故作姿態的廢除不平等條約。而且他預期戰後,中國將經歷一段不穩定與不安全的時期,這個時候的美國僑民反而需要領事裁判權的保護。遠東司的官員亞當斯(Walter A.Adams)則認為--戰後宣布放棄治外法權等會比較明智。國務院的政治顧問亨培克也傾向於戰後廢約。(註十五)

民國30年(1941年)11月25日,汪偽宣布加入德日防共協定。隔年(民國31年/1942年)1月9日,汪偽政權向美英宣戰。民國32年(1943年)1月6日,日本大本營破譯了「美特密第七號電報」,獲悉「關於美國撤銷在中國的治外法權,已由美中雙方簽屬的條約以及附帶的換文(範圍涉及甚為廣泛),似於最近將經參議院審議生效」。日本決定搶先採取行動。1月9日,日本與汪偽訂約,交還租界及撤廢治外法權。3月30日,汪偽政府派員接收--杭州、蘇州、漢口、天津等日租界。5月28日,汪偽政府宣布收回--廈門鼓浪嶼公共租界。6月5日汪偽政府再收回--天津、漢口、廣州3個法租界。6月30日,汪偽政權外交部長褚民誼與日本大使谷正之(1889~1962,九州熊本人)訂立《關於實施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之條款》及「瞭解事項」,並就有關事宜互換照會宣佈該租界將於8月1日由汪偽政府「收回」。至此,除重慶日本租界由國民政府收回外,其餘11個專管租界和2個公共租界均被汪偽政府宣告收回。(註十六)10月30日與汪偽簽定《中日同盟條約》,廢除民國29年(1940年)所簽訂的《中日間基本關係條約(日汪基本關係條約及附屬秘密協約)》。(註十七)

駐美大使魏道明(1899~1978)在美國與國務卿赫爾簽訂新約。(賈忠偉提供)

雖然大家都知道,這只是一政治騙局,因為汪偽的「領土」實際上是日本的佔領區,因此,汪偽政府「收回」的外國租界,實質上只是從「國中之國」變成了淪陷區。但汪偽政權的廢約也刺激了美、英兩國,遂速於民國30年(1943年)1月11日分別在華盛頓和重慶簽署了《中美關於取消美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問題條約(中美新約)》和《中英關於取消英國在華治外法權及其有關特權條約(中英新約)》。美英在華的「治外法權」廢除後,中國司法權才完全獨立,也洗刷了清末以來的「百年國恥」。因此中華民國政府明定1月11日為我國「司法節」。5月20日,中美新約在華盛頓,中英新約在重慶換文批准,條約生效。據此,美英兩國正式廢除了在華領事裁判權、通商口岸特別法庭權、英籍海關總務司權、使權等項特權,廢除了1901年9訂立的《辛丑條約》,宣布將上海、廈門的公共租界和天津、廣州英租界及北平(北京)使館區的各項權益歸還中國。此後四年間,國民政府經過一系列談判,廢除了與比利時、挪威、瑞典、荷蘭、法國、瑞士、丹麥、葡萄牙等國的類似條約。一個世紀以來作為中國對外關係基礎的不平等條約終於崩潰。(註十八)

外交部長宋子文與英國駐華大使薛穆(Sir Horace James Seymour,1885~1978)在重慶簽訂新約。(賈忠偉提供)

附註:

(註一)參見--中文《維基百科》之【仁安羌之戰】(https://zh.m.wikipedia.org/zh-hant/仁安羌之战)。

(註二)參見--中華民國國防部網站(https://www.mnd.gov.tw/1010/Publish.aspx?p=65919&title=%E5%9C%8B%E9%98%B2%E6%B6%88%E6%81%AF&SelectStyle=%E6%96%B0%E8%81%9E%E7%A8%BF)。

(註三)參見──《全民國防教育網》之【仁安羌大捷】(https://aode.mnd.gov.tw/Unit/Content/401?unitId=171&fs=l)。

(註四)參見--林泉編:《抗戰期間廢除不平等條約史料》(正中書局),p49~50。

(註五)參見--陶文釗、楊奎松、王建朗:《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對外關係》(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p368。

早期中國國力強盛,因此實行的是--朝貢體系(tribute system),指的是藩屬國經由朝貢來中國覲見皇帝。但是到了清朝道光皇帝的鴉片戰爭後所簽訂的《南京條約》改變了中國與外國的關係,也就是以往中國皇帝認為西方總是蠻夷之邦因此他們只能算是來朝貢,不能算是國與國的平等關係,直到中國被英國打敗後改變這種關係,也就是說--以後西方各國就以戰爭之後與中國簽訂的賠償條約來與中國建立外交貿易關係。

(註六)在判定近代史上的不平等條約時,有兩個原則可以遵循:一是締結形式和程式是否平等;二是條約是否對等,內容是否損害了中國的主權。所謂形式與締結程式是否平等,強調締結過程中是否有強迫行為的發生,是否有直接或間接的威脅--這種威脅既可以體現在武力方面,也可以體現在其他方面,但主要是武力方面--若是則為不平等條約。約文是否對等,條約的內容是否侵害了中國的主權,是條約形式和實質上平等與否的主要根據。

在劃定近代史上條約的性質時,必須避免一種傾向,即泛道德的傾向。所謂泛道德的傾向是指判斷一個條約是否平等,其根據不在於條約本身是否平等,而在於條約的簽訂者,以簽訂者的道德品格來斷定他所簽訂的條約的平等與否。泛道德的傾向還涉及到另外一種情況,那就是只要是同幾個主要的帝國主義國家簽訂的條約,都是不平等的。這樣的國家包括美、日、英、法、俄等。由於這些帝國主義國家曾經侵略過中國,在中國擁有條約特權,所以他們與中國締結的所有條約,目的都是為了掠奪中國的財富,保護他們的在華特權。動機不純,居心叵測,當然不會和中國簽訂平等的條約了。

依據我們對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定義,通過對《中外舊約章彙編》所載檔的逐個梳理,我們得出的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數目是343個。這一數目不是最後的數位,但卻是一個有根有據的統計結果,基本上可以反映出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數量。

不過若是加上不平等契約、協約和合約等,單計從1842年至1912年自清朝滅亡的72年間,中國與外國總共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契約、協約和合約共1,175件。

參見--

(Ⅰ)《銅雀歷史網》之【清朝簽定的不平等條約知多少?共要賠多少錢?】(http://www.tqxz.com/wx_readme.asp?id=88)。

(Ⅱ)侯中軍:《近代中國的不平的不平等條約》(上海書局)。

(Ⅲ)中文《簡體百度知道》:【清朝一共簽了多少個不平等條約】(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519495092927822165.html)。

(註七)參見--林泉編:《抗戰期間廢除不平等條約史料》(正中書局),p64。

(註八)參見──

(Ⅰ)中文《維基百科》之【在華英租界】(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C%A8%E5%8D%8E%E8%8B%B1%E7%A7%9F%E7%95%8C)。

(Ⅱ)李恩涵:《九一八事變前中美撤廢領事裁判權的交涉~北伐後中國「革命外交」的研究之三》

(註九)參見-- 林輝:《中華民國政府收回關稅自主權的歷程》(大紀元/http://www.epochtimes.com/b5/11/6/9/n3280954.htm)。

(註十)參見--陶文釗、楊奎松、王建朗:《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對外關係》(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p369。

(註十一)參見--胡新民:《一九四三年廢除不平等條約的歷史背後》(https://www.guancha.cn/HuXinMin/2015_05_21_320434.shtml/原載於《黨史博采》/2015年第五期)。

(註十二)參見--陶文釗、楊奎松、王建朗:《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對外關係》(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p370。

(註十三)參見--林泉編:《抗戰期間廢除不平等條約史料》(正中書局),p583~584。
(註十四)參見──周錫瑞(Joseph W. Esherick)、李皓天(Matthew T. Combs):《1943:中國在十字路口》(香港中文大學 ),p127。

(註十五)參見--陶文釗、楊奎松、王建朗:《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對外關係》(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p372~373。

(註十六)參見--胡新民:《一九四三年廢除不平等條約的歷史背後》(https://www.guancha.cn/HuXinMin/2015_05_21_320434.shtml/原載於《黨史博采》/2015年第五期)。

(註十七)參見--張玉法:《中華民國史稿》(聯經出版社),p362。

(註十八)參見--陶文釗、楊奎松、王建朗:《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對外關係》(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p379。

 *作者為文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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