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去年是虧損的,根本沒賺錢,哪來漏報這回事?」在輔導客戶稅務申報時,我最常聽到的就是這句話。我這時通常就會拿出他提供的資料,指著那筆「政府補助款」說道:「這部分沒報進來。」老闆一臉無辜:「這不是免稅嗎?」這樣的誤解,其實很常見。更嚴重的是,等他驚覺問題嚴重時,國稅局公文往往已經殺過來了。
從那一刻起,一切就不只是補稅而已,你還得面對罰鍰,甚至是刑事責任。
我們總以為稅務風險來自於「逃漏稅」,但現實生活中,更多時候是來自「無知」。就像有人以為天天待在圖書館就叫努力,卻從未發現自己只是坐了一整天,根本沒有讀進去一句話。
千萬別以為你報了稅就沒事了,因為很多時候,其實你只是「看起來有在申報而已」。
國稅局鷹眼環伺,避免漏報是上策
稅務這件事,有個殘酷的眞相,你以為自己藏得很好,其實國稅局什麼都知道。近年來,國稅局的查核系統越來越聰明,企業收到的補助、利息、保險理賠、海關退稅、違約金等,這些資料國稅局都可能早就掌握。你一漏,他們就一補,然後一罰。
在此我提供一則國稅局新聞稿讓大家看看: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各政府機關領取的補助款,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列為取得年度收入,計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政府為達成各項政策目的,對營利事業符合條件者會核發企業補助款,除有特別免稅規定如政府因應《COVID-19 疫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 條之1 規定,及傳染病防治法第53 條規定,自政府領取之各項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或其他課稅規定如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取得之補助款,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等情形外,應於申報時將補助款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
該局舉例,查核甲公司10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查得甲公司109 年度除因COVID-19 疫情領取行政院紓困薪資補助款976 萬餘元外,尚領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創新研發計畫補助款626,000 元,該二筆補助款均帳列其他收入,惟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誤以為政府補助款均為免稅收入,遂全部予以帳外調整減列,致短漏報研發計畫補助款收入626,000 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 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時應留意補助款之性質,倘非屬免稅,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企業最容易漏報的8大收入:利息、理賠、退稅都在清單內
很多企業心存僥倖,認為反正當年沒賺錢,就算漏報也沒差。
錯!稅法規定,即使你「加回漏報所得後仍不用繳稅」,也要依照「假設應稅」的邏輯來計罰。最高9萬元,最低也要4500 元,跑不掉。
畢竟「不小心」不代表沒責任,「不知道」也不代表免責任。
國稅局依據過去的查核經驗,公吿了以下這些企業最容易漏報的收入項目,包括: (相關報導: 贈與不到244萬被罰1.5萬!國稅局曝1情形「不到免稅額也要報稅」,否則直接開罰 | 更多文章 )
- 各級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法律明定免稅者除外)。
- 保險理賠收入。
- 金融機構利息收入。
- 結淸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收入。
- 外銷出口收入。
- 海關退稅收入。
- 違約金收入。
- 退還減徵貨物稅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