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余姓重機騎士,日前在上班途中短短三分鐘內,於豐原區豐原大道上不到五公里的路程,竟被連續開出四張交通違規罰單,總計遭罰新台幣4200元。這四張罰單中,有三張是「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另一張則是大型重型機車「違規行駛機慢車道」。余男收到罰單後感到極度「厭世」,質疑是遭檢舉達人「惡意針對」,且開罰內容顯然不符比例原則,正考慮提出申訴平反。對此,轄區警方豐原警分局證實,這些罰單確實由兩名不同民眾檢舉,因違規事實明確且發生於不同路口,警方只能依法開單告發。
通勤族驚收連環罰!3分鐘連吞4罰單,重機騎士怒控檢舉不符比例原則
根據余姓男子的陳述與罰單內容顯示,這起連環開罰事件發生在今年10月30日上午8點22分至8點24分,時值交通尖峰時刻。當時他騎乘大型重機從太平區前往豐原區上班,行經豐原大道一段至八段,路程約4.9公里。
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被開3張罰單,每張罰款1200元;又因重機違規行駛機慢車道(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被開1張罰單,罰款600元。
余男指出,當時豐原大道沿線正在進行自來水管線的挖掘工程,導致路況不佳,他不得不頻繁繞行變換車道,可能因此一時疏忽忘記使用方向燈。儘管如此,他對於同一路段在短短3分鐘內連續收到四張罰單感到強烈不滿,認為檢舉行為的「針對性」太高。
警方解讀:不同檢舉人、不同路口,依法無法撤銷
面對余男「不符比例原則」的質疑,豐原警分局出面說明,經查證,這四張罰單並非來自單一檢舉人,而是由兩位不同民眾分別檢舉告發,其中一人檢舉了三張,另一人檢舉一張。
警方進一步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雖然規定,若同一車輛在未超過一個路口且時間未逾六分鐘,對同一項違規行為只能舉發一次,但此案中,余男的四次違規行為均發生在不同的路口,且違規事實經檢舉人提供證據查證屬實。因此,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的規定,警方沒有裁量權,必須依法開單告發。
豐原警分局透露,轄區內的檢舉民眾對於交通法規相當熟悉。雖然在限縮檢舉項目後,每年的交通違規檢舉案件量已從約8萬件略降至5萬多件,數量依然龐大。警方藉此呼籲用路人,務必遵守交通法規,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造成荷包損失。
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罰款
未依規定打方向燈會被罰款,一般道路罰新台幣 1,200 至 3,600 元,若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違規,罰鍰加重為 3,000 至 6,000 元,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除了罰款,還會被記點,一年內累積12點可能吊扣駕照2個月。罰款金額視車輛類型(大型車罰較重)及違規情節而定,重點是轉彎、變換車道必須全程使用方向燈,而非只閃幾下。 (相關報導: 60000元繳國庫!交通新法規將上路「罰則加重、當場禁止行駛」,還可連帶開罰 | 更多文章 )
重機違規行駛機慢車道罰款
大型重型機車(紅牌、黃牌)違規行駛「機慢車道」或「機慢車優先道」,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罰鍰為新台幣600元至1,800元,除非是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等特殊情況才能短暫使用。罰單會依違規行為地點和時間開立,與一般機車不同,重機應走快車道,違者會被檢舉並依法裁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