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3740萬元內免遺產稅,保險稅務最大誤解!李先生是一位成功的企業家,多年前為家人投保多份人壽保險。幾年後他因心臟病過世,留下龐大的遺產與保險金。國稅局在審核遺產稅時發現,他生前銀行帳戶少了5000萬元,資金流向全是壽險保單。
因要保人、被保險人皆為李先生,受益人是太太與兩個孩子,符合《保險法112條》,保險金免列入遺產,全家人當場鬆口氣「呼!原來保險真的免稅耶!」
結果兩年後,國稅局信又來了,信封上那幾個字讓全家傻眼:「漏報最低稅負制」。
「蛤?不是說保險金免稅了嗎?!」這,就是最經典的誤會。
保險金的確「免遺產稅」,但不代表「不用報最低稅負制」;很多人搞錯方向,以為3740萬是「遺產稅免稅額」。
錯!那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裡的「特定保險給付免稅額」。
根本是兩條完全不同的法。
「免遺產稅 ≠ 免最低稅負制」真相
依《所得稅法》第4條,保險給付雖免納所得稅,但若符合下列條件,仍須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1. 民國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
2. 保險種類為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不含健康險、傷害險)。
3. 受益人與要保人不是同一人。
4. 死亡給付以扣除374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
符合這四項,就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所稱的「特定保險給付」,要一起申報最低稅負。
稅務順序最關鍵:
要先免遺產稅,才會有最低稅負制。
若保險契約不符合法定條件,(例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會被視為遺產,必須課遺產稅。
此時沒有3740萬免稅額,也不再進入最低稅負制。
若契約符合免遺產稅條件(依《保險法》第112條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雖免遺產稅,但,但會進入「最低稅負制」的遊戲規則,才享有一申報戶3740萬元免稅額。
換句話說:保險金若列入遺產,就沒有最低稅負制;若免遺產稅,才談得到3740萬免稅額。
實例解析
林先生領到兩筆保險金:
一筆為母親投保、他為受益人之死亡給付3500萬 。
→符合要件,免遺產稅,但未超過3740萬門檻,免申報。
另一筆為父親投保、他為受益人之滿期金600萬 。
→ 抱歉,這是「生存給付」,全數列入基本所得額,一毛都不能扣。
漏報後果
若漏報特定保險給付,國稅局可補稅並處罰鍰,最高三倍。
R姐專業觀點
很多人誤以為3740萬內都免稅,但沒注意那是最低稅負制的門檻,不是遺產稅的扣除額。
稅法的邏輯在於順序--先免遺產稅,才談得上最低稅負制。
這就是為什麼真正懂法條的顧問,能幫你避掉看不見的稅務地雷。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R姐 廖嘉紅-繼承與贈與 (相關報導: 家人過世的保險理賠免遺產稅,卻被課674萬重稅!專家曝忽略1細節「國稅局上門連補帶罰」 | 更多文章 )
責任編輯/林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