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機車騎士可能都有過類似疑問,停在路口遇到紅燈,如果把機車熄火、下車改用牽的走過斑馬線,這時究竟算是「騎士」還是「行人」?過去就曾有騎士這麼做,被警方以闖紅燈開罰1800元,他不服告上法院,一審還成功撤掉罰單。不過,案件繼續上訴後卻出現翻轉,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即使機車已經熄火,只要是在紅燈時以人力將車輛牽過停止線、進入路口,仍可能構成闖紅燈。
紅燈一亮就熄火牽車過馬路,騎士被罰1800元
根據中央社及法院判決資料,案件發生在2021年9月24日晚間8時左右,一名司姓男子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段,準備在路口迴轉時碰上紅燈。司男沒有繼續停等,而是將機車熄火,下車以人力牽著機車越過停止線,再沿著行人穿越道走到對向車道,之後重新發動機車駛離。
整個過程被警方看見,員警認為司男雖然人在走路,實際上仍是利用「熄火牽車」方式通過紅燈,因此依闖紅燈舉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之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裁處1800元罰鍰。司男不服,認為機車既然已經熄火,全程都是靠人力推動,性質上就是牽著機車步行,並非正在「駕駛」機車,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為何撤掉1800元?法院認為「人力牽車」不是駕駛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時,採納司男的主張。法院認為,司男當時雖然有規避紅燈號誌之嫌,但機車熄火後的移動力量完全來自人力,而不是機車引擎,難以直接認定當時仍是在「駕駛」機車,因此不符合以駕駛車輛闖紅燈裁罰的要件。
法院也舉例說明,如果只要用手移動一輛熄火機車都算「駕駛」,那麼沒有機車駕照的人在停車場牽動機車,理論上也可能被認定為無照駕駛,顯然並不合理。因此,新北地院撤銷原本1800元的闖紅燈處分。
一審判決同時指出,司男仍可能涉及行人「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通行。依案發當時適用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行人違反號誌規定的罰鍰為300元。不過,一審並不是直接把1800元罰鍰改成300元,而是撤銷原本的闖紅燈處分,並在判決理由中指出,若依行人違規處理,當時法定罰鍰為300元。
案件後來翻盤!二審認為牽車過紅燈仍算闖紅燈
然而,這起案件並沒有停在一審。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起上訴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上字第123號判決採取不同見解,並廢棄原本對騎士有利的一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判斷是否構成闖紅燈,重點並不只在於車輛當下究竟是靠引擎、人力,或以其他方式移動,而在於車輛面對紅燈禁止通行時,是否仍然越過停止線或進入路口。法院認為,騎士原本騎著機車來到紅燈前,若為了通過路口才熄火下車,再把同一輛機車牽過停止線,不能僅因引擎已經關閉,就視為單純的行人通行。
二審並認為,司男將機車以人力牽過停止線、進入路口,足以影響其他方向正常通行的車輛,對交通秩序及用路安全產生影響,因此仍屬闖紅燈規範要處理的行為。目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在官網說明類似問題時,也直接引用這件二審判決,指出若車輛本身並無故障等特殊狀況,駕駛人在紅燈時無故改以牽行方式超越停止線、進入路口,仍屬闖紅燈。
紅燈時把機車熄火,能直接變成「行人」嗎?
從兩審判決可以看出,案件爭點不只在於「機車有沒有發動」,還包括紅燈對車輛禁止通行的效力,是否會因駕駛熄火、下車牽行而改變。一審曾從「有沒有使用機車動力」切入,認為熄火後完全靠人力牽行,不屬於駕駛;但二審則從紅燈禁止車輛通行的目的出發,認為原本騎車到路口的人,不能只靠熄火、改成人力牽引,就達到原本紅燈禁止的通行效果。
依二審見解,騎士下車牽行並不當然改變原本受紅燈管制的狀態,熄火牽車也不能作為規避號誌的方式。依2026年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的交岔路口闖紅燈,可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依現行裁罰基準,機車闖紅燈罰鍰為1800元。
另一方面,現行第78條規定,行人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通行,處500元罰鍰,已不是本案發生當時的300元。不過,這也不代表現在只要下車牽機車闖紅燈,就能改成只罰行人500元。如果原本就是騎車行進到路口,碰到紅燈後才刻意熄火,再把機車牽過停止線或進入路口,依目前裁決機關引用的二審法院見解,仍可能直接被認定為機車闖紅燈。依目前裁決機關引用的二審見解,車輛面對紅燈時,即使改以熄火、牽行或其他方式越過停止線,仍可能被認定為闖紅燈。 (相關報導: 三陽、光陽、Gogoro誰賣最好?台灣機車8月銷量排行出爐,第1名市占逼近5成 | 更多文章 )
參考資料:中央社〈紅燈熄火牽機車過馬路挨罰1800元 法院撤銷〉、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熄火牽車闖紅燈仍算違規」相關說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上字第123號判決,以及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78條與相關裁罰基準。
本文內容依公開法院判決、政府法規及相關機關資料整理,實際個案仍可能因事實經過、現場號誌、道路狀況及裁判見解不同而有差異;如涉及具體爭議,仍應以主管機關、法院判決及專業法律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