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君觀點:施明德家族所經歷的林秋燕恐怖現象─駁檔案局的戒嚴令

2019-01-29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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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施明德先生擔任立委時,原本秉持自身「利益迴避原則」不願意碰觸「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但當他反省到受難者的生命有限,看著孤苦無依被家人拋棄的獄友死在街邊賴以為生的刻印舖子裡,好幾天才被發覺。他劍及履及站出來串連朝野立委一起支持,無異議通過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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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李登輝政權的延遲,已過了31年,陳水扁政權的延遲也過了18年,蔡英文政權的延遲,又過了2年半。現在還不斷利用正在推動「政治檔案法」繼續「延遲」,已經鑄成更大的不義了。這樣的一整個世代的延遲,早已經化解了當年檔案開放該適當顧慮的受害者的「隱私權」問題。一位南斯拉夫共產獨裁政權下受迫害的神學家Volf,提醒著這一點:「受難者不應將個人的記憶視為私領域的事,而應該勇於攤在陽光下,讓大家一起幫忙把歷史真相釐清,讓記憶具有『公共化的意義』。」(出自《在歷史的傷口上重生》2016,花亦芬)

生命未曾停止流逝,沒有時間浪費了。最近每個月都有老政治犯在死亡,請立即依「憲法」、現行「檔案法」以及已然成為國內法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開放國家檔案。

關於民進黨版或行政院版的「政治檔案法」提案,以下是我認為將窒礙難行的理由:

一、全數白色恐怖時期檔案皆為「政治檔案」無法分類

檔案是什麼?就是政治運作的紀錄。凡是檔案都是「政治檔案」,舉世皆然。戒嚴時期兩蔣獨裁恐怖統治,如上述是濫用權力,不受法律節制的統治型態,政治的運作全面性地觸及各個公、私領域、經濟、教育、新聞、社會、工商會社、宗教等等面向,正是其本質。監控與政治迫害根本不限於受審判的案件或受刑的人犯而已。以現今法治社會的分類習慣,去想像或思考恐怖統治時期的做法,有所謂「政治案件」歸類?怎麼可能?顯而易見,當時的政治迫害會使用各類名目(連貪污犯也有),出獄之後的繼續監管(在商業或宗教體系中監管起來),也不見得在今天所稱呼的「政治案件相關檔案」之中。

試圖在開放之前先行分類恐怖時期的歷史檔案,將鑄成歷史研究的缺憾,並形成無法彌補的遺漏與損失。這經常是不理解特殊歷史時期本質的人的誤判。

台灣戒嚴時期不若東德共產極權統治,絕大部分由東德「國安部」透過秘密警察與線民執行對人民的監控與操弄。台灣的統治型態,是分別由數個情報組織(警備總部、調查局、憲兵司令部、保密局、國家安全局、各軍種的政戰部、警察局、黨及公務機關的人二單位等)進行監控偵查,並相互呈現競爭關係,最後由最高權力者定奪。歷史記憶與真相的呈現,在國家檔案全面開放後才能逐漸清晰。而不是本末倒置地,以為能先行將檔案分類,再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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