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君觀點:施明德家族所經歷的林秋燕恐怖現象─駁檔案局的戒嚴令

2019-01-29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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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真相離受難者還非常遙遠。(圖片來源:陳嘉君提供)

歷史真相離受難者還非常遙遠。(圖片來源:陳嘉君提供)

想像你是一個「不是作奸犯科」去坐牢的良心犯,其中你驚險地閃過了三次死刑的威脅,但你被紮紮實實地囚禁了25年半。你不知道在那遙遠的過去21歲時的你到底是如何被捕的?誰告密?那些陌生的同案是誰?如何被扯進來的?為什麼你念國防醫學院的三哥也被抓了?又為什麼你那從不過問政治的詩人畫家大哥也被逮了?為什麼你是案頭,被判死刑的卻是一個你不認識的工人宋景松?這麼多年過去了,這團迷霧依舊在,你怎麼辦?你如何自處?這樣的處境,對施明德來說不是想像,而是一個真實的困境。那是一團自1962年就懸在他腦海的迷霧,從沒有散去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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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開這一團迷霧,施明德與我和兩個孩子與一些朋友和朋友的孩子,從2003年陳水扁總統為了鬥爭呂秀蓮副總統公開展覽了她的自白書,讓我們知道了檔案局成立以來,便開始了我們驚濤駭浪般的航程,至今還沒有找到靠岸的港口。

時代據說是解除了「恐怖統治」?法律看起來是寫得清楚明白,用起來卻老是卡卡的?

就從憲法開始說吧,憲法說:「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這同時是指出人民有知的權利,若你被禁止閱覽國家檔案,你就等於被限制了言論自由。你不能看,你就不知,你不知你就無法發言,不然你的發言就是沒有價值的慾望表述類的自說自話,就像現在諸多網路上的留言,簡直無法被稱之為言論。而檔案法開宗明義說了:「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請務必理解重點在「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而且並未賦予檔案局有「審核」人民可否閱覽檔案的「權力」。關於檔案定義,第2條第三項:「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及第2條第四項:「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這個定義,正是用來區分出檔案的「歷史價值」,國家檔案就是那些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歷史。針對這點,我想提醒各位,就在幾個月前(2018/11/1),報上說檔管局局長林秋燕也表示,「檔案不僅是國家的記憶,更是歷史的見證」。你記著喔,她了解,她不是不了解。

現在我們來談談「依法」怎麼應用「國家檔案」?請注意,我講的是「國家檔案」。關於國家檔案,規定在第22條:「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實際上是與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1條相關連的規定。至遲30年!這表示1988年以前的國家檔案,「應該」無條件開放應用,不是「得」開放,如果檔案局長林秋燕對給人民看有疑慮,她必須「依法」送立法院審查是否延期開放,因為她完全無權決定人民什麼可以看,什麼不可以看。

從2003年3月6日施明德先生與我向檔案局「依法」申請應用以來的每一件,都是針對被列為永久保存的「國家檔案」,我們從未對沒有歷史價值的,「機關檔案」感到興趣。然而檔案局卻都搬出對付「機關檔案」的排除條款來「對付」我們所申請的「國家檔案」。怎麼會呢?這樣違法呀,可是就發生了!勞煩各位知情達理的人,請聽聽我們的說說我們的遭遇吧!這一趟受難者通往真相的路途中,以為「法律」已開出了康莊大道,沒想到一樣遇到了人造的鐵蒺藜,擺明對著我們說:「怎麼樣!你們不配真相!」

檔案應用的排除規定在第18條:「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一、有關國家機密者。二、有關犯罪資料者。三、有關工商秘密者。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明文是規範「機關檔案」而非已經被歸類為「國家檔案」的檔案。並且已明白規定「准駁」權限在「各機關」,才有第19條規定:「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檔案局的成立宗旨在於檔案的開放與應用,其管理的應是各機關判定並移轉過來應予永久保存的「國家檔案」。其職掌在於保存管理,並非「准駁」國家檔案之應用,蓋既然列為「國家檔案」就是「國家的記憶與歷史的見證」,這是她自己說的(2018/11/1),難道保存國家檔案不是為了人民的應用而保存的嗎?難不成是走回了老路,為了統治者的運用?

可是看看她一路怎麼枉法「私刑」我們的!我們不准看:告密者、情資來源、檢舉人、佈建資料、同監政治犯的小報告、蔣介石的紅批、某些公務員的印章、所有檔案裡照片、一些被攔截的信件、被政治犯家屬被監聽的資料、政治犯的自白、同案檢察官的偵訊筆錄、同案在審訊庭中的發言、政治犯的遺書、政治犯的考核紀錄、政治犯出獄後監視記錄、死刑犯的槍決前後照片、死刑犯的遺書........天知道她還隱藏了什麼?我們至今還沒弄懂到底她手裡的國家檔案有多龐大?有些她封起來不給看,我們硬拆開,結果裡頭是施明德與艾琳達的結婚證書,我們笑成一團,笑出了眼淚,她卻說:「因為這不在你們申請的範圍?」這是笑話,可你們能明瞭我們15年來「受辱」的感覺嗎?

一個在牢獄裡受監視25年半的良心犯,被沒收的一切書寫與記憶,這表示他被捕前就不知被監控了多久,加上在兩次無期徒刑之間那些被「監視」中自由的936天,前後加起來快三十年,這些是他五十歲之前那活生生的三十年青春啊!他沒有資格好好地有尊嚴地在檔案局裡,揭開歷史迷霧嗎?看見真相嗎?有誰比他更是白色恐怖歷史研究的導師呢?有誰比他更能敏銳地判讀國家檔案?

接下來我們終於要來談談,檔案局這次針對我「摑臉者鄭惠中有錯嗎?」的回函,這種樣版文章,我看多了,但你們可新鮮了。以下是我的逐點駁斥:

(陳嘉君提供)
(陳嘉君提供)

一、國家檔案開放與基本人權之衡平?

林秋燕是法官嗎?是大法官嗎?有人因國家檔案開放導致基本人權之損害了嗎?提出了釋憲案了嗎?

她的職掌不過就是依法促進「國家檔案開放」,沒有任何法條給她權力叫她:「依檔案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等規定進行開放應用之准駁」國家檔案既為國家歷史記憶,承載「鑑往知來」的功能(2018/11/1陳美伶說),當然排除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應用,蓋個資法於解嚴後1995年立法,其宗旨是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並不是作為對戒嚴時期所形成之機關檔案,後被判定為國家檔案之歷史資料的規範,若真要如大局長林秋燕所言,我們國家應該宣告禁止歷史研究,因為沒有任何歷史研究,可以不涉及「個人資料」而可能進行的。這是史學的基礎,除非你研究的是動物的歷史。

她完全沒有權力依據自己的判斷、好惡在檔案法和個資法之間當個法官!她這種行為已經明確濫權瀆職,好個違法跋扈的文官。

然後我們得談談令所有人困惑的「隱私權」。

首先,她居然敢引用憲法第23條來為檔案局違法侵害人民基本人權而辯護,顯然她吃定了人民的無知。殊不知第二十三條是立憲者用來限制行政權、立法權、以及所有的公務人員,是關於人民自由權利限制之條件。在國家檔案開放的爭論裡,指的就是像林秋燕這樣的文官,「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可以剝奪憲法列舉的所有自由的權利。若承認國家檔案為歷史記憶,那麼閱覽國家歷史會妨害何人之自由呢?(統治者嗎)會產生什麼樣的緊急危難?(政變嗎)會搗亂什麼社會秩序呢?(很多摑臉事件嗎)否則,在藍綠政府動不動就要宣示一遍「追求歷史真相」的轉型正義目標之下,有什麼比全面開放國家檔案,建構歷史記憶更迫切的呢?可惜了,藍綠政府都只是「宣示」罷了,沒有真正「執行」。眼看二二八很快又要來了。

退萬步言,光是「複製」、「閱覽」的研究行為,侵犯了「誰」的隱私權?恐怖統治歷史檔案之所以必須成為永久保存的國家記憶,正是因其為我們揭露了戒嚴體制下「侵犯」與「犧牲」了多少人的隱私權,其手法、運用以及傷害嗎?什麼是我們的歷史裡的國寶?難道不是這些國家檔案讓我們理解權力運作的邪惡,懂得引以為戒嗎。

等等我,接下來我得深呼吸一口氣才能繼續討論「槍決前後照片」。她說:「槍決前後照片涉及外界觀感及家屬隱私。」這句話本身已足夠暴露出林秋燕之不適格涉入管理白色恐怖國家檔案的任何事物,她充滿偏見、毫無歷史感、人文素養,更沒有正義感。當我們要訴說關於殺人放火的事,關於大屠殺,關於白色恐怖?你還期待我們給人們看一些「觀感很好」的影像是嗎?這樣剛好可以為幹下「血腥」之事的人擦脂抹粉嗎?

歷史照片的觀感是觀者決定的,怎麼都輪不到林大局長秋燕作為個人或作為檔案局長,覺得觀感不好,就不准,這不是恐怖獨裁,什麼才是?觀者是誰呢?是我們全體台灣人,是全世界關注歷史的人,我們以為解嚴後應該恢復憲法保障我們的自由權利吧,可以自由觀看以及運用國家的歷史照片,那曾經在戒嚴時只為了拍給蔣介石一個人觀賞運用的安眠藥:槍決前後照片,讓他在除去異己之後的夜裡睡得安穩些。我看過一本攝影集刊登著所有被史達林槍決的政治犯照片,我也知道柬埔寨的紀念館展示著許多1975-1979年間槍決照片,在網路上隨便搜尋處處都可以看到人類恐怖統治下槍決與屠殺的照片,這樣的自由卻被檔案局詭異的違法行徑取消了。我曾經奪回烈士的照片,我承認是在許多著名的幫手之下以暴力奪取回來的,我的幫手是姚立明、田秋堇、柯建銘和許多記者們... 當時林秋燕大喊:「陳女士,你再這樣,我要叫警察進來了。」我們不顧一切,一刻不曾停止,因為我們是那樣熱切地想要舉辦2013年的「敬烈士」儀式,我們需要照片。

當我國民法第6條明文:「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林局長還振振有詞地說,人已身故無法主張隱私權時,依民法其後代仍可以主張,所以你們沒有拿到其後代的授權,就免談。如此胡說八道之人,就靠違法亂紀也官運亨通?這世界還有天理嗎?像施明德先生見證過的烈士黃祖堯先生,1963年被槍決時32歲未婚,外省人獨自一人在台灣,林局長所假想的他的後代在哪兒呢?

最後,令我最震驚的是,林局長大概是國家檔案看太多了,有心得有學習了,效法起白色恐怖統治手法:給每一個要出獄的政治犯規定,得自己簽一張保結書(簡單地說就是出獄繼續乖乖當線民),在找一位親人或同事來簽一張保證書(就是幫忙監視出獄的政治犯),找不到保證人出不了獄,這還真發生過。林局長說:「目前國家檔案屆滿30年且經申請應用者『保密具結』後,已可提供閱覽。」哇!太厲害的恐怖手法真傳,真是太.......... 監察院該主動出擊了吧!民進黨政府可以放任文官這樣踐踏人權與尊嚴嗎?人民行使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利竟得先簽「保密具結」!

2017-02-26-國發會檔案管理局蒐藏之228國家檔案-取自檔案局網站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蒐藏之228國家檔案-取自檔案局網站

二、國家檔案以開放最大化為核心?

只能說完全就是一句卡夫卡式的官僚口號。開放就是開放,「極大化」就是沒有開放。因為他遮住的就是最重要的人事時地物的「關鍵」。

一份國家檔案,就必須是完整的一份,才是檔案。遮掩了任何一部份對一個歷史學者都是「不像樣」的檔案。一個檔案局長哪裡能知道一個敏銳的歷史學者或者一個充滿想像力的小說家能在一份完整的檔案能看到什麼?你們以為沒有意義的個人資料: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地址、私人文書、病歷、紙條等等,都是歷史研究和文學上多麼重要的一塊拼圖、一種溫度、一縷細節!沒有這些怎麼知道活過一個怎樣的人?死了一個怎樣的人?這檔案裡的每一個人,都是一個人啊,少了這些資料,誰也認不出誰是誰。

這些被命令要永久要保存的「歷史檔案」不就是要喚起我們的記憶,防止我們遺忘的嗎?給我們全部,一塊都不能少。

另外,據我在立法院查到的資訊顯示,檔案局居然在2016年2月1日向立法院提出行政院版的「檔案法」修正案(院總第1563號,政府提案第   15517號),其中提議完全刪除現行檔案法第22條:「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這是在林秋燕擔任陳旭琳局長的副局長時代,不過很快地,她就在同一年7月1日成為代理局長。我記得她們兩人曾經在提案修法中建議將開放國家檔案年限由三十年改為八十年,我在公聽會上質問理由為何?他們回覆是依據本國平均年齡,當時施明德先生氣到說:「意思就是我們這一代人都不配看到真相嗎?」

我們誠心地希望所有渴望歷史真相的人,持續關心歷史真相是否將要「被殺死」?或者趕緊再被殺死之前,走進檔案局去要求「依尚未刪除的第22條」閱覽國家檔案的自由權利。

三、主動公開國家檔案全文影像?

我們曾經在2003年那一次花了十幾萬新台幣申請複製施明德相關檔案,結果在漫長近一年的等待之後,興奮地開車去檔案局載回幾十箱廢紙,堆得跟比人還高的歷史垃圾。取回的國家檔案裡到處充斥著立可白,至今他們遮住的是什麼,還很難完全弄明白?我之後得花上多少年跟他們來來去去地橫衝直撞,才弄懂了他們遮了什麼,就是我剛剛說的那一大堆,檢舉人......等等。這一點都不好玩好嗎。施明德被折騰到今天已經快八十歲了,我們在跟時間賽跑好嗎。你們能理解嗎?有時候人死了,真相也就死了。

主動公開的若是一堆歷史垃圾,有何意義?根本浪費公帑。藍綠政府在追求歷史真相手法上多麼地一致啊!就是開放一堆歷史垃圾,就是塗上立可白,讓我們越看不懂越好。

國民黨政府就算了,總是讓人可以理解馬英九那種不弒父的兩難.....

但對民進黨政府呢?

台灣人和異議份子在白色恐怖時代,被監視、被囚禁、被黨化教育、被羞辱、被踐踏,為何今天想要知道真相時,還要被「立可白」侮辱?

鄭麗君赴德參訪史塔西檔案局,了解德國轉型正義經驗。(文化部提供)
文化部長鄭麗君赴德參訪史塔西檔案局,了解德國轉型正義經驗。(文化部提供)

四、積極推動政治檔案條例之立法,以取得更大幅的法律授權?

這是最可恥的一招,也是一句廢話。「政治檔案法」根本還沒誕生,總統也尚未公告,妳就乖乖地依現行「檔案法」辦事吧!否則就是濫權瀆職,因為你明知「沒有法律授權」妳。你竟然敢用沒有完成立法的「政治檔案法草案」來作為妳准駁的依據!妳真的太濫權、擴權啦!

極權統治最大的特徵,就是以「恐怖」最為其統治基礎。

「極權主義是一個毫無法紀的管理形式,權力只歸屬於一個人。一方面是濫用權力,不受法律節制,屈從於統治者的利益,敵視被統治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恐懼作為行動原則,統治者害怕人民,人民害怕統治者──這些在我們全部的傳統中都是暴政的標誌。」二十世紀的政治哲學家漢娜鄂蘭這麼說。台灣社會歷經人類政治史上執行最「長久」的戒嚴令,正是所謂「極權主義」統治的沃土,我們稱之為「白色恐怖」,這一道既深且久的傷痕對台灣人的心靈與台灣社會整體的精神戕害迄今仍等待著歷史學者、政治學者、社會學者、心理學者、詩人、小說家、藝術家、電影人的研究、批判、訴說與撫慰。

檔案局裡的國家檔案應該要徹徹底底地開放出來,讓傷痕被檢視,讓膿包被清創,讓苦楚被體會,讓尖叫被聽見,讓不堪被擁抱,讓子彈被認得、讓鮮血被凝結,讓傷口被縫合,讓仇恨被放下,讓心靈長出新希望......  

要知道,一絲絲的遮掩都是對真相的戕害,一絲絲的遮掩都難以讓人不去懷疑今天統治者的誠意。要知道,恐怖統治下第一個死掉的東西,就是「信任」,任何一個社會學家都明白,信任之於一個社會是什麼,是真正讓社會能運作下去的本質。當我們失去信任,我們根本下不了床,走不出門,不能過十字路口,不能過橋,你怎麼相信大家會在紅燈時真的停下來,你怎麼確認蓋橋的人有好好地蓋?

徹徹底底地開放國家檔案,讓每一個人自由地信任地走進傷痕歷史裡研究或漫步都好,讓我們重新開始學習認識彼此並相互信任。我們都是「白色恐怖歷史的後裔」不管當時我們和我們的祖先是誰,做了什麼?本省人或者外省人?勇敢或者懦弱?堅守或者出賣?屈服或者反抗?留下或者逃走?解除戒嚴推倒暴政之後,我們現在彼此脣齒相依地生活在一起,而且必須如此繼續生活下去。遺忘顯然不是一條牢固的路,人類的歷史已向我們證明遺忘是犯錯的開始,仇恨更不是辦法。如今領袖是自己選的,民主使我們再也沒有了推卸責任的藉口,作為一個公民,先決條件之一,不正是有義務去了解歷史真相,才能為國家的未來做出「判斷」(投票),不要忘記每一個憲法賦於你的政治行動自由與權利,都與我們國家的前途有著密切關係。捍衛民主最好的方式之一,便是去理解古今中外的恐怖統治型態,唯有如此才能體會民主的真諦,思索民主的實踐方法。看看現在就知道對過去沒有了解的人是不會做出好的判斷,帶著對過去的仇恨與偏見的懦夫,將只會打人一巴掌,沒有判斷力。

現在就讓我們言歸正傳認真地談談「政治檔案法」。

台灣有兩個絕佳的完美時機應該要做「轉型正義」與思考如何開放「二二八與白色恐怖時期檔案」,第一次是蔣經國宣布解嚴的1987年,特別是蔣經國死亡之後。第二次是民進黨政府第一次執政的2000年。但兩次兩黨都基於私心迴避這個國家歷史重大問題。我們錯過了一次相互認識與向歷史學習的機會,因此我們繼續被私慾與仇恨裹脅,讓對抗撕裂到今天。

2003年我們曾經被數位前後任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拒絕代理控告研考會暨檔案局侵犯人權案,之後獲李念祖大律師為我們義務辯護。該案最後在葉俊榮任研考會主委時,以刊登道歉啟示,並保證政府在一年內實現檔案開放和轉型正義,與我們和解。

然而,多年來,除了真有刊登道歉啟事之外,政府什麼也沒做,反而在爾後受難者施明德先生申請應用檔案時還再三被刁難與羞辱。

今天還要繼續以推動「政治檔案法」立法為藉口要延宕國家檔案的開放時程,目的何在?企圖何在?我們聽了15年了,真不知羞恥。

而且推動「政治檔案法」也不干林秋燕局長的事,沒妳的事,妳也沒能力做,妳能做的就是依照國家現行法律「檔案法」辦事,不是嗎?難到妳身後有什麼「惡勢力」讓你如囂張到超越法律?

二二八大屠殺72年了,解嚴也32年了,其中包含了白色恐怖統治38年。當年該做時政府都不做,李登輝繼續苟延殘喘地獨裁收編反對黨,陳水扁第一次掌握權力就忙著貪污搞貴婦團。誰對「正義」展現過一絲絲欲求?誰又對「轉型」有過貢獻?

如今面對一個開放的「檔案法」才來大言不慚地表示一些「過時的」隱私權?他們經常引用東德的「秘密警察檔案開放法」。要知道,1990年末柏林圍牆倒下,促成了當初蓋起這座圍牆的東德政權垮台,隨之而來是在高克牧師的領導之下,馬上開出二千名「特工」名單,並要求這些特工自動辭職或提早退休,表示德國當下即刻處理了正義問題。當時東德內政部長Diestel基於個資保護法主張不開放檔案,然而「解散國安部特別委員會」認為個資法保護個人,而非保護加害者,因此通過「秘密警察檔案開放法」。而後在1993年隨即通過「資訊自主權」個人有權決定自己的資料應該如何被使用與公開,這個權利當然排除「線民」,受害者有權知道線民的化名和真名。

關於正義以及檔案的開放,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經常為台灣所忽略,那就是德國的「即時性」和台灣的「過時性」。人的生命不是無限的,正義的「即時性」才能彰顯意義,否則對於遭受不義的受難者而言持續的「延遲」是不義,而且是不斷的新的不義。

1998年施明德先生擔任立委時,原本秉持自身「利益迴避原則」不願意碰觸「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但當他反省到受難者的生命有限,看著孤苦無依被家人拋棄的獄友死在街邊賴以為生的刻印舖子裡,好幾天才被發覺。他劍及履及站出來串連朝野立委一起支持,無異議通過該案。

經過李登輝政權的延遲,已過了31年,陳水扁政權的延遲也過了18年,蔡英文政權的延遲,又過了2年半。現在還不斷利用正在推動「政治檔案法」繼續「延遲」,已經鑄成更大的不義了。這樣的一整個世代的延遲,早已經化解了當年檔案開放該適當顧慮的受害者的「隱私權」問題。一位南斯拉夫共產獨裁政權下受迫害的神學家Volf,提醒著這一點:「受難者不應將個人的記憶視為私領域的事,而應該勇於攤在陽光下,讓大家一起幫忙把歷史真相釐清,讓記憶具有『公共化的意義』。」(出自《在歷史的傷口上重生》2016,花亦芬)

生命未曾停止流逝,沒有時間浪費了。最近每個月都有老政治犯在死亡,請立即依「憲法」、現行「檔案法」以及已然成為國內法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開放國家檔案。

關於民進黨版或行政院版的「政治檔案法」提案,以下是我認為將窒礙難行的理由:

一、全數白色恐怖時期檔案皆為「政治檔案」無法分類

檔案是什麼?就是政治運作的紀錄。凡是檔案都是「政治檔案」,舉世皆然。戒嚴時期兩蔣獨裁恐怖統治,如上述是濫用權力,不受法律節制的統治型態,政治的運作全面性地觸及各個公、私領域、經濟、教育、新聞、社會、工商會社、宗教等等面向,正是其本質。監控與政治迫害根本不限於受審判的案件或受刑的人犯而已。以現今法治社會的分類習慣,去想像或思考恐怖統治時期的做法,有所謂「政治案件」歸類?怎麼可能?顯而易見,當時的政治迫害會使用各類名目(連貪污犯也有),出獄之後的繼續監管(在商業或宗教體系中監管起來),也不見得在今天所稱呼的「政治案件相關檔案」之中。

試圖在開放之前先行分類恐怖時期的歷史檔案,將鑄成歷史研究的缺憾,並形成無法彌補的遺漏與損失。這經常是不理解特殊歷史時期本質的人的誤判。

台灣戒嚴時期不若東德共產極權統治,絕大部分由東德「國安部」透過秘密警察與線民執行對人民的監控與操弄。台灣的統治型態,是分別由數個情報組織(警備總部、調查局、憲兵司令部、保密局、國家安全局、各軍種的政戰部、警察局、黨及公務機關的人二單位等)進行監控偵查,並相互呈現競爭關係,最後由最高權力者定奪。歷史記憶與真相的呈現,在國家檔案全面開放後才能逐漸清晰。而不是本末倒置地,以為能先行將檔案分類,再開放。

取自國家檔案局情工叛徒嚴君川案偵訊結果報告表用照片。(施明德提供)
取自國家檔案局情工叛徒嚴君川案偵訊結果報告表用照片。(施明德提供)

二、誰來判讀何者為「政治檔案」?何者非?要判讀多久?

剛剛說了,我們都是白色恐怖的後裔,我們有一個特質叫做「信任薄弱」,強人倒了威權不在,誰?是誰能服眾,能秉公,能在最後做出完整的判讀?誰具備這樣的能力?誰規範判讀的標準?想一想這樣龐大的白色恐怖國家檔案都尚未開放過,我們國家哪裡來的「白色恐怖歷史專家」呢?這是關於台灣的一片剛剛出土的「歷史田野」,都尚未開墾呢?如果到最後這樣的判讀若不被接受呢?比如政治犯施明德先生就無法接受,因為他已見識過太多所謂歷史學者的無知。這也難免,在那麼漫長的恐怖統治之下,如何培育出什麼歷史這是本質上的問題。

另外是技術上的問題,這些支持另立「政治檔案法」的人士,是否意識到歷經1945年到1987年解嚴,共四十多年的國家檔案是多麼龐大的數量,要耗費多少人力多少年才能判讀完,然後不用再檢查一遍覆判嗎?因此,我們心裡其實明白,推動「政治檔案法」不是為了使開放更加完備,而是要延宕檔案的開放。我們見證了從尤美女委員在「民間真相和解促進會」的慫恿下提出「政治檔案法」之後,檔案局方面針對來申請閱覽的受難者和歷史研究者就一直用「政治檔案法」作為拒絕的理由。當然放著現行法律「檔案法」不遵守,一直扯沒有通過的法律來違法阻饒人民的自由權利,是檔案局的一慣伎倆。政府怎麼可以放任違法的行為如此猖獗呢?

三、政治檔案法說是為了保護受害者的隱私,這足以暴露提案者與支持者對那個時代的無知

在那個時代受害者與加害者經常不是一刀切的。常常受害者會變成加害者,加害者也會轉變成受害者,而這正是其恐怖之處。在政治犯施明正的小說《喝尿者》和施明德的回憶錄《能夠看到明天的太陽》都指名道姓地說出了這樣的事實。

那麼誰是該受害者?誰是線民?到底誰是誰?

受害者後來成了線民怎麼辦?(比如很多出獄政治犯)

加害者又變成受害者怎麼辦?(比如陳儀、軍法局長包啟黃)

線民變成民主時代的重要人物又如何?(比如華勒沙、謝長廷、馬英九)

政治犯靠出賣同志爭取活路,同時是受害者又是加害者怎麼辦?(比如王幸男)

以為是同案的好友,結果是檢舉人怎麼辦?(比如韓若春的同案周祖榮)

這是我作為歷史研究者真實的疑惑。所以事到如今,我知道唯有國家檔案全面開放,才能對得起受難的全體,也才能讓人在歷史裡獲得真相與救贖。

20181210-施明德回憶錄發表會。(蔡親傑攝)
施明德回憶錄發表會。(蔡親傑攝)

最後,當我的摯愛施明德先生看完我的長文後,對我說:

做為一個受難者最大的折磨和苦痛是在受難的當時,世人很難想像這個『當時』不是一天、一個月、一年,而是漫長的二十五年半。我要從這個『當時』走出來,絕對不是靠國家的補償、賠償、官職以及被封償的榮譽或檔案資料的全部開放等等可以使我走得出來的!

我是靠漫長的苦難中悟得的道理:『忍耐是不夠的,必須寬恕!』

世人才會看到,像我這樣一個飽受煎熬苦難的人,怎麼會擁有今天的容貌?

容貌是內心世界的外在影相。

國家要不要全面公開戒嚴時代的檔案,是為了現在仍活著的及未來要活在台灣的人們!

我和我們家族的苦難及正義,我們已經自己承受了,也處理了,我們不必再向國家及政府哀求協助!

喜歡甘願!

我們信仰了,我們堅守了,我們奉獻了。

延伸閱讀:

真相, 怎可離受難者如此遙遠

你們相信嗎?十多年來檔案局根本不受中華民國法律管轄,就像憲兵一樣,蔣介石的幽靈仍在其中飄蕩…

對檔案局的再回應:

林秋燕局長違法擴權,任意塗去檔案資料,選擇性提供自己好惡或受指示的資料,竟還敢欺騙社會大眾「歡迎各界多加利用」。這,只能騙騙無知大眾而已。

許信良主席、台獨聯盟主席張燦鍙也曾經申請並和施明德先生一起去擋案局半天,他們都想看看當年國民黨派了多少臥底潛伏海外台獨聯盟中?結果這些資料檔案局全不提供或被加上立可白,比我們基本會從別處取得的還少得多!少的部分都是被擋案局刻意抽離的。這兩位主席也只能倖倖然搖搖離去。

「促轉會」如果做不到令檔案局資料全面依現行「擋案法」:即使是「絕對機密資料屆滿三十年應全面開放」,取信國人及歷史,「促轉會」只能繼續讓國人譏笑為「東廠」、打手。蔡政府也會被歷史判定和扁馬一樣只會用握有國家及檔案局中的資料對付政敵,沒有誠意推動轉型正義。

國家檔案如果只有掌權者可以完全掌握,人民無法窺探全貌,就是武器不對等!在這種情境下人民、異議者、人權工作者如何跟掌權者論理、對抗?這點是不是林秋燕做檔案局稱職的「看門狗」,卻能步步高陞的玄機?

*作者為施明德文化基金會董事長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說明:

有關「風傳媒」1月29日刊載陳嘉君女士對於國家檔案開放做法之意見一文,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就國家檔案開放應用服務聲明如下。

國家檔案開放應用兼顧資訊公開與權益保護,檔案局已於國家檔案資訊網公開目錄310餘萬筆,提供多元服務管道,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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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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