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觀點:中選會難道比法院還大嗎?

2018-11-20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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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九合一大選暨十項公投過程中,中選會已經不只一次在行政程序上,遭質疑有特定立場,甚至被認為違法,還被行政法院多次打臉。」(資料照,甘岱民攝)

「本次九合一大選暨十項公投過程中,中選會已經不只一次在行政程序上,遭質疑有特定立場,甚至被認為違法,還被行政法院多次打臉。」(資料照,甘岱民攝)

公民投票法在2018年初全文修正,揚棄從前公投通過門檻過高,被稱為「烏籠公投」的惡名,乃大幅降低門檻,才會出現如此多公投案。史無前例的九合一大選併案十件公投,也讓中央選舉委員會忙得焦頭爛額。許多團體紛紛發起各種議題之公投,如反核食公投、反空污公投、正反同婚公投、性別教育公投、以核養綠等等。此次公投提案人紛紛援引公投法第23條規定,要求併入全國性選舉,也是讓中選會忙翻天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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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組織法自2009年通過以來,將中選會定位為一個獨立機關,委員的產生非如行政院其他二級機關直接由院長任命,而是院長提名後,再經由立法院同意。其次,任期受法律保障,不隨內閣總辭而受影響,降低中選會委員的政治色彩,以國會同意權和任期保障兩種制度來維持其獨立性。民主社會的政權輪替,仰賴選舉制度,若非由超然的機關負責選舉事務,而由某一政黨操縱,會讓民眾懷疑公正性。因此,中選會有必要定位成獨立機關,避免選舉程序或結果作假,亦或是故意圖利某政黨之情形。特別台灣經歷過戒嚴時期,關燈計票、重複投票、死人領票等選舉舞弊傳聞,所在多有,中選會需要設計成獨立機關,以提振人民的信賴感,也讓當選人有充分的民主基礎。

20181107-中選會主委陳英鈐7日於內政委員會備詢。(顏麟宇攝)
「民主社會的政權輪替,仰賴選舉制度,若非由超然的機關負責選舉事務,而由某一政黨操縱,會讓民眾懷疑公正性。」圖為中選會主委陳英鈐。(資料照,顏麟宇攝)

然而,本次九合一大選暨十項公投過程中,中選會已經不只一次在行政程序上,遭質疑有特定立場,甚至被認為違法,還被行政法院多次打臉。先是本次公投提案的16案的「以核養綠」案,中選會在法無明文情況下,拒絕讓提案人補件連署書,直接宣告不成案,不得併入年底大選,遭提案人向行政法院提起暫時狀態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隨即以107年度全字第61號行政裁定,認定中選會違法,裁定中選會應允許補件及併入原案計算數量,才讓該公投案順利併入九合一大選當日舉行。再來,又在本次公投提案第12案「同婚專法」案上,於公投法規定之期限後,允許行政院於選舉公報中違法補提意見書,遭該案公投提案人主張違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隨即又以107年度停字第88號行政裁定,要求中選會停止將行政院補提之意見書納入選舉公報之舉。另外,中選會在本次公投第9案「反核食」案中,也一樣在公投法所定期限後,納入行政院的補充意見書,同樣被認為違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審理中,痛斥中選會「視法律於無物」,這樣的中選會也實在太誇張了!

從前,行政機關在行政法院的訴訟,就算不是百戰百勝,敗訴案件經上訴或更審後,也幾乎都能獲得不錯的戰績。然而,中選會近來敗戰連連,實屬罕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是最基本原則,一個國家要能達到法治,於討論實體價值之前,更應先重視程序正義。中選會若有未踐行依法行政的行為,被看破後就趕緊演個戲,也許還能粉飾形式上的不依法行政,假若連樣子都不裝一下,只會製造更多的麻煩。

前述三件公投案的提案內容「以核養綠」、「同婚專法」、「反核食」,姑不論執政黨到底是支持或反對,中選會都應該獨立公正、超然運作,否則其所舉辦的選舉或公投結果,還能被民眾所信賴嗎?還能算是台灣人民多數意志的民主產物嗎?末則應說,中選會沒有比法院大,不甩法院的話,只會讓民主往下沈淪。再幾天就要投票了,希望中選會好好表現,讓我們的民主更上層樓吧!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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