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同意嗎?桃檢10大QA說明阿帕契案不起訴理由

2015-08-21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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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蒨蓉參觀AH-64E阿帕契直升機引發喧然大波,不起訴同樣引發社會震撼。(資料照,取自李蒨蓉臉書)

李蒨蓉參觀AH-64E阿帕契直升機引發喧然大波,不起訴同樣引發社會震撼。(資料照,取自李蒨蓉臉書)

阿帕契案發生後震驚社會,21日全獲不起訴同樣令社會震動,地檢署認為軍官勞乃成攜200萬阿帕契頭盔開萬聖節變裝趴無罪,李蒨蓉登阿帕契拍照PO臉書無罪,而且均未涉及洩密,桃檢整理10個Q&A向社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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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阿帕契(AH-64E)直昇機之整合式頭盔是否為軍用武器?軍用物品?

A:是軍用物品,非軍用武器。

理由如下:本署勘驗AH—64E整合式頭盔,其本體後方有感測器,並鎖上螺絲,不得任意拆卸,屬保修範圍,整合頭盔的作用除保護飛行官頭部外,須接上阿帕契戰鬥直昇機的CABLE,才能感應飛行員頭部角度;頭盔前方亦無目標辨識器,須以頭盔右側卡榫接上IHADSS後,並開啟電源後,方能頭盔前方側鏡面顯示飛行資訊。

依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103年飛行人員個人裝備保養暨使用管理規定,阿帕契(AH-64E)直昇機整合式頭盔是飛行頭盔,屬於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人員之個人裝備,為軍用物品,而非軍用武器。 

Q2:勞乃成擅自攜帶整合式頭盔參加萬聖節派對,有無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第3項之竊取或侵占軍用物品罪嫌?

A:沒有。

理由如下:勞乃成自103年10月間起,便負責自行保管整合式頭盔,故勞乃成於103年10月29日至103年11月2日將頭盔攜離營區,難認有何建立新的占有管理支配之事實,亦與竊取軍用物品之構成要件有違。

勞乃成於103年11月2日返回陸軍航空第601旅營區後,又於103年11月5日、6日、7日,執行阿帕契(AH-64E)直昇機的飛行任務,勞乃成持有頭盔返家後,即按時返營,並陸續執行飛行任務,未有任何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自難以侵占軍用物品罪嫌相繩。

Q3:司法機關偵辦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及陸海空軍刑法關於洩漏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等案件,得否逕依職權認定是否為要塞堡壘地帶、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

A:司法機關不得逕依職權認定,依法須函詢權責機關之國防部認定。

依據如下:

1.按適用要塞堡壘地帶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8條定有明文。

2.次按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及國防部主管之國防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之種類、範圍及等級,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陸海空軍刑法第78條亦定有明文。

3.因此,被告勞乃成等15人進入攻二隊、拍攝阿帕契直昇機及飛行頭盔相片而上傳社群網站臉書之行為,是否涉犯要塞堡壘地帶法之非法入出及攝影要塞處所、陸海空軍刑法之洩漏軍事機密、洩漏國防秘密等罪嫌,須視案發當時國防部有無發布要塞、堡壘、軍事機密、國防秘密命令之行政規範認定,本署無從逕依職權認定,此即委任立法之「空白刑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453判決更指出:行政機關依據委任立法而制定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法規命令,具有等同法律之效力,該法規命令之本身,在補充法律構成要件之事實內容,使臻明確化,於不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及不逸出法規範目的之範圍內,究非不可供作司法審判官於認定個案事實行為時之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罰價值之取捨判斷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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