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公投背後的霸凌,人民應用選票來終結

2018-11-21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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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舉辦公投案頻頻惹議。圖為幸福盟於中選會前抗議,並舉報中選會主委陳英鈐瀆職。(顏麟宇攝)

中選會舉辦公投案頻頻惹議。圖為幸福盟於中選會前抗議,並舉報中選會主委陳英鈐瀆職。(顏麟宇攝)

近日中選會知法犯法的行徑被各大民間團體踢爆,個人認為值得全民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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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中選會應停止執行11月2日的重新公告,而應以原來10月24日的公告內容為準。然中選會不服提出抗告,因而有人質疑:中選會已經印了900萬份11月2日版本的公投公報,如果重印需再花1.5億,難道又是全民買單?如果中選會不準備重印,那在中選會錯誤又違法的公投公報之下,所進行的公民投票案,還有效力嗎?還是屆時行政院又可以發文,指稱這次的公民投票結果不算?

中選會違法事件還包括之前「以核養綠」公投案,第一次送件31.4萬份連署書中,中選會說符合規定27.9萬、不合格3.5萬件,造成未達連署門檻將遭駁回命運,提案人黃士修於是「保險補件」,再送新募的連署書至中選會,卻遭拒絕,造成黃士修等人禁食抗議,經媒體批露,有人直指中選會用技術性阻擋該提案,根本就是東廠作為。

個人認為不管反核、擁核,中選會的角色都應該是輔導人民,補足人民在公投作業程序上有所足的地方,而非用意識形態來插手公投案的審查過程,甚至更誇張地關起門黑箱作業,將超徵還民公投案推翻。請問:中選會有審查批駁的權利嗎?

為此,超徵5千億還給人民的公投提案人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副教授,按鈴控告中選會違法駁回該提案,不僅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而且嚴重違反行政程序,應予以撤銷。此一行政訴訟案件13日首度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審理,律師請求調閱中選會委員會紀錄,還原當天表決與討論過程,如何做成決議?委員如何判斷?

20181107-中選會主委陳英鈐7日於內政委員會備詢。(顏麟宇攝)
中選會主委陳英鈐於內政委員會備詢。(顏麟宇攝)

中選會這些闇黑行徑,近期引發廣大民怨與疑慮。其實公投法(公民投票法)早在92年12月31日就公告實施,第一條開宗明義說明其立法意旨:「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但實施後6個案子,全都因投票人數未過半數門檻而敗北,導致有名無實。

立法院於是在去年底修法,此次修法讓人民直接行使公民參政的權利大為提升,然而這個新修的公投法似乎還留了一道後門,讓政府可以阻礙人民來表達直接民意。

以我所知,4月20日中選會召開的「超徵還人民」公投提案協作會議,是找提案人及在網路上附議人共5位,跟政府相關單位以及不知道從哪裡來的「關係人」一起討論,而當場的討論不做定案,只是把會議成果報給院會做參考。但過程中充滿官民不對等的安排。

首先是人數不對等。當天代表人民的,跟代表政府的,比例約為1:5。這代表甚麼?代表,如果人民没有足夠的準備,進去就會被政府壓死,他們講5句你只能講1句,到最後就是人民聲音很微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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