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娟專欄:環評為何離正義愈來愈遠

2015-07-14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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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案改的都是枝微末節,環評制度的最大癥結卻連碰都不敢碰,也難怪環評制度離正義愈來愈遠。圖為農民反中科抗爭。(資料照,吳逸驊攝)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案改的都是枝微末節,環評制度的最大癥結卻連碰都不敢碰,也難怪環評制度離正義愈來愈遠。圖為農民反中科抗爭。(資料照,吳逸驊攝)

七月初環保署公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案,這可說是環境影響評估法實施20年來最大的制度變革。說是最大變革,其實改的都是細微末節,有些還改得大有問題,至於環評制度的最大癥結卻連碰都不敢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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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應該想的是,為什麼一部原本應該成為環境永續支柱的環評制度,如今卻變成社會衝突的場域,且離正義愈來愈遠,多少力氣在這裏無謂消耗。如何才能找回環評法預防的初衷,才是最應該檢討的。

先來看這次的修正內容,主要有兩項:

一、依現行規定,一個開發案應由中央環保署審查、或地方政府審查,是看這個開發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誰,如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中央政府,就由環保署審查,如果是地方政府,就由地方的環評會審查。

這次修正則改成,以表列方式明訂何種類型、規模的開發案應歸中央審或地方審。理論上不論誰審,依據的是同一部環評法,差異不大。但實務上並非如此,以程序來說,環保署因為受到外界關注較多,有較完整的公民參與機制。而且跟開發案較無利害關係,除非行政院指名要通過的案子,否則大致上還能守住公正原則。

但地方就不是這樣,不但少有公民參與機制,拒絕記者採訪,而且很多地方的開發案就是縣市首長要的,想想看這種案子如果在地方審,會有不過的道理嗎?這一刀劃下去,未來包括30公頃以下的園區、非位於國家公園的遊樂區、以及所有的文教、醫療建設通通由地方審查,未來開發案的爭議恐怕只會更擴大。

環境首重精準,拖延不決才是環評最大的問題

二、現行規定只要開發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就需進入二階環評,這有八個審查依據,並由環評委員綜合考量決定。修正後,增加兩項規定可以進二階環評,一是用表列強制規定何種開發案應進二階環評。

另一種是由開發者自願。而所謂自願,可以在一階環評做成決議前提出。什麼情況業者會在這種情況下提出?可想而知就是當業者發現一階環評快過不了的時候,但不該開發的案子該否決就否決,給業者一個起死回生的拖延管道,然後繼續在二階環評時又把相關的問題再吵一遍,意義何在?

而這種分法最大的問題是,規模大小跟環境影響不必然是正相關。而且審查重在精準、公正、速戰速決,能在一階環評審查就能決定的就在一階環評時決定,何必拖到二階環評,這樣對業者或反對一方都是好事,否則一旦進入二階環評,要經過冗長的審查程序,對大家都是一種折磨。

最近幾年許多通過環評的開發案被法院撤銷,環保署被告怕了,只要稍有爭議的案子就一律送二階環評,導致二階環評開發案大增,有些案子光在二階環評前的範疇界定會議就開了一年。連中科三期、四期這種已在營運的案子也在做二階環評,完全看不懂是什麼邏輯,一個制度搞到大家在虛耗是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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