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2日預告,預計105年1月1日開始,小吃攤、冷飲攤、宴席包辦等受僱勞工,將適用於勞基法,保障其工時、工資及職業災害補償,預計約1萬9000人受惠。
小吃攤、冷飲攤、宴席包辦等攤販型態的受僱勞工,屬於「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意即在沒有店面的餐飲業工作,納入勞基法後,其工資、工時、職業災害補償等,均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如為時薪作業者,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小時不得低於120元,如超過8小時可享加班費,且僱主須為受僱勞工申報退休金。
而許多攤販為家人擔任幫手,又該怎麼算呢?勞動部也特別解釋,自營業者或無酬家屬工作者等不具僱傭關係,並不在規範內。
不過根據《公視中晝新聞》報導,不少小吃攤業者對這項新政策,很不以為然,小吃業者表示「不用啦!麻煩。」、「有利潤也願意給勞工福利,但食材都那麼貴,現在都盡量自己做,如果政策實施,會更難生存。」、「成本提高」。
勞動部表示,當初這類勞工,沒有納入勞基法,是考量到經營型態不適用,不過相關法規已陸續修正,現在先預告,徵詢大眾意見,目前草案仍在預告階段,相關政策待蒐集各界意見後再正式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