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娟芬專文:抽絲剝繭邱和順案

2015-06-28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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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地方是鄭新福租的,租約一年,押金一萬。但他只住了五個月,押金也沒要就搬走了,說倉皇逃走,並不為過。鄭新福的親戚說他們夫婦生性懶散,過去租屋從來不打掃的,但竹南分局發現,他們這次掃得可乾淨,到處都沖洗過了。不過,客廳、廚房和浴室仍然有血跡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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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體被發現的時候,是一個軀幹連大腿的殘塊,頭、手、小腿都被切除,而切面平整,所以法醫相驗報告裡,已經懷疑兇手是殺豬的。現場的殺豬刀、分屍手法、行兇動機、犯後行為等跡象,都顯示鄭新福涉有重嫌,也都與邱和順等人完全搭不上關係。而更關鍵的,則是一通神秘電話。

柯洪玉蘭有一個女兒在「將軍俱樂部」上班,在那裡,大家都用花名。柯洪玉蘭失蹤後半個月,她忽然接到一通電話,對方稱她的本名,然後告訴她:「青草海邊有一個被分屍的人,可能是妳媽媽。」三天之後,柯洪玉蘭的屍體被發現,真的被分屍。

打電話的人一定是涉案的人,否則不會知道柯洪玉蘭已經死了,更不會知道被分屍。邱和順他們沒有一個人知道柯洪玉蘭的女兒叫什麼名字,在哪裡上班。鄭新福跟柯洪玉蘭夫婦都是朋友,柯洪玉蘭又常去找他,他才可能知道。

鄭新福頭上固然疑雲滿天,竹南分局的調查卻沒有找到直接證據。屋內雖然有血跡,但依當時的鑑識水準,無法確定是不是人血;塑膠袋裡的東西也無法化驗。更六審的時候,把扣案毛髮拿去比對,結果與鄭新福不符。最後事實審引用這個檢驗結果,排除鄭新福的嫌疑:「而扣得之毛髮經比對皮質、髓質、色素顆粒、迴旋度等特徵均不類同,並非鄭新福之毛髮,有該局89年8月1日(89)型醫字第100051號函可按(本院更六審卷(三)第12頁),是該檢驗結果,亦足以作為有利於鄭新福之認定。」

聽起來好像有道理——科學證據耶,不信嗎?其實那是一個烏龍檢驗。首先要弄清楚的是,所謂「扣案毛髮」是在哪裡找到的,然後才能根據案情決定要驗什麼。毛髮是在鄭新福租屋處的浴室水管裡找到的。那去比對鄭新福的毛髮幹嘛?如果驗出來是他,有什麼好稀奇的,他本來就住在那裡啊,這不是耍白癡嗎?該比對的對象是柯洪玉蘭,因為如果毛髮證實是柯洪玉蘭的,那我們就更有理由懷疑,鄭新福租屋處是不是殺人或分屍的現場,兩人是否確實有私人關係引發殺機。這份毛髮檢驗結果不是什麼「有利於鄭新福之認定」;剛好相反,正因為驗出來發現不是鄭新福,才應該繼續調查追問:那是誰的?是不是柯洪玉蘭的?

更六審將毛髮送驗時待證事項就錯了,此後更七更八更九更十更十一通通沒發現;果真更來更去,更到一個賣龍眼的!這不是鑑定技術的問題,而是辦案不用腦也不用心的問題,對卷證不求甚解。僅此一例,就知道這個案子調查證據的水準有多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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