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娟芬專文:抽絲剝繭邱和順案

2015-06-28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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繩子與袋子,是從邱和順家裡找到的。邱和順說繩子是他爸爸出海打漁用的麻繩,而袋子是姪兒的便當袋。麻繩與便當袋都是一般家庭裡常見的物事,如何能證明這繩子與袋子是用來勒贖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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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案一共有四條繩索——其實這是一筆糊塗帳,警察的扣押筆錄裡說扣押麻繩一條,到了偵查卷裡,檢方的扣押清單說有麻繩三條,等到更四從證物庫裡領出來,又變成麻繩四條了,原來麻繩放在一起還會生出小麻繩啊——,兩條直徑一公分,兩條直徑○‧八公分。交付贖金的邱素蓮出庭作證時說,歹徒垂降的繩索直徑是二‧五公分。差太多了?判決說,邱素蓮當時一定很緊張,天又黑,所以目測不準。判決認為就是這幾條繩子沒錯,邱素蓮說繩子「有油味」,就是因為繩子原本用於捕魚,所以有油味。

捕魚用的繩子不是應該有魚腥味,怎麼會有「油味」?沙拉油、機油、嬰兒油、指甲油都是油,但聞起來味道完全不一樣,所謂「油味」到底是什麼味,足以作為指認的依據?魚腥味是很強烈的味道,會蓋過其他的「油味」,怎麼會聞到油味而沒聞到魚腥味?邱素蓮交付贖款時,難道有聞一聞垂降的繩索?判決認為,一個憂心如焚的母親在黑暗中交付贖金,其目測容易有誤,但是卻根據她的嗅覺,來認定這條繩索就是邱和順的犯罪證據。她的眼睛緊張,鼻子就不緊張?

便當袋上面沒什麼可以查的,邱素蓮也說她沒看清楚;因此,繩索是唯一能夠把邱和順與陸正案連在一起的物證。但其聯繫僅靠這個脆弱不堪的證詞:「有油味」=打漁用繩索。

歹徒要求贖款時,留了好幾張紙條在高速公路上,一關一關的把邱素蓮導引到真正的取贖地點。這幾張紙條上有採到指紋。是誰?邱和順一夥九個人,逐一比對的結果,無一相符。拿過這幾張紙條的人,除了歹徒以外,還有邱素蓮與辦案人員,經過比對,指紋也不是他們的,所以應該是歹徒留下的。也就是說,邱和順等人確實不是歹徒。

筆跡鑑定也沒有結果。刑事警察局鑑定指出,取贖紙條雖是手寫,但是筆畫做作,所以無法鑑定,也就是,與邱和順等人的筆跡並不相符。

判決卻說:「惟雖找不出屬何人所有指紋,亦難憑此即認定被告邱和順等人未犯陸正案。」甚至臆測:「然被告等既有心作案,並預先擬定取贖之計劃,顯早有防範而故意造作失真之筆跡並避免在字條及信封上留存指紋,以免自曝身分,均有可能,故上述無法比對之錄音、字跡及指紋,尚難執以認定被告等未犯案而為有利於被告等之認定。」

上面這兩段話,將本案判決的邏輯展露無遺,就是「有罪推定」。有罪推定對於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是嚴重的侵害,自不待言;就邏輯上看,則是循環論證,像小狗追著自己尾巴一樣。判決的臆測可以簡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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