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娟芬專文:抽絲剝繭邱和順案

2015-06-28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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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子就是邱和順等人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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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他們避免聲音被辨認。

三、他們避免留下真實筆跡。

四、他們避免留下指紋。

五、所以無法確定是他們的聲音、筆跡、指紋。

六、所以案子就是邱和順他們做的。

有罪推定會形成循環論證。「被告有沒有犯案」是審判的待證事項,有罪推定把待證事項當作前提,先認定他們有犯罪,然後推論,結論是:確實是他們幹的。循環論證是無效的廢話:「因為A,所以A」。這種廢話換一個主角也會成立:「案子是胡關寶做的。他壓低聲音所以聲紋比對不出來,扭曲筆跡所以無法辨認,又避免留下指紋,所以案子就是胡關寶做的。」平常人說廢話,頂多遭人白眼;但是判決是一種司法行動,當判決說這種廢話,其效果是將人送上刑場。

不過邱案判決連「有罪推定」,也推定錯。歹徒如果預作防範,無非是寫紙條的時候戴手套;但是那樣的話,紙條上就會完全沒有指紋。紙條上有指紋,就表示判決假想錯誤。歹徒的手確實有接觸到勒贖紙條,而留下了指紋。鑑驗結果不是邱和順的,那就表示歹徒是別人。

要認定被告沒有犯案,判決就左一個「難」,右一個「難」。但是判決要將被告定罪的時候可面無「難」色:被告供詞不一致,就說在哪裡殺人只是細節,反正都說是青草湖邊就好;棄屍地點不一致,就說講崎頂海邊的才是可採的自白,講其他地方的都是不可採的自白;知道晚上十一點之後會退潮,就恣意認定棄屍時間是十一點以後;繩索粗細不符,就說證人看錯;證人一句「有油味」,就說與被告自白相符;找不到證據,就說被告狡猾機警,湮滅證據;自白不合邏輯,就說被告故佈疑陣;自白與事實不符,就說被告記錯了。

歹徒打了十幾通勒贖電話,其中只有一通能夠鑑定。經過聲紋比對,認為這通電話是余志祥打的。這是民國七十七年時做的鑑定,距離邱案定讞已經二十幾年;有許多事情當年不知道,現在知道了。今日的科學鑑識知識告訴我們,聲音不像DNA或者指紋那樣可靠,一個人無法隱瞞DNA或者改變指紋,但是聲音卻可以故意裝怪聲去改變。而且每個人的DNA與指紋是獨一無二的,可以用來判斷是或不是同一人;聲音卻不是獨一無二的,本來就無法用來斷定是或不是同一人。聲紋鑑定技術非常仰賴人為的主觀判讀,所以鑑定者的專業度非常重要,必須摒除自己的成見與偏誤。判決為鑑定人賴錫欽的專業背書,然而監委李復甸在陸正案的調查報告裡指出,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的聲紋鑑定須知,至少要40個字以上才能做聲紋分析,而且音質要清晰;賴錫欽卻只依19個字「相似」,就判定打勒贖電話的是余志祥。這個聲紋鑑定的分析先天不足——電話錄音雜訊很多,素材很有限;又後天失調——分析結果只是19個字「相似」,為什麼可以驟下結論說打電話的人就是余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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