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娟芬專文:抽絲剝繭邱和順案

2015-06-28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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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這份判決如何認定死因,就知道它的論證水準。在理由欄參,二之(三)之2,判決承認楊日松的證詞反覆,自相矛盾。但是,判決說:「惟就柯洪玉蘭頸部曾遭掐且柯洪玉蘭係窒息死亡之部分,則始終如一,且有上述客觀之鑑驗書所載之『頸部...,並有拇指大食指大掐壓出血痕』云云可供憑採,應認柯洪玉蘭之死因,係因遭掐壓及以繩子絞勒致窒息死亡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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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題的判決,常常在最心虛之處,用最強烈的語氣(「至明」、「至為灼然」)來掩護邏輯不通。如果證據充分、論證紮實,就不需要這些陳詞套句。這段論證可以簡化如下:

證人楊日松的證詞自相矛盾。

但是也有不矛盾之處:

鑑驗書也證明被害人脖子有被掐。

結論:被害人是被掐壓勒絞窒息而死。

然而以上三點無一能證明被害人「被掐死」、「被勒死」、或者「被壓死」;「掐壓勒絞窒息而死」的結論憑空而降,不是從他臚列的三點事實推論而來。結論甚且完全忽視第一點事實:同一個證人的證詞自相矛盾,其可信度自然下降。因為我們也可以引他在更五、更七的證詞說,死因不是勒絞;再引更十一的證詞說,死因也不是掐死;從而導出結論說被害人有被掐、但沒死,被勒絞、但也沒死。

如前所述,在被告們供出來的四個地點,什麼也沒找到,所以此案凶器與跡證都掛零。那麼這四個地點到底是不是「現場」,也值得懷疑。倒是記號E的那個地點,成果豐碩:除了屍體以外,還有一個塑膠袋,裡面有一把殺豬刀,一把長方形小刀,一個獸用注射針筒,一條男性賓漢內褲,以及一雙女鞋。女鞋經過柯洪玉蘭的女兒指認,是她媽媽的鞋;而塑膠袋距離屍體僅十七公尺。袋子裡的東西,隱隱指向另外一個人,叫做鄭新福。

鄭新福是殺豬的,他爸媽在頭份市場賣豬肉。他跟柯洪玉蘭的先生是同事,因此認識了柯洪玉蘭,也向她簽賭;他承認欠她賭資四萬元,而鄭新福的鄰居則向警方表示,柯洪玉蘭經常在鄭太太不在家時到訪,經常待兩、三個小時才離開。

袋子裡幾乎每樣東西,都可以連到鄭新福身上。那把殺豬刀上刻著「余承運」三個字,警方循線訪談,余承運說刀是他製造的,這一型號只做了兩百把,而鄭新福的父母曾三度向他買刀,只是無法確定是否就是這一型。賣長方形小刀的老闆說,鄭新福來過他店裡買東西。鄭新福曾與親戚合夥養豬,所以他有獸用注射針筒很合理;而鄭新福家裡找到的內褲也是賓漢,與塑膠袋裡的同尺寸。

柯洪玉蘭失蹤,是76年11月24號的事。鄭新福有一些奇怪的舉止。11月25號,鄭新福身中三刀送醫,起先說被搶劫,後來承認是自己欠債想不開,以尖刀自殘。他住了三天以後出院,隔天就搬家,並且在附近空地燒了一些東西。柯洪玉蘭的女兒與同事在那些殘骸裡,指認出屬於柯洪玉蘭的鋼夾、印泥與保險公司的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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