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 專屬文章 專訪》界定「境外敵對勢力」如「宣戰前奏」 陳淳文:驅逐「武統陸配」是「用大砲轟麻雀」

總統賴清德3月13日出席「國安高層會議會後記者會」,會上公開界定對岸為「境外敵對勢力」。(柯承惠攝)

總統賴清德3月13日拋出「賴17條」,並在與記者問答中公開界定對岸為「境外敵對勢力」,隨後即有3名陸配被認定「鼓吹武統」而遭廢止居留強制離境。解放軍於1日宣布環台聯合軍演,兩岸關係陷入高度動蕩。公法學者陳淳文認為,「賴17條」及其後續作為呈現政府決策模式出現權力逸脫憲法規範的情況,而民主良善運作的必要支柱全垮,我國確實正在倒退回到威權體制。

總統界定「境外敵對勢力」缺乏依據,決策模式倒退回威權體制

關於「賴17條」引發的爭議,陳淳文接受《風傳媒》專訪時強調,應回到我國憲法來理解。《中華民國憲法》第38條規定「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第53條則明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且第58條亦明定行政院會議的職權。《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2條第1項明定國安會為總統的「諮詢機關」,且同法第8條規定國安會與國安局受立院監督。按照憲法之權力配置與權力監督設計來看,國安會不是決策機關,決策權應回到行政院。陳氏質疑定義「境外敵對勢力」即具有「宣戰前奏」的味道,總統究竟有何授權依據來做出界定?

陳氏表示「賴17條」若屬與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其仍要回到行政院,由行政院會議將「大政方針」轉換為政府的「具體政策或措施」,而這些行政院的具體政策或措施,皆要受到立法院監督。總統屢屢透過所謂的「國安高層會議」替代法制上的「國家安全會議」,並以其會後記者會宣布諸如提高國防預算至GDP的3%以上、修改軍事審判法,乃至公開界定「境外敵對勢力」等,若這些大政方針未經行政院會議討論與議決即予以執行,則仍反映了我國憲政運作的老問題,即總統「有權無責」,而行政院長「有責無權」。

陳淳文直言,民主政治除了透過選舉將國家與人民聯繫起來之外,還需要諸如學術界、媒體、政黨與各類民間社團等不同中介團體的存在,以監督政府。如今這些支撐民主體制的中介團體在台灣幾已盡失其應有的獨立自主性,或淪為執政者的扈從,或已遭公權力及其附隨力量壓制到難以喘息而無反制能力。「行政權無限擴張,權力逸脫制衡課責之憲法框架,民主良善運作固無可能,決策模式更倒退到威權體制。」

回顧台灣民主憲政史,陳淳文認為,過去第4屆至第6屆大法官好不容易逐步確立的法律優越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與明確性原則等憲法誡命,便是將一人獨斷的決策模式逐步推向多人決策,也就是從獨裁走向民主,從專制步上法治。可惜的是,後續的大法官日漸失去獨立、公正與多元的精神,黨同伐異色彩愈來愈濃厚,致使司法權化解政治衝突,矯正權力失衡的功能幾不復存在。

總統賴清德將對岸界定為「境外敵對勢力」,公法學者陳淳文(見圖)接受《風傳媒》專訪時質疑,總統究竟有何授權依據來做出界定?(取自台灣大學公共事務研究所網站)
總統賴清德將對岸界定為「境外敵對勢力」,公法學者陳淳文(見圖)接受《風傳媒》專訪時質疑,總統究竟有何授權依據來做出界定?(取自台灣大學公共事務研究所網站)

驅逐「武統陸配」出境不符合比例原則,體現台灣民主法治墮落

台灣民主法治的墮落情況,近來陸配被因認定「武統」言論遭限期離境一事,即為顯例。陳氏指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規定了6種內政部移民署得以將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的情形: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六、非經許可與台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

就法律解釋而言,上述6種情況的嚴重程度,必須是等量齊觀的,也就是「武統言論」形同犯罪行為。而處罰方式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即目的正當、手段必要、結果符合衡量,「不能用大砲轟麻雀」。然而,「陸配在大陸版的抖音發表相關言論,形同在我國犯罪嗎?難道在蔡英文時期就沒有嗎?為何到了賴清德時期就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事實又要如何明確認定?」 (相關報導: 張鈞凱專欄:台版「亞速營」與他們的產地 更多文章

更何況今天政府認為會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而需要被禁絕的是「武統言論」,而非特定「人」。用強制驅離特定「人」離境的手段,即便此「人」換了一個空間地理位置,其影響國安與社會安定的「武統言論」並不會因此而消失。換言之,就算承認禁絕「言論」以維護國安與社安屬目的正當,驅逐「武統陸配」出境的手段與所欲實現之目的並不具任何關聯性,故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