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冲談BOT專文(上):A25流標不是壞事

2015-05-16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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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檢討大型BOT案,引發外界對BOT的檢討與省思。圖為台北文創大樓內部(楊子磊攝)

市府檢討大型BOT案,引發外界對BOT的檢討與省思。圖為台北文創大樓內部(楊子磊攝)

報上大大的標題「信義區A25又流標 降價再標」,A25再流標其實不是壞事,但未修改內容逕行降價再標,則是憾事。為什麼不是壞事卻又是憾事?這與本案的「初衷」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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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團體動力火車有一首熱門歌曲:「莫忘初衷」,其中一句「別忘了那一年那一天出發時心中的夢」,這對A25的主事單位有無啟發?占地5,452坪的A25,在2013年第一次招標時,係採BOT方式,權利金底價180億元,經營年限70年。

流標後改為地上權設定方式,年限50年,權利金底價240億,於本年3月11日流標,報載將依原規畫降價為216億元後重新招標。

去年2月以BOT方式招商時,是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稱:促參法)第八條辦理,基本上與該法第一條公共建設及提升公共服務水準有關。既為公共建設,市政府又不自行施作,顯然是基於促參法的立法原因—財務考量。

政府不提供建設資金,而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政府甚至還可以收取權利金,在財政面上自較為理想,不論BOT、ROT、BOO乃至晚近的PFI,都不脫此一基本概念。

而業者雖須投入資金,但也寄望營運期間的獲利,並依照促參法第三章可享受五年免繳營所稅、融資限制放寬、暨地價稅、房屋稅等各種稅負的優惠。

A25第一次流標後改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其真正原因固不得而知,對市府而言,在財務面似乎所差有限,但業者卻有更大的規劃空間,而且也掃除對營運、移轉等過程的法律疑慮,期望能誘發民間參與的意願,可以說是市場導向的結果。

但由BOT改為地上權的設定,其實就意謂放棄公共建設的初衷。以市政府的立場,一定認為已將開發規範及限制涵括於契約中(包括:申請須知、地上權契約、投標文件等),可以達到公共建設相同的目的,是否如此?

只要看市政府縮短年限卻提高權利金,再看民間的反應,是熱情擁抱地上權而排斥BOT,其中主配角易位的玄機,就可了解地上權契約不能完全達到適用促參法的效果。

民國101年10月23日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對外說明A25規劃案時,曾揭櫫四大目標:設立大型停車場、強化信義商圈、增加財政收益、提升市地利用。

後兩者是同一件事,也是市政府本身立場著眼,外界不必關心。但前兩者,尤其是大型停車場,是公共建設,更是被列為適用促參法的「本業」。當時簡報中A25的使用現況標明是64席大客車停車位,表示市政府了解目前經常有至少64輛遊覽車停駐,事實上現狀應該不止64輛,因為周邊道路經常有許多不願或不能進入停車場的大客車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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