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觀點:陳沂提告陳為民是在嘲笑公然侮辱罪嗎?

2018-09-0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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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志願役廢物說」後,藝人陳為民在FB留言要國防部「告死這狗畜」,反被陳沂狀告公然侮辱罪。圖為陳沂。(資料照,翻攝陳沂臉書)

在「志願役廢物說」後,藝人陳為民在FB留言要國防部「告死這狗畜」,反被陳沂狀告公然侮辱罪。圖為陳沂。(資料照,翻攝陳沂臉書)

網紅陳沂小姐日前稱志願役「大部分是廢物」,引起軒然大波,國防部認為有損軍人令譽,對陳沂提告。陳沂則反唇相譏,說未指明特定人士,國防部也非本件受害人。前事未了,藝人陳為民先生在國防部發言人FB留言稱「告死這狗畜」,新聞報導陳沂狀告陳為民,還說要「教國防部如何正確告『公然侮辱』」,罵人風波高潮迭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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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探究公然侮辱這個罪,是非常有爭議的立法。被害人關於名譽受損的權利主張,得以民事途徑救濟。此種僅是民事爭議問題,卻常以刑逼民,鬧到檢察官來處理,嚴重妨害其他犯罪的偵查,明顯弊大於利。

陳沂相關侮辱「大部份志願役」的言論,其稱未指涉特定人,或許是她之後的主要抗辯,於法無明文規定處罰侮辱特定族群、階級、身分之人,會構成仇恨性言論之罪,或得以言論自由受保障。然而,若享言論自由保障之際,對於別人就爭議事件之言論,又以公然侮辱罪相加,豈非諷刺?陳為民也說沒指名道姓,姑不論上下文脈絡,可否特定出指涉陳沂本人,若秉持維護言論自由之考量,這還有得扯。不過,詳究這二個案例,會出現一個有趣的結論,假若罵一個人有罪,罵一堆人卻沒罪,這不是很奇怪的事嗎?

校園霸凌,網路霸凌,學生,女孩,少女,兒童。(圖/Andrew Neel@Unsplash)
對一個人公然侮辱有罪,罵一堆人卻沒罪,這不是很奇怪的事嗎?(示意圖/Andrew Neel@Unsplash)

罵人不對,但並非所有不對的行為,都要用刑罰來處理,這是一般常識。罵人爭議,理應用民事賠償等方式來解決,不適宜用刑罰來處理,這是法律知識。實務上,立法院怕得罪社會大眾,不願意將公然侮辱除罪,不少法官只好透過各種解釋或另類法律適用,判決被告無罪,實質地公然侮辱除罪化。

法院的公然侮辱罪判決案例,經常成為媒體的新聞資料庫,很多判決不是很好笑就是讓人難以理解。罵神經病,有的有罪有的無罪;罵廢物,第一審判有罪,第二審判無罪。同樣的話,判決卻不同。所有的判決,法官都能寫出一堆自己認為的道理,實在沒什麼標準。

舉一個罵人「垃圾」的案例,第一審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61號判決無罪:「本件雖為無罪之諭知,並不代表本院認同被告之上述行為,反而對於被告一時出口對告訴人表達負面的詞彙應予以譴責。惟人與人之間之行為規範除法律規範外,更需要仰賴倫理道德之規範,偶一的情緒渲洩之詞,常常是負面的,對於聽聞之人亦極有可能造成不快,但生活在群體社會的所有民眾,苟僅因一時脫口而出負面詞彙,即遽被處以刑罰,此不但將造成所有民眾均處於時時極有可能觸犯刑法的悲慘境界,亦使法院淪為提高社會倫理道德秩序的糾察隊。從爾,本院堅決認為公然侮辱罪必須予以適當之限縮,以符合現代法治國家真正的本質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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