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高虹安的清白VS.司法的貞操

2023-08-15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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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與助理報領加班費,被檢方起訴。(資料照/方詠騰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與助理報領加班費,被檢方起訴。(資料照/方詠騰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檢方以貪汙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之「登載不實罪」起訴,震動政壇,不是因為她「貪汙」,而是因為這起間接促成民進黨大敗的選舉戰火,頗有重新延燒之態,對高虹安是否「真貪汙」?司法是否成為政治「真迫害」的工具?社會迄今依舊見解分歧,存有極大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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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檢方的起訴要點,高虹安的前男友李忠庭,並未被起訴,因為他確實執行助理職務;而其他助理也都實際執行立委助理職務,並非「人頭」,他們被起訴並非「詐領助理費」,而是「詐領加班費」,而他們「詐領加班費」並非因為他們都沒加班,而是因為他們報領加班費後,還要「回繳」部份加班所得,回繳的加班所得又並非全部回到高虹安私人口袋,而是進入高虹安立委辦公室,檢方詳細列出這筆總額六十二萬五千多元的回繳金額,扣除實際用於公費的十六萬多元,認定高虹安「詐取」了四十六萬零五十元。

「詐取」四十六萬,比立委一個月的薪資與公費助理、加班費的總額還少,檢方起訴重批高虹安「貪圖小利」,某種程度也算符合事實;但從檢方列舉的詐領費之用途,這「小利」到底是用於高虹安私人?還是用於「公務支出」?檢方的心證和社會認知又顯有距離。比方,檢方列為「應由高虹安個人支出的零用金支出」,包括餐飲、禮品、花籃、紅包、高鐵和計程車費用、住宿、油資、(辦公室)裝潢費、冰箱、咖啡機、衛生紙等「辦公室用品」,實在很難認定不符合立委執行職務之所需;即使真用於個人的包括雙眼皮點、衛生棉、洗頭、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台大醫藥費等,檢方的列舉帳目只能證明高虹安曾經用過,却不能說明高虹安四年醫藥費或個人衛生用品全由回繳辦公室之部份助理費支出,上述應急或基於方便的支出,照高虹安答辯時的說法,她事後也回繳進這筆「辦公室公積金」,那就很難認定高虹安有侵占或詐領意圖。

簡單講,公費助理固由立法院編列公費,但只是編列總額,如何使用、助理薪資數額,均由立委決定,只要不是人頭,就沒有詐領之嫌;同樣的,加班費也是由立法院編列上限,立委由助理具名報領,至於有沒有加班,還是由立委認定,而非「立法院認定」,換言之,只要在上限金額之內,立法院都沒有權力認定立委(和助理)是浮報加班費,司法又如何認定?事實上,立法院九成九立委的助理加班費是「滿額報領」。

高虹安的問題,不在滿額報領,而在報領後竟要求「回繳部份金額」到辦公室,檢方痛批高虹安擁有傲人之高學經歷、曾任鴻海中階主管、每月領有立委薪資和問政費用、銀行存款上千萬、永齡基金會還支應若干協助其執行立委職務,「財力豐厚,竟分毫不用上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反壓榨憚於其權勢之下屬助理配合共同虛報、浮報酬金、加班費」,言下之意,高虹安夠有錢,豈能向立法院「詐領」人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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