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今年是能否遏止氣候變遷的關鍵年——迎向巴黎氣候協定新樂章

2018-06-17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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迨至2011年的德班會議,進一步將坎昆協議的內容具體化,除作成更具法律拘束力之「德班平台」決議,更具體提出兩大工作主軸(work stream)的原則;其一,邁向2020的新協定;其二、強化2020年以前的企圖心(ambition)。至於接續的2012杜哈會議,則是再次克服南北對抗的陰影,在所謂的「杜哈氣候門」(Doha Climate Gateway)中落實了效期延續至2020 年的京都議定書修正案,並將「峇里路線圖」的主要內容均加以涵蓋。這是所謂的德班平台起始年,此際,財務及MRV顯然成為主導議題發展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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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巴黎會議的前置作業

經歷過了兩年的重新盤整,氣候公約在2013年的華沙會議正式開啟了邁向2015巴黎協定的第一步。基本上,這個會議是冷清而充滿挫折的。然而,相對於過去幾年,華沙會議的成果卻是相對豐碩的;包括了:締約方應在2014年提出坎昆協議所要求的承諾(pledge)、就2020年前之企圖心作成決議、提出巴黎路線圖、損失與損害(Loss & Damage)、融資、衡平指標平台(Equity Reference Framework)(註3)、審查長期目標等。這些努力,奠定了氣候公約邁進巴黎協定前置作業—利馬會議(Lima Conference)的基礎。終於,新協定的主要內容在2014年利馬氣候行動呼籲 (Lima call for Climate Action)中被具體標示,而利用國家自定減碳貢獻(INDC)作為各締約方宣示其自定減碳承諾的設計,則是充分反映本次會議強調「妥適與公平」(adequacy & fairness)的體現,也奠定了巴黎協定成功誕生的條件。

五、巴黎協定的核心挑戰

經過冗長的議約準備過程後,巴黎會議終於在2015年召開,下列幾個問題正式必須在會議中解決,而為歷次會議所關切的核心課題;

其一,IPCC 在2014年前後陸續發表的第五次評估報告(AR5),為議約提供了強化氣候公約執行必要之論證的科學基礎。

其二,提出溫室氣體排放應在2015-2016年達到峰值、開始停用化石燃料,於2050達到零排放並停用化石燃料的企圖。

其三,2020年起每年1000億美元的綠色融資。

其四,發展再生能源。

而這些重點,有也正是理解我們身處何著的重要基礎,更是解構後續巴黎協定的重要註腳。

貳、我們欲往何處去:回歸對於巴黎協定及其重點發展的認識

簡單的說,目前已經生效的巴黎協定,已經能告訴我們,究竟面對氣候變遷的挑戰,我們欲往何去?但這些條文的文義上規定都代表些什麼意思,又要解決什麼問題,能帶我們往何處去?都必須回到其當初化解歧見的過程及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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