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台假訊息怎麼管?NCC擬捐25億元成立專責機構 公私協力共管

2022-06-29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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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9日公布之《數位中介服務法》,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簡稱DSA)關規定,對於社群媒體推播之網路訊息,所可能涉及的「重大系統性風險」進行定義。(資料照,美聯社)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9日公布之《數位中介服務法》,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簡稱DSA)關規定,對於社群媒體推播之網路訊息,所可能涉及的「重大系統性風險」進行定義。(資料照,美聯社)

年底「九合一選舉」將屆,網路假訊息可望再度成為議題,儘管網路假訊息之監理並沒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依照上屆縣市長選舉經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往往成為打「假」不力的代罪羔羊,NCC 29日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針對網路假訊息部分,準備成立一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的「擴大版」,根據NCC公布草案,NCC將成立一個數位中介服務專責機構,預計將捐助25億元,成立專門處理網路治理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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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鑒於臉書、推特等社群媒體,在英國脫歐、美國總統大選期間,為提高社群網站流量,濫用其演算法,強化網路同溫層之效應,歐盟近期針對社群網站,已經訂定《數位服務法》(簡稱DSA),針對社群網站濫用演算法之行為進行規管,NCC 29日公布之《數位中介服務法》,參考歐盟DSA相關規定,對於社群媒體推播之網路訊息所可能涉及的「重大系統性風險」進行定義。

根據該草案,網路平台之「重大系統性風險」,可能有以下情境,一是透過其服務傳播之違法內容,二是針對言論自由、隱私、平等及兒童權利等基本權利之負面影響,第三則是因非正當使用或自動化方式利用等有目的性操縱其服務,對公共衛生、兒童及少年、公民對話、選舉程序及公共安全所生可預見之負面影響。

在台使用者超過230萬人以上之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 NCC要求進行風險評估

由於臉書、推特等社群媒體是網路假訊息傳遞之主要平台,NCC針對在台使用者超過230萬人以上之「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將要求平台業者就上述系統性風險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報告應包括內容自律系統、推薦系統、廣告投放及展示系統之影響。

《數位中介服務法》同時規定,網路平台業者應以清楚易懂之方式,於服務使用條款記載其推薦系統所採用之主要參數、可供使用者調整或影響該主要參數之選項。

對於網路極端言論,可能因為社群網站之演算法,對特定族群推播,導致網路「同溫層」效應不斷擴大,NCC公布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也要求平台業者針對上述重大系統性風險,進行風險評估,其評估結果應作為網路平台業者調整演算法相關參數之依據,NCC得要求業者,出具第三方稽核報告,確認平台業者在演算法更動前,與更動後之系統風險是否有所降低。

由於網路治理是一項極具挑戰的工程,NCC方面除了主張「網路平台自律先行」的精神之外,也準備引進公私協力共管機制,預計成立一個專責機構,根據《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該專責機構為財團法人,創立基金為新台幣25億元,由主管機關捐助。

根據NCC規劃,該網路專責機構,將是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的擴大版,其業務執行項目除了包括網路平台業者自律行為準則之研擬之外,「為增進網路新聞之品質」,該機構將推動具有新聞編輯內容之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建立實效自律及標章機制。換言之,「iWIN擴大版」將與媒體觀察基金會、新聞事實查核中心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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